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东区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核发(变更)办理(流程、材料、地点、费用、条件)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11-29 20:50:58 466 人看过

一、办理条件

1)申请变更的特种作业操作证在有效期内;2)经查,申请变更的相关信息与事实相符;3)不具有应当撤销或注销特种作业操作证情形的。

二、办理材料

先通过网上提交,再通过窗口提交原件,需标明签名

通过窗口提交,需提交本人签名的身份证复印件,并须出示原件核对

先通过网上提交,应在线准确填写申请人信息。再通过窗口提交,申请人应在背面签名

通过窗口提交

因个人身份信息发生变化需要变更的,需提供由派出所或相关部门出示的变更证明材料;通过窗口提交,需提交本人核对签名的证明材料复印件一份;并须出示原件核对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受理范围和申请材料目录的公开

实施机关应在网站和受理窗口公开受理范围和申请材料目录。本行政许可事项所涉及的申请书格式文本和示范文本应在网站公开并可下载,同时在受理窗口提供申请书和示范文本供申请人索取。

2)申请接收

实施机关应接收通过窗口或网上提出办理本行政许可的申请。按要求核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

3)登记与预受理

实施机关网站在接收到申请人通过网上提交申请的,应在接收申请材料后自动进行登记。受理人在接收到申请人通过窗口提交的申请后应对所提交的申请材料、接收时间予以登记,并在网上进行预受理。

4)申请编号

申请人通过网上提交申请后,实施机关网站在完成申请材料登记后自动生成一个申请编号。申请人凭申请编号前往窗口提交申请纸质材料。

5)收件凭证

受理人通过窗口接收申请人提交的申请后,如果不能当场进行审核与作出受理决定的,应进行登记并预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申请材料收件证明,若可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的,则进入到下一办理环节。

2.受理

1)受理审核

实施机关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依据申请材料形式标准和申请材料目录,对申请人所提交的申请材料的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查。

2)补正材料

申请人通过窗口提交的申请材料,经审查,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实施机关能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出具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实施机关不能当场一次性告知的,应出具申请材料收件证明,并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提出补正的全部内容,制作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加盖本实施机关专用印章并注明日期后向申请人送达;申请人补正申请材料需要使用已提交申请材料的,应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并向申请人发放受理通知书。申请人在收到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后,应当按照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要求,一次性予以补正。申请人逾期不补正的,作退件处理。以上文书可上网查阅,申请人将收到相关短信通知。

3)受理决定

申请材料经受理审核后,在网上作出受理决定,并按以下规定办理:

a)申请属于受理范围的,且申请材料符合要求或材料补正后符合要求的,实施机关应予以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受理通知书;

b)申请材料不符合法定形式、申请事项依法不需审批的或不属于本实施机关职权范围的,实施机关应不予受理,制作不予受理通知书。不予受理决定书内容包括不予受理理由(其中对于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实施机关职权范围的,还应告知当事人有权受理的机关名称),向申请人送达,并将有关申请资料退回申请人;

c)在作出受理决定之前,申请人要求撤回申请的,受理机关应检查并留存申请人或者其受托人的身份证明文件(或复印件)、授权委托书、撤回申请的报告和申请材料收件证明,实施机关经登记后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

以上文书可上网查阅,申请人将收到相关短信通知。申请人索取书面文书的,应提前告知,可前往办证大厅自取或邮寄方式送达。

3.审查

1)审查人应在按照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依据有关要求,书面审查申请人条件,并作出符合与不符合的结论,并在网上审核通过。

2)审查结果的处理:

审查通过的,由受理人启动特别程序,申请人可参加考试;审查不通过的,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并说明理由,通过短信告知申请人,需要正式书面文书的,提前告知,可自取或邮寄。

4.进入特别程序(考试)。实施机关自审查通过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组织完成考试任务。

5、作出决定

考试合格的,视为许可决定通过,实施机关应向申请人颁发《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考试不合格或审查不通过的,视为许可决定不通过,向申请人送达《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并可在网上自行打印《安全资格考试成绩确认单》。《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中应说明不予许可的理由,实施机关通过短信告知,如需正式书面文书,可提前告知,可自取或邮寄。

窗口办理流程

1)受理范围和申请材料目录的公开

实施机关应在网站和受理窗口公开受理范围和申请材料目录。本行政许可事项所涉及的申请书格式文本和示范文本应在网站公开并可下载,同时在受理窗口提供申请书和示范文本供申请人索取。

2)申请接收

实施机关应接收通过窗口或网上提出办理本行政许可的申请。按要求核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

