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建立婚内侵权民事赔偿制度是更好地保护夫妻权益的需要
《民法典》明确规定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如果夫妻一方违法夫妻权利义务的规定,实施了侵权行为,当这些行为尚未达到犯罪的标准时,那么无过错的受害者要么继续忍受对方的过错,要么只能离婚,无论怎样选择被侵犯的权利都得不到理想的救济。如果建立了婚内侵权的民事赔偿制度,不仅可以遏制、制裁过错方的侵权行为,而且对受害方也有相对的补偿,这样既能达到惩罚、教育侵权人的目的,又能收到保护、抚慰受害人的效果,使被害人的权利得到恢复和补偿,从而为夫妻间享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提供了法律保障。
(二)建立婚内侵权损害民事赔偿制度是维护家庭稳定的需要
建立婚内侵权损害赔偿有利于加强同家庭暴力作斗争,提高人们的守法观念,增强夫妻的法制观念,实现夫妻平等,家庭和睦。从而可以预防和减少家庭内违法行为发生,增进社会安定团结。但消极论认为建立婚内侵权赔偿制度会导致夫妻矛盾激化,不利于稳定婚姻家庭关系。本人认为,在现阶段配偶一方因对方侵权而向法院起诉的案件,相当一部分并非为了解除婚姻关系,而是为了教育、惩罚、警告、警戒有过错的加害人,让他(她)回心转意或保证不再发生类似的暴力事件,为挽救面临破裂的家庭作最后的努力。婚内侵权赔偿无疑为不愿意离婚的受害者又提供了一条法律救济途径。
(三)建立婚内侵权民事赔偿制度是完善我国婚姻立法的需要
从法理上说任何人受到非法侵害都应当得到法律的保护,但是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单独依据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由此造成夫妻一方在婚内侵权得不到保护与补偿的局面。而一旦确立婚内侵权赔偿制度,就可以为夫妻间的侵权行为提供一条有效的救济途径,消除夫妻间侵权得不到赔偿的现象,司法部门处理该类案件则有法可依了。
建立与完善我国婚内侵权损害赔偿制度
要建立与完善我国婚内侵权损害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实施条件非常苛刻,当事人无法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获得及时地救济。同时事实上,在我国建立婚内侵权制度是有一定难度的。首先我国立法和理论界对婚姻本质的认识是见仁见智,实行的是以夫妻共同财产制为原则,以夫妻约定财产制为补充的婚姻财产法律制度。从上述中可尝试以下几种方法:
1、确立非常财产制。
指依法律规定,一旦出现法定事由时,经夫妻一方申请由法院宣告,撤销原法定或约定的共同财产制,改设为分别财产制。如此一来,若婚内侵权行为出现就可实现损害得到赔偿。
2、开设特别账户。
指由法院为受害人在银行开设专用账户,将从侵害方财产中划出的赔偿费用存入该专用账户中,并该账户仅能凭受害人的签章才可以提取存款,其他任何人不可以提取,且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此解决了执行困难,从而使婚内损害赔偿问题在司法实践中可得到切实实施。
3、债权凭证制度。
指人民法院在执行程序中向申请执行人发放的具有法律效力的用以证明强制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享有尚未实现债权的权利证书。借鉴《民事诉讼法》的债权凭证制度,人民法院在受害人执行申请后,发现侵权人无可供执行的个人财产时,及时向申请人发放债权凭证,待双方婚姻关系终止或被执行人因其他原因取得个人财产时恢复执行。这样,既保护受害方又制裁加害方,使其无法逃脱法律的制裁,从而可切实有效地解决婚内侵权损害赔偿问题。
4、第三方损害赔偿。
指第三方明知对方有配偶而与对方同居或结婚的,侵害了婚姻一方当事人的配偶权,即与有过错配偶实施了共同侵权行为,那作为被侵权人,当然可以向两个侵权人主张损害赔偿。既而第三方实施了侵权行为,理应承担侵权赔偿的连带责任,除非其主观上无过错则不符合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因此在此问题中也可以由第三方赔偿损害。
这一制度对社会上第三方插足这种不道德的行为也是必要的制裁,从而弘扬良好的婚姻家庭道德,维护家庭的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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