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融资贷款管理办法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5-04 16:02:20 228 人看过

第一条为规范项目贷款操作,加强项目贷款管理,有效防范信贷风险,促进项目贷款业务的健康发展,根据《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项目融资业务指引》、《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项目贷款,是指(以下简称本行)向企、事业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统称借款人)发放的,用于新建、扩建、改造、购置、安装固定资产等资本性投资支出的本外币贷款,不含房地产开发贷款。

第三条项目贷款发放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信贷政策,遵循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的原则。

第四条贷款条件。

借款人申请项目贷款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借款人具备贷款申请资格;

(二)借款人达到本行客户质量评级D级及以上。如借款人为新设法人,其控股股东应有良好的信用状况,无重大不良记录,借款人质量评级不应低于E级;

(三)项目必须符合国家的产业、国土、环保及节能减排、资源、城市总体规划、区域控制性详细规划及其他相关政策和本行的信贷准入要求与投向政策;

(四)国家对拟投资项目有投资主体资格和经营资质要求的,应符合要求;

(五)项目已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

(六)需要申请使用土地的项目已依法取得用地批准手续;

(七)项目资本金比例符合国家和本行有关规定。项目各项资金来源明确并得到落实;(八)借款用途及还款来源明确、合法;(九)能够提供本行认可的合法、有效的担保。

第五条贷款期限。

(一)项目贷款期限是指从项目第一笔贷款发放之日起至合同约定借款人应还清全部贷款本息之日止的时间。应在审慎评估项目风险和偿债能力的基础上,根据项目预期现金流、投资回收期、项目融资金额等因素合理确定。

(二)对于仅能以项目产生的收益作为主要还款来源的项目贷款,可根据客户和项目具体情况给予宽限期。宽限期应与项目贷款同时申请。建设期超过1年的项目,宽限期不得超过项目实际建设期。在宽限期内借款人只偿还贷款利息,不归还贷款本金。建设期不超过1年的项目,不给予宽限期。给予贷款宽限期应满足:宽限期内所建设项目无法投产,或即使部分投产,但产生的收益不足以归还贷款本金。

(三)项目融资应实行分期还款。还款计划应与项目预期现金流情况相匹配,不得集中在项目融资到期前偿还。对项目建造完成后,借款人直接将项目资产转让,并一次性获得转让对价的除外。

第六条贷款利率。项目贷款利率依据中国人民银行利率政策和本行贷款定价政策确定。

第七条贷款额度。

项目贷款额度应综合考虑借款人的实际资金需求、偿债能力、风险保障措施、本行的风险承受能力以及国家关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制度的有关规定。

项目贷款额度的确定应同时遵循如下行业、区域的规定:

(一)属于本行信贷政策支持类行业的单一项目贷款额度原则上不超过2亿元,对于国家级经济开发区内客户单一项目贷款额度可适当放宽;

(二)对于贷款需求超过上述规定的项目,鼓励以发起银团贷款的方式支持,本行承贷额度不超过上述指导额度;

(三)不得向本行信贷政策限制和淘汰类行业(客户)新增项目贷款。项目所需铺底流动资金贷款可一并报批。项目贷款及铺底流动资金贷款纳入对借款人及借款人所在集团客户的统一授信额度管理。

第八条还款方式。项目贷款采取分期偿还本金的方式,宽限期满后,还款频率不低于每年还款一次,具体还款安排由本行同借款人根据实际情况协商确定,并在借款合同中明确约定。借款人提前还款,应事先征得本行同意。项目贷款不得展期,不得借新还旧。

第九条担保方式。项目贷款原则上实行担保贷款方式。担保方式包括:抵押、质押、保证等。

第十条本行项目贷款实行团队化管理,项目贷款经办行必须组建项目小组共同进行贷前调查、项目评估以及贷后的跟踪管理。项目小组成员不少于3人,要求由经办机构负责人任组长,营销部门负责人必须参加,主办客户经理、辅助客户经理参与。项目小组成员共同承担业务风险,分享业务收益。项目小组成员组成情况必须在评估报告中明确说明。第二章贷款申请第

十一条客户经理可主动营销目标客户,也可直接受理客户的贷款申请。

第十二条客户经理可与客户面谈了解其基本情况,面谈内容包括:

(一)公司性质、注册地、经营年限、主要产品或服务;(二)股东、主要经营人;(三)融资需求、融资用途;(四)项目手续情况,自有资本金比例,工程进度等。

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接受其贷款申请:(一)被列入黑名单,或处于逾期、欠息状态;(二)经营或投资国家明令禁止产品或项目;(三)产品或生产工艺属于国家禁止发展或明令淘汰的。第三章受理与调查

第十四条贷款受理

(一)经办行接到客户申请后,应尽快成立项目小组,综合面谈情况,对项目合法合规性、项目建设条件及盈利前景等进行初步判断,决定是否受理借款申请,并及时向客户反馈受理意见。

(二)项目小组决定受理的,应准备后续贷前调查工作;不予受理的,应向客户解释。

第十五条贷前调查的原则和要求

(一)项目小组负责贷前调查,对贷前调查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准确性负责。

(二)项目小组应遵循真实、准确、完整、有效的原则,结合现场调查和非现场调查,全面掌握客户信息。

(三)遵循项目小组实地调查原则,主办客户经理为主调查人。

第十六条贷前调查时,客户经理应取得借款人的下列资料:

(一)基础资料1、借款申请书(格式见附1);2、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国(地)税税务登记证、贷款卡、开户许可证、印章样本、个人征信查询授权书以及其他必要的证、书等;3、如为特殊行业须提供特许经营许可证明;4、验资报告、公司章程、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履历等;5、近三年经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和最新月度及上年同期财务报表,经营期不满三年的,依据实际经营期限提供财务报表,借款人为新设项目法人的,可只提供主要股东相关资料;6、股东会或董事会等有权机构同意申请贷款的决议、文件;7、其他能够证明经营和还款能力的资料;8、涉及抵、质押担保的还应提供抵质押物的权利证明、价值评估报告等相关资料;涉及保证担保的应要求保证人参照上述借款人提供资料。

(二)项目贷款要求的特定材料1、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2、国家有权部门对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文件;3、国家有权部门对项目在环境保护、土地使用、资源利用、城市规划、安全生产等方面的许可(或审批)文件;4、项目资本金和其他建设资金筹措方案及其落实情况证明资料;5、与项目建设及生产经营相关的合同、协议或意向性文件,如总承包合同、特许经营权协议、购买协议、原材料供应合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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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03月08日 22: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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