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上权、永佃权和地役权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08 10:33:47 240 人看过

地上权是使用公共国家土地的权利,例如在街边摆摊。

永佃权是按年向土地所有人交付租金,而长期或永久地使用、收益的权利。

列如国家公有住房,单位分发的房子(非商品房)国家给农民的耕地。收益就是比如你把这样的房子租出去。或者把地上的作物买掉!

地役权是以他人土地供自己土地便利而使用的权利。

列如你盖了个酒店国家支持你,就会吧附近的地批给你做停车场,但是这块地并不是你的,但你在地役权到期之前都可以使用它。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扩展阅读
律师服务
2024年07月19日 00:50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地上权相关文章
  • 永佃权的建立
    永佃权
    首先,永佃权的主体一方是土地所有人,另一方是租佃耕作人。在我国,农地所有人是集体或国家,农民是农地的使用人,这符合永佃权的主体要求。其次,永佃权的客体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客体完全一致,均为农地。再次,永佃权的内容是租佃,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内容是承包经营,二者虽有差异,但在基本方面相同,如二者均为使用他人土地进行耕作畜牧而取得收益,均须向土地所有人交纳租金或承包费,均准许转佃、转包。也就是说,永佃权人和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对标的物都有使用、收益和部分的处分权能,而土地所有人仅享有部分的收益和处分权能。
    2023-06-08
    382人看过
  • 永佃权的形成
    永佃权
    永佃权的形成与定额地租形态的发展有密切关系。在定额地租形态下,地主只是收租,而不关心土地的经营情况,这使土地所有权与耕作权的分离成为可能。在这种情况下,佃农或因垦荒付出工本,或因投资改良土地,或因支付佃价,或因长期租种同一块土地,或因集体霸耕而获得永佃权。另外,也有自耕农出卖土地、仅保留耕作权而结成永佃关系。在地广人稀地区,有的地主为保障土地收益,也强迫佃农结成永佃关系。永佃权的产生和发展,有利于作物种植的扩大和土地收益的提高,也有利于佃农经济独立性倾向的发展和人身依附关系的削弱。但当地主权势嚣张时,每每任意改变永佃条件,使佃农丧失永佃权,明清时代经常发生佃农争取耕作权的斗争。有永佃权的农民往往私相授受,将田面出顶、典押或买卖,还有的保留或转移征租权,造成土地所有权的再分割。许多官绅、豪民、债主也竞相从自耕农或永佃农手中掠取或购置田面,进行地租剥削。这是明中叶以后土地关系中出现一田两主、一
    2023-06-08
    287人看过
  • 永佃权的作用
    永佃权
    永佃权稳固了农地使用制度,有利于提高农民生产的积极性,促进长期投资和农地保护。在永佃权下,永佃权人有长期或永久的使用、收益权,并在不减损标的物的价值时可以改良标的物或变更其用途;孳息与土地分离时,归永佃权人所有;永佃权人可任意处分其权利,无论无偿或有偿,死因行为或生前行为;永佃权人有转移其权利于继承人的权利,其继承人有永佃权,除非依法定事由收回。总之,永佃权人的权利充分而广泛,与所有人的权利几乎重叠,这样,农民就会焕发极大的生产积极性,象珍爱珠宝、女儿、自由一样珍爱归其使用的土地,进行精耕细作,进行长期投资,而改变土地承包经营制下固有的短期行为,不会对农地进行掠夺经营,有利于农地的保护。并且,中国人有为下一代谋划打算俯首甘为孺子牛的深刻传统,由于永佃权可继承,故永佃权人不仅为自己投资,而且会为子孙后代投资,其进行的投资是真正的永久投资。再者,由于永佃权使农民对土地有一种强烈的拥有感,其权利
    2023-06-08
    74人看过
  • 永佃权的历史
    永佃权
    土地关系中佃方享有长期耕种所租土地的制度。佃农在按租佃契约交纳地租的条件下,可以无限期地耕作所租土地,并世代相承。即使地主的土地所有权发生变化,佃农的耕作权一般仍不受影响。永佃权源于罗马法。日本和台湾的民法,仍然分别规定了永小作权和永佃权,但权利范围较罗马法时代小,仅限于耕作、畜牧。日本民法第278条规定的永小作权期限为20-50年,与罗马法永佃权之永久性相异。在我国,永佃权最早出现在宋代,明代有所发展,有永耕、长租、长耕等名。明代中叶以后,首先在福建等东南省份的某些地区流行,清代盛行于东南诸省及华北、西北、华南的部分地区,民国时范围又有所扩大。
    2023-06-08
    240人看过
  • 永佃权的基本特征
    关于永佃权之名义,一般称之为田面权,地主之所有权与之相对应称之为田底权,田底、田面之称,江南各地,异名颇众。计有大买、小买,卖租、顶首,田骨、田皮,民田、客田,小租、大租,田面、田根,上皮、下皮,大业、小业,大苗、小苗,粮田、质田等数种。永佃权之基本特征亦即地主与佃农相互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主要表现为如下几方面:1、佃户以缴纳地租或押金形式获取地主之土地用益物权。2、佃户获取自由佃作的权利并可自由退佃,地主无权干预对土地之直接经营权,更不得随意撤佃。此即民间著名之只准佃辞东,不准东辞佃;同时,土地所有权的转移、继承、赠与均不影响佃户之土地用益物权,此即民间法谚所谓换东不换佃。3、佃户之用益物权可自由处分,地主无权过问更不得向第三人追及。就民间习惯层面而言,土地用益物权不仅可以继承,还可以出租、典卖或设定抵押。14此点使永佃权在占有、使用收益、处分之外,尚具有融资功能,为土地商品化开辟了更为
    2023-06-08
    231人看过
  • 农民是否可以拥有土地永佃权
    实行土地国有化以后,在土地制度安排上就要解决好国家和农民的关系问题。为了使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制度”能够真正得以稳定,促进农村土地流转市场的发育,必须把农民的土地“财产权”界定为完整的用益物权。建议采用国际通例,赋予农民永佃权,即在土地国有的基础上确立国家和农民之间的永久性租佃关系。首先,家庭承包的“承包”和中央反复强调的“长期稳定”、“30年不变”既不规范,也不能使人放心。“承包”则意味着“合同到期则另行安排”,“长期”又到底有多长?“30年不变”,那么30年以后呢?这种说不清楚的“物权制度”如何能有效率预期?这就启发我们,必须赋予农民在国有土地上的永久性的用益物权,也只有这样,真正完善的土地流转市场才能形成,土地抵押之类的“操作困难”才能成为不困难,农民得到的“物权”才有可能完整。其次,永佃权作为用益物权的一种,已经为当今世界各市场经济国家普遍采用,是现代法学的规范提法和重要内容,是一种
    2023-05-04
    262人看过
换一批
#物权
北京
律师推荐
    #物权 知识导航
    展开
    #地上权
    词条

