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和明确税务机关行政行为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07 14:21:22 131 人看过

根据依法治税、从严治队的精神,突出了规范税务机关行政行为的要求。要求税务机关加强内部监督制约、依法行政、文明执法并依法接受纳税人及社会各界和有关部门的广泛监督。

1、明确要规范税务机关的执法行为,依法行政,第1条修改增加规范税收征收和缴纳行为,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2、第3条规定,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3、税收严格按征管范围进行征收管理。第5条第1款规定:各地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的税收征收管理范围分别进行征收管理。

4、第7条规定:税务机关应当广泛宣传税收法律、行政法规,普及纳税知识,无偿地为纳税人提供纳税咨询服务;

5、第8条第2款规定,税务机关应当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情况保密。第13条规定,税务机关应当为检举人保密,并按照规定给予奖励。

6、第9条规定,税务机关应当加强队伍建设,提高税务人员的政治业务素质。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必须秉公执法,忠于职守,清正廉洁、礼貌待人、文明服务,尊重和保护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权利,依法接受监督税务人员不得索贿受贿、徇私舞弊、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不得滥用职权多征税款或者故意刁难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

7、第10条规定,各级税务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制约和监督管理制度。上级税务机关应当对下级税务机关的执法活动依法进行监督。各级税务机关应当对其工作人员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和廉洁自律准则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8、第11条规定,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稽查、行政复议的人员的职责应当明确,并相互分离、相互制约。

9、第12条规定,税务人员征收税款和查处税收违法案件,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者税收违法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10、第28条规定,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征收税款,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开征、停征、多征、少征、提前征收或者延缓征收税款。

11、第30规定,对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负有代扣、代收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税务机关不得要求其履行代扣、代收税款义务。税务机关按照规定付给扣缴义务人代扣、代收手续费。

12、第34条规定,税务机关征收税款时,必须给纳税人开具完税凭证。

13、第35条最后一款规定,税务机关核定应纳税额的具体程序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

14、第45条规定,税务机关应当对纳税人欠缴税款的情况定期予以公告。

15、第47条规定,税务机关扣押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时,必须开付收据;查封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时,必须开付清单。

16、第51条规定,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

17、第52条规定,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

18、第53条规定,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税收征收管理范围和税款入库预算级次,将征收的税款缴入国库。

19、第59条规定,税务机关派出的人员进行税务检查时,应当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并有责任为被检查人保守秘密。未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的,被检查人有权拒绝检查。

20、第75条规定,税务机关和司法机关的涉税罚没收入,应当按照税款入库预算级次上缴国库。

21、第76条规定,税务机关违反规定擅自改变税收征收管理范围和税款入库预算级次的,责令限期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即混库的责任)。

22、第77条规定,税务人员徇私舞弊,对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即该移送司法机关不移送的责任)。

23、第80条规定,税务人员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勾结,唆使或者协助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偷逃骗税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4、第81条规定,税务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或者索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5、第82条规定,税务人员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税务人员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调离税收工作岗位,并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税务人员对控告、检举税收违法违纪行为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及其他检举人进行打击报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税务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故意高估或者低估农业税计税产量,致使多征或者少征税款,侵犯农民合法权益或者损害国家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6、第83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提前征收、延缓征收或者摊派税款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行政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即提前征收和延缓征收的责任)。

27、第84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的开征、停征或者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以及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的,除依照本法规定撤销其擅自作出的决定外,补征应征未征税款,退还不应征收而征收的税款,并由上级机关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8、第85条规定,税务人员在征收税款或者查处税收违法案件时,未按照本法规定进行回避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9、第87条规定,未按照本法规定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检举人保密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即未保密的责任)。

30、法律责任中的许多条款都规定了处罚的下限,减少税务机关的自由裁量权和执法的随意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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