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公益诉讼立案情形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12-01 02:04:30 374 人看过

一、行政公益诉讼立案情形

行政公益诉讼立案的情形包括: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对保护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可能违法行使职权等。

《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办案规则》

第六十七条人民检察院经过对行政公益诉讼案件线索进行评估,认为同时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立案:

(一)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

(二)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未成年人保护等领域对保护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可能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

第六十八条人民检察院对于符合本规则第六十七条规定的下列情形,应当立案:

(一)对于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决定,行政机关有强制执行权而怠于强制执行,或者没有强制执行权而怠于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

(二)在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过程中,行政机关违法处分执行标的的;

(三)根据地方裁执分离规定,人民法院将行政强制执行案件交由有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执行,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职的;

(四)其他行政强制执行中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的情形。

二、民事公益诉讼的流程是怎样的

1、人民法院审理人民检察院提起的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被告提出反诉请求的,不予受理。

2、人民法院审理人民检察院提起的第一审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原则上适用人民陪审制。当事人申请不适用人民陪审制审理的,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决定不适用人民陪审制审理。

3、人民检察院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或者调解协议后,人民法院应当将协议内容公告,公告期间不少于三十日。公告期满后,人民法院审查认为和解协议或者调解协议内容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出具调解书。

4、人民检察院在法庭辩论终结前申请撤诉,或者在法庭辩论终结后,人民检察院的诉讼请求全部实现,申请撤诉的,应予准许。

5、对于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公益诉讼判决、裁定,当事人依法提起上诉、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抗诉或者其他当事人依法申请再审且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分别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第二审程序、审判监督程序审理。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六十七条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六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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