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众斗殴辩护词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01 15:45:41 384 人看过

网友提问:

聚众斗殴辩护词范文怎么写?

盘锦律师为您解答:

聚众斗殴罪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河南冠南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人彭某亲属的委托,并经彭某同意,指派我作为其辩护人,参加本案的诉讼活动,依法履行辩护职责。本辩护人在开庭前,详细地研究了起诉书和有关证据材料,结合法庭调查情况,本辩护人对彭某参与聚众斗殴的定性没有异议,现就量刑方面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一、被告人彭某在本案斗殴中不是组织者,是个从犯,只起到辅助作用

从主观上讲,被告人彭某是被朱某喊去一起打架的,因为他与朱某是是同学,开始他并不想去,朱某说“有人找他哥的玩伴要钱,要彭某一起去看看”,碍于同学的面子,而且是去看看,所以他只好跟着去了,这说明去斗殴不是他的本意。彭某的罪过较轻,根据罪刑相适应的原则,应该对其适用较轻的刑罚。

二、被告人李某、付某、周某对本案的产生并扩大化有不可推卸的先过错责任。

本案被告人李-强、何-顺因分赃不均并预谋打架,被告人李某、付某、周某携刀前往,过错在先。彭某等依仗人多势众,追赶李某、付某、周某等人,如果李某、付某、周某等不携刀,那么也就不会出现有人被砍伤的结果。换句话说,是被告人李某、付某、周某携刀行为导致了事态的进一步扩大。因此,也就应相应地减轻被告人彭某的刑事责任。

三、本案中被告人彭某是未成年人,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

被告人彭某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未成年人从法律上讲是限制行为能力人,其社会经验缺乏,辨别是非能力薄弱,辨认与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差,思想不成熟,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符合司法理性。

四、被告人主观恶性不大,事后的认罪态度好,能够如实地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强烈的悔罪表现,也具有从轻处罚的情节。

被告人彭某到案后能详细交待所犯的罪行,在公安机关对被告人的多次讯问中,对整个作案过程从一开始就主动做了详细的供述,坦白交代自己的犯罪罪行。被告人在事发时由于年少无知,一时冲动,才触犯刑法。但因其事后向公安机关和检察院如实交代事情经过,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改之意,且社会危害程度不大,符合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条件。请合议庭在量刑时能够考虑被告人的认罪态度和悔罪表现,在量刑时能予以酌情减轻处罚。

第十九条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未成年被告人有个人财产的,应当由本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不足部分由监护人予以赔偿,但单位担任监护人的除外。

被告人对被害人物质损失的赔偿情况,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

五、被告人无前科,属于初犯,依法可以酌情减轻或从轻处罚。

被告人在此次事件之前没有其他不良行为,无犯罪前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罪犯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被告人犯罪情节轻微且为初犯,因而属于法定从轻情节.

六、刑罚只是手段而并非刑法的目的,被告人对被害人已经作过赔偿,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依法应从轻处罚

被告人彭某系初犯,庭审前,被告人对被害人的损失已经作过赔偿,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被害人要求对被告人彭某从轻处罚。刑法的目的是教育和改造犯罪分子,使其重新回到社会、重新做人。本着此目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对未成年罪犯符合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可以宣告缓刑。如果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应当宣告缓刑:(一)初次犯罪;(二)积极退赃或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建议法庭对彭某从轻或减轻处罚,使其早日回到社会,早日为社会作出贡献。

综上所述,本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彭某是未成年人犯罪,没有前科,主观恶性小,他在本次斗殴之前一直在一家照相馆里打工,规规矩矩上班,兢兢业业工作,表现很好,不是那种爱好打架、寻衅滋事的小混混。他只是一时头脑发热,思虑不周才犯了这样的错误,到案后如实交代事实经过,确有悔改之意,且具有从轻、减轻处罚的法定情节和酌定情节,希望法院在定罪量刑时对被告人予以从轻处罚。本辩护人至所以请求法庭对被告人彭某从轻、减轻处罚,是因为《未成年人保护法》第54条规定“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应当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至所以订立这样的司法保护原则,主要是未成年人是国家的未来和希望,国家和人民对未成年人寄于厚望,这其中就包括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国家和人们同样对他们抱有希望,因此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法律专门规定了体现国家和人民寄于厚望的方针和原则。

未成年人在心理和生理上有许多不同于成年人的特点,如未成年人正处于成长发育时期,在许多方面都尚未成熟,缺乏辨别是非和自我控制能力,容易受到外界影响,可塑性大,促使未成年人走上犯罪道路的因素往往比较复杂,同时如果教育得法,也有容易转变过来的一面,所以,《未成年人保护法》制定了“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多年的司法实践业已证明,只有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和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才能有效的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犯罪,使更多的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转变过来,而主要依靠惩罚或打击的办法并不能收到良好的效果。