    地上权又称“借地权”。用益物权的一种。在他人所有的土地上营造建筑物、工作物及种植林木的权利。具有物权的性质和物权的一切法律特征,从而区别于作为债权的土地租赁。地上权的设定、变更和丧失,非经登记不生效力。在地上权存续期间, 权利人有对土地的占... 更多>

    #地上权
    相关咨询
    • 地役权和地上权的区别
      香港在线咨询 2023-05-26
      概念不同:地上权是因建筑物或其他工作物而使用国家或集体土地的权利;地役权是以他人土地供自己土地便利而使用的权利。 产生的原因不同:前者因土地划拨,乡村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转让而产生;后者则是基于供役地的存在,一般是设定地役权的合同,也有根据遗嘱的单独行为的。 消灭事由不同:前者是基于年限的规定;后者则是由于土地灭失,目的事实不能,抛弃,存续期间届满或其他预定事项的发生。 权力不同:
    • 地役权能否设为永久
      香港在线咨询 2022-11-19
      地役权的期限不能设置为永久,地役权的期限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用益物权的剩余期限。 地役权是指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的权利。他人的不动产为供役地,自己的不动产为需役地。
    • 地役权是非地役地的地役权吗
      青海在线咨询 2021-11-07
      地役权是为需役地方便而设定的物权。地役权是指根据合同,利用他人的房地产来提高自己房地产效益的权利。别人的房产是供役地,自己的房产是需役地。地役权在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 地上权与地役权的区别
      湖北在线咨询 2023-04-12
      地上权和地役权的区别如下: 1、概念不同。地上权是因建筑物或其他工作物而使用国家或集体土地的权利;地役权是以他人土地供自己土地便利而使用的权利; 2、产生的原因不同。前者因土地划拨,乡村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转让而产生;后者则是基于供役地的存在,一般是设定地役权的合同,也有根据遗嘱的单独行为的; 3、消灭事由不同。前者是基于年限的规定;后者则是由于土地灭失,目的事实不能,抛弃,存续期
    • 地役权转让规定和什么是地役权
      四川在线咨询 2023-03-03
      地役权转让规定有:地役权不能与需役地分离而单独转让,它必须随着需役地的使用权转移而一同转移。当需役地的使用权发生转让时,地役权也应当随之发生转让。所以,一般情况下,地役权不可以单独转让。地役权是:以他人不动产供自己不动产便利而使用的权利。 地役权具有从属性,地役权的成立必须是有需役地与供役地同时存在,因此在法律属性上地役权与其他物权不同。地役权虽然是一种独立的用益物权,但它仍然应当与需役地的使用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