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损害的伤残鉴定程序及诉讼时效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5-06 09:33:38 232 人看过

一、人身损害的伤残鉴定程序

人身损害伤残鉴定的程序如下:

1.被评定人应携带加盖办案单位公章和办案人签字的伤残评定申请书;

2.携带县级以上医院的诊断证实,检查结果以及损伤初期和治疗终结后的CT、X片及诊断报告;

3.从治疗医院借阅有关手术病历和检查记录;

4..评定时应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损伤或确定的并发症治疗终结为准,对治疗尚未终结,因调解需要提供赔偿依据的,在申请书中说明;

5.评定者需要亲自接受检查并缴纳规定的评定费用。

二、人身损害的诉讼时效

人身损害的诉讼时效是三年。

向人民法院主张人身损害赔偿的,适用短期诉讼时效,诉讼时效是三年,从受害人知道权利被侵害时开始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八条【普通诉讼时效、最长权利保护期间】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三、伤残等级什么时候鉴定

伤残鉴定一般在治疗终结后可以鉴定。“治疗终结”是指“临床医学一般原则所承认的临床效果稳定。”由于损伤部位及性质不同,“治疗终结”的时间也不一样。具体如下:

1.以原发性损伤后果为依据评残的,在伤后1~3个月进行,如组织、器官、肢体缺损,器官切除、修补,颅骨、颌骨、肋骨缺损及牙齿脱落。

2.对于影响容貌,遗留听力与视力障碍,组织器官畸形,脊柱骨折的在伤后3~6个月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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