XX律师事务所

年月日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08月12日 05:15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有期徒刑相关文章
  • 聚众斗殴辩护词怎么写
    审判长、审判员:XX律师集团(天津)事务所接受天津市和平区XX局的指定,指派我作为被告人王X涉嫌聚众斗殴一案的第一审辩护人,参加本案的诉讼活动,依法履行辩护职责。本辩护人在开庭前,详细地研究了起诉书和有关证据材料,结合法庭调查情况,本辩护人对王X参与聚众斗殴的定性没有异议,现就量刑方面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一、被告人王X在本案斗殴中不是组织者,是个从犯,只起到辅助作用;从客观上讲,被告人王X并不是聚众斗殴的发起人,而是和朋友一起玩时遇到别人殴打自己的朋友的情况下才和其他人一起参与到聚众斗殴中的。这说明斗殴不是他的本意,他只是在自己的朋友受到别人侵犯的时候出于哥们义气才进行聚众斗殴犯罪的。王X的罪过较轻,根据罪刑相适应的原则,应该对其适用较轻的刑罚。二、本案某些被告人对本案的产生并扩大化有不可推卸的先过错责任;本案被告人中,有些被告人因前嫌而首先殴打他人,并导致聚众定点定时斗殴的后果。换句话说,
    2023-04-25
    53人看过
  • 聚众斗殴罪辩护词如何写
    罪刑相适应原则
    一、聚众斗殴罪辩护词如何写审判长、审判员:根据《刑事诉讼法》和《律师法》的有关规定,XX律师事务所接受天津市XXXX公司的委托,指派XXX律师作为本案被告人XXX的辩护人参加今天的法庭审判活动,依法履行辩护职责。本辩护人在开庭前,详细地研究了控方的起诉书和有关证据材料,并就本案有关事实和情节进行了必要调查,刚才又参加了法庭调查,现对本案事实有了较全面的了解。为依法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现本着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提出如下辩护意见,供法庭参考。(一)、公诉机关对XXX的行为定性不准,不宜定为持械聚众斗殴罪。1、持械聚众斗殴,一般是指用随身携带的凶器殴斗,或利用殴斗现场原有器物殴斗。持械是聚众斗殴的加重情节,原则上,当持械的故意及行为系个体性而非一般性(或共同性)时,该加重情节只适用于个体。只有这样,才能既符合共同犯罪构成理论,又符合罪责刑相一致的原则。2、当持械的故意以及行为本身
    2023-04-25
    195人看过
  • 聚众斗殴罪辩护词怎么写
    一、聚众斗殴罪辩护词怎么写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江苏**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周某家属的委托,并指派我作为其一审辩护人,依法出庭参与庭审。经过庭前详细阅读了案卷材料及多次会见被告人,根据法律和事实,辩护人发表以下几点意见,仅供合议庭参考,并请合理采纳。一、对于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检察院园检诉刑诉〔2012〕295号《起诉书》,认定被告人周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聚众斗殴罪,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辩护人不存在异议。二、被告人周某有法定及酌定的从轻情节,本辩护人发表如下六点辩护意见。1.被告人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被告人在犯罪后能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且在归案后,在侦查机关所做的几次询问笔录中,被告人如实供述了自己以及同案犯作案的时间、地点、参加人、事件的起因、经过、结果等,而且也与其他几名被告人的陈述基本吻合。依据《中华
    2023-04-25
    492人看过
  • 如何写聚众斗殴罪的辩护词
    辩护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江苏姑苏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周某家属的委托,并指派我作为其一审辩护人,依法出庭参与庭审。经过庭前详细阅读了案卷材料及多次会见被告人,根据法律和事实,辩护人发表以下几点意见,仅供合议庭参考,并请合理采纳。一、对于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检察院园检诉刑诉〔2012〕295号《起诉书》,认定被告人周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聚众斗殴罪,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辩护人不存在异议。二、被告人周某有法定及酌定的从轻情节,本辩护人发表如下六点辩护意见。1.被告人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被告人在犯罪后能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且在归案后,在侦查机关所做的几次询问笔录中,被告人如实供述了自己以及同案犯作案的时间、地点、参加人、事件的起因、经过、结果等,而且也与其他几名被告人的陈述基本吻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
    2023-04-19
    362人看过
  • 易集斌聚众斗殴一案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受本案被告易某斌的法定代理人易某明的委托,并受四川蜀仁律师事务所的指派,本人作为上诉人易某斌的辩护人参加本案上诉审理期间的辩护人,由于在一审期间,本人作为被告易某斌的指定辩护人已经参加了本案的前期审理工作,故对本案的案情和基本事实已有较为深刻的了解,现依据相关事实及法律发表如下辩护意见,希合议庭重视并采纳:一、一审法院对本案的罪名定性不准,不宜定为聚众斗殴罪,而宜定性为普通的相互斗殴或者结伙械斗。1、因为从聚众斗殴的本质特征来看,被告易某斌是不具备的。根据刑法理论的相关解释,聚众斗殴罪所侵犯的主要不是特定的个人或者特定的公私财物,而是用聚众斗殴行为向整个社会挑战,从而形成对整个社会秩序的严重威胁。因此,公然藐视法纪和社会公德,破坏公共秩序,才是聚众斗殴罪的本质特征。而被告易某斌在参加被指控的聚众斗殴时仅是一个16岁的少年,是一个刚刚脱离父母监护的从外地而来绵的一个在饭店当小
    2023-04-22
    164人看过
  • 最新聚众斗殴罪辩护词怎么写
    聚众斗殴罪罪轻辩护词:审判长、审判员:国浩律师集团(天津)事务所接受天津市和平区XX局的指定,指派我作为被告人王X涉嫌聚众斗殴一案的第一审辩护人,参加本案的诉讼活动,依法履行辩护职责。本辩护人在开庭前,详细地研究了起诉书和有关证据材料,结合法庭调查情况,本辩护人对王X参与聚众斗殴的定性没有异议,现就量刑方面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一、被告人王X在本案斗殴中不是组织者,是个从犯,只起到辅助作用;从客观上讲,被告人王X并不是聚众斗殴的发起人,而是和朋友一起玩时遇到别人殴打自己的朋友的情况下才和其他人一起参与到聚众斗殴中的。这说明斗殴不是他的本意,他只是在自己的朋友受到别人侵犯的时候出于哥们义气才进行聚众斗殴犯罪的。王X的罪过较轻,根据罪刑相适应的原则,应该对其适用较轻的刑罚。二、本案某些被告人对本案的产生并扩大化有不可推卸的先过错责任;本案被告人中,有些被告人因前嫌而首先殴打他人,并导致聚众定点定时
    2023-04-23
    284人看过
换一批
#刑罚种类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有期徒刑是我国刑法规定的刑罚的一种,指在一定期限内剥夺犯罪人的自由,实行强制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有期徒刑是我国适用面最广的刑罚方法。 对于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最高减刑数额为原判刑期的一半。判刑十五年,最多减刑七年六个月。... 更多>

