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经第82次市长办公会议决定,市政府同意市国土资源局《关于蚌埠市城镇居民使用农民集体土地建住宅和购买农民住宅问题的处理意见(试行)》,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二年七月二十六日关于蚌埠市城镇居民使用农民集体土地建住宅和购买农民住宅问题的处理意见(试行)
(市国土资源局2002年7月)
为加强对城市规划区城镇居民住宅建设行为的管理,妥善处理蚌埠市城市规划区城镇居民使用农民集体土地建住宅和购买农民住宅问题,特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城镇居民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建住宅的处理规定(一)城镇居民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建住宅的,按照国务院《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国务院[1982]第29号令)、《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1991]第73号令)第二十六条、《安徽省城镇个人自建住宅管理办法》(省政府[1991]第27号令)和蚌埠市人民政府《蚌埠市农村宅基地管理暂行规定》(蚌政[1991]88号)的第十四条、十五条、十六条的规定履行征地审批手续,持有国有土地使用证和房屋产权证的,按照城市房屋拆迁补偿标准予以补偿。
(二)1982年2月13日至1998年12月31日期间,城镇居民使用集体土地建住宅,经规划部门批准,已办理土地征用手续,获得了合法的国有土地使用证,无合法房产证的,按照城市房屋拆迁补偿标准90%予以补偿。
(三)1982年2月13日至1998年12月31日期间,城镇居民使用集体土地建住宅,经规划部门批准,已办理土地征用手续,获得合法房产证,无合法土地使用证的,按照城市房屋拆迁补偿标准80%予以补偿。
(四)1982年2月13日至1998年12月31日期间,城镇居民使用集体土地建住宅,经规划部门批准,已办理土地征用手续,但无合法的土地使用证,无合法房产证的,可分别比照城市房屋拆迁三类、四类区域拆迁标准的50%、60%予以补偿。
(五)1982年2月13日至1998年12月31日期间,城镇居民购买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建住宅,持有集体土地使用证和房产证,可比照征用集体农村土地地面附着物补偿标准予以补偿。
二、城镇居民购买农民住宅处理规定(一)1982年2月13日至1998年12月31日期间,城镇居民购买农民住宅,经过规划部门批准,已办理土地征用手续,并获得了国有土地使用证和房产证的,按照城市房屋拆迁补偿标准予以补偿。
(二)1982年2月13日至1998年12月31日期间,城镇居民购买农民住宅,经规划部门批准,已办理土地征用手续,并获得了合法的国有土地使用证,无合法房产证的,按照城市房屋拆迁补偿标准90%予以补偿。
(三)1982年2月13日至1998年12月31日期间,城镇居民购买农民住宅,经规划部门批准,已办理土地征用手续,并获得合法房产证,无土地使用证的,按照城市房屋拆迁补偿标准80%予以补偿。
(四)1982年2月13日至1998年12月31日期间,城镇居民擅自购买农民住宅,持有集体土地使用证和房产证,可比照征用农村集体土地地面附着物补偿标准予以补偿。无任何证照的,不予补偿。
三、城镇居民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土地建住宅的用地面积标准:4人以下(含4人)户,每户60平方米,其中在建制镇和独立工矿区的每户不得超过80平方米;5人以上(含5人)户,每户80平方米,其中在建制镇和独立工矿区的最多不得超过100平方米。依法领证的独生子女按两人计算。超过上述规定的用地面积上的房屋不予补偿。
四、1982年2月13日以前,城镇居民使用农民集体土地建住宅,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和房产证的,按照城市房屋拆迁补偿标准予以补偿;取得集体土地使用证和房产证的,可比照征用农村集体土地地面附着物补偿标准予以补偿;无任何证照,但1982年航测图有标识的,可比照征用农村集体土地地面附着物补偿标准予以补偿,无航测图的区域需有四邻、村委会签字证明,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审核,可比照征用农村集体土地地面附着物补偿标准予以补偿。
五、1999年1月1日以后,城镇居民占用农民集体土地建住宅或未经审批购买农民住宅的,无条件拆除,不予补偿。
-
关于城镇居民购买安居住房产权办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115人看过
-
关于转发蚌埠市城市规划区建设征用集体土地补偿标准(试行)的通知
227人看过
-
贵州省城镇非农业户口居民建住宅用地管理规定
237人看过
-
严禁城镇居民在农村建房,农民必须去买宅基地吗
436人看过
-
长沙禁止城镇居民购买或租用农村集体土地建房
170人看过
-
农村居民能否购买土地和宅基地?
193人看过
-
城镇居民能否到农村购买宅基地、农民住宅、农民住宅住房、小产权房辽宁在线咨询 2022-02-05一、宅基地一般不得登记给城镇居民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国土资发〔2004〕234号)明文规定,禁止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严禁为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和违法建造的住宅发放土地使用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07〕71号)特别强调“农村住宅用地只能分配给本村
-
城市居民是否可以占用农民集体土地建住宅?河南在线咨询 2022-10-26不可以。根据新《土地管理法》和国办发(1999)39号文件规定:农民的住宅不得向城市居民出售,也不得批准城市居民占用农民集体土地建住宅,有关部门不得为违法建造和购买的住宅发放土地使用证和房产证。
-
农村村民建住宅申请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申请使用宅基地吗江西在线咨询 2022-03-05农村村民建住宅可以申请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但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已经达到或者超过标准的,不得再申请使用宅基地,也不得在农村购买住宅。但由于房地产继承等原因形成的多处住宅(包括宅基地),原则上不作处理,村民可以出卖多余的住宅,也可以维护原状,但不得翻建。房屋损坏后多余的宅基地应当依法收回。农村村民建住宅用地,由村民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提出
-
农村户口可以购买城镇居民住宅吗天津在线咨询 2022-10-31一、城镇居民买农村房屋可以吗(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个人对农村房屋享有所有权,对宅基地享有合法的使用权。按照物权法中所有权的基本理论,应对其所有房屋享有完全处分的权能。根据房地一体的原则,房屋宅基地使用权在买卖中一并发生转移,所以,应当允许农村房屋出售,但应当禁止宅基地使用权单独转让给城镇居民。(二)农村的房屋是农民最重要的财产,非农业人口可以继承其亲属遗留在农村的房屋。同样是农村的房地产转让
-
城市居民能否到农村购买农民宅基地、租用农民宅基地或者建造房屋?澳门在线咨询 2022-01-24《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由此可见,城市居民到农村购买农民宅基地或租用农民宅基地是违法的,一旦发生产权纠纷,理所当然不受法律保护。宅基地作为与房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是指专门用于建造房屋(住宅)为目的的那部分土地。也就是说,宅基地是指建了房屋、建过房屋或决定用于建造房屋的土地,包括建了房屋的土地,建过房屋但已无上盖物、不能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