3)登记与预受理

实施机关网站在接收到申请人通过网上提交申请的,应在接收申请材料后自动进行登记。受理人在接收到申请人通过窗口提交的申请后应对所提交的申请材料、接收时间予以登记,并在网上进行预受理。

4)申请编号

申请人通过网上提交申请后,实施机关网站在完成申请材料登记后自动生成一个申请编号。申请人凭申请编号前往窗口提交申请纸质材料。

5)收件凭证

受理人通过窗口接收申请人提交的申请后,如果不能当场进行审核与作出受理决定的,应进行登记并预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申请材料收件证明,若可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的,则进入到下一办理环节。

2.受理

1)受理审核

实施机关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依据申请材料形式标准和申请材料目录,对申请人所提交的申请材料的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查。

2)补正材料

经审查,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实施机关能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出具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实施机关不能当场一次性告知的,应出具申请材料收件证明,并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提出补正的全部内容,制作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加盖本实施机关专用印章并注明日期后向申请人送达;申请人补正申请材料需要使用已提交申请材料的,应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并向申请人发放受理通知书。申请人在收到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后,应当按照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要求,一次性予以补正。申请人逾期不补正的,作退件处理。以上文书可上网查阅,申请人将收到相关短信通知。

3)受理决定

申请材料经受理审核后,在网上作出受理决定,并按以下规定办理:

a)申请属于受理范围的,且申请材料符合要求或材料补正后符合要求的,实施机关应予以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受理通知书;

b)申请材料不符合法定形式、申请事项依法不需审批的或不属于本实施机关职权范围的,实施机关应不予受理,制作不予受理通知书。不予受理决定书内容包括不予受理理由(其中对于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实施机关职权范围的,还应告知当事人有权受理的机关名称),向申请人送达,并将有关申请资料退回申请人;

c)在作出受理决定之前,申请人要求撤回申请的,受理机关应检查并留存申请人或者其受托人的身份证明文件(或复印件)、授权委托书、撤回申请的报告和申请材料收件证明,实施机关经登记后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

以上文书可上网查阅,申请人将收到相关短信通知。申请人索取书面文书的,应提前告知,可前往办证大厅自取或邮寄方式送达。

3.审查

1)审查人应在按照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依据有关要求,书面审查申请人条件,并作出符合与不符合的结论,并在网上审核通过。

2)审查结果的处理:

审查通过的,由受理人启动特别程序,申请人可参加考试;审查不通过的,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并说明理由,通过短信告知申请人,需要正式书面文书的,提前告知,可自取或邮寄。

4.进入特别程序(考试)。实施机关自审查通过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组织完成考试任务。

5、作出决定

考试合格的,视为许可决定通过,实施机关应向申请人颁发《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考试不合格或审查不通过的,视为许可决定不通过,向申请人送达《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并可在网上自行打印《安全资格考试成绩确认单》。《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中应说明不予许可的理由,实施机关通过短信告知,如需正式书面文书,可提前告知,可自取或邮寄。

特殊环节

四、办理地点

中山市东区兴文路72号中山市技师学院(东校区)

五、办理时限

19(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中山市安全监管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广东省人民政府2012年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事项目录(第一批)》(2012年)

全文详见附件--(表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

第二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2010年)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的安全健康及设备、设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业。特种作业的范围由特种作业目录规定。

本规定所称特种作业人员,是指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从业人员。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2010年)

第五条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以下简称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2010年)

第七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安全监管总局)指导、监督全国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煤矿安监局)指导、监督全国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含煤矿矿井使用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煤矿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的部门或者指定的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煤矿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责煤矿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的部门或者指定的机构(以下统称考核发证机关)可以委托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责煤矿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的部门或者指定的机构实施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

《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2014年)

第十八条矿山、建筑施工单位以及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依法经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操作基本技能、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等安全生产培训,提高从业人员认识危险、规避危险和排查安全隐患的能力。未经安全生产培训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离岗六个月以上的或者换岗的从业人员,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后的有关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培训。

从事特种作业的从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从事特种作业。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2010年)

第十九条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为6年,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特种作业操作证由安全监管总局统一式样、标准及编号。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2010年)

第二十条特种作业操作证遗失的,应当向原考核发证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经原考核发证机关审查同意后,予以补发。

特种作业操作证所记载的信息发生变化或者损毁的,应当向原考核发证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经原考核发证机关审查确认后,予以更换或者更新。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2010年)

第二十一条特种作业操作证每3年复审1次。

特种作业人员在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内,连续从事本工种10年以上,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经原考核发证机关或者从业所在地考核发证机关同意,特种作业操作证的复审时间可以延长至每6年1次。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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