    #有期徒刑
    相关咨询
    • 聚众斗殴罪无罪辩护词
      湖北在线咨询 2022-03-18
      《刑法》对缓刑的适用条件,规定了五个积极条件、两个限制性条件;各省高级人民法院一般还会规定更细致的诸多限制性条件。如果刑事辩护律师介入案件,会细致研究全案证据、没有无罪辩护理据的、会找到“所有”对被告人有利的缓刑情节、并据此逐一核对积极条件和限制性条件、及时向办案机关简明、扼要、有理、有据、有力地说清楚。 可以参见本律师文章《聚众斗殴罪的无罪辩护思路》
    • 聚众斗殴罪辩论词
      河北在线咨询 2021-04-15
      审判长、审判员:根据《刑事诉讼法》和《律师法》的有关规定,XX律师事务所接受天津市XXXX公司的委托,指派XXX律师作为本案被告人XXX的辩护人参加今天的法庭审判活动,依法履行辩护职责。本辩护人在开庭前,详细地研究了控方的起诉书和有关证据材料,并就本案有关事实和情节进行了必要调查,刚才又参加了法庭调查,现对本案事实有了较全面的了解。为依法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现本着“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
    • 聚众斗殴怎么写无罪辩护词
      江西在线咨询 2022-10-23
      1、关于辩护词怎么写等等,你直接百度搜相关文档就知道了;2、你可以就你了解的相关案件事实,说一下,我们帮着分析分析;3、如果需要会见、阅卷、开庭辩护的话,建议委托律师帮忙。
    • 聚众斗殴辩护
      重庆在线咨询 2022-04-20
      聚众斗殴属于违法行为,任何人参与了违法行为都要承担法律责任。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斗殴的; (二)追逐、拦截他人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 (四)其他寻衅滋事行为。 若聚众斗殴行为较轻微,不涉及到判刑,就无须刑事辩护代理。
    • 聚众斗殴刑事辩护词有哪些?
      重庆在线咨询 2022-07-30
      关于法律适用问题 (一)实体方面:运用犯罪构成理论和刑法相关具体规定,来评断已经查清的事实是否能够作为认定被告人有罪或无罪的根据,以及被告人的行为构成何种罪名、一罪还是多罪、具体刑罚。 1.犯罪事实的定性: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何种犯罪(罪名); 2.构成犯罪但能否免除刑罚,或者应当判处何种刑罚。 (二)程序方面:指出案件在侦查机关的办案过程中,有无诉讼程序上的违法现象。以及人民法院审判过程中,是否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