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公证债权文书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28 15:44:19 451 人看过

《民事诉讼法》第218条规定:“对公证机关依法赋子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在一般的经济活动中,合同双方一般都以协议的方式明确双方的权益和责任。这种协议不具备法律效力,为此,债权人在协商还债的过程中,应先争取办理文书公证,并在公征的文书中明确所欠债务金额、偿还债务时限,抵押担保的财物或担保人、计息办法等事项。这样,债务偿还期限到后,对方当事人如不履行义务,可直接向法院提出申请执行,不必再经过诉讼程序。

一、抵押合同强制执行公证的作用

办理强制执行公证的抵押合同不具有强制执行力,办理强制执行公证的抵押合同并不能直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从我国现行法律规定来看,抵押合同不属于办理强制公证的范围。从抵押合同的法律性质上讲,抵押合同属于物权合同,不属于债权合同,不符合公证法关于债权文书强制执行公证的对象。从抵押合同与借款合同的主从关系上讲,不能依据从随主的原则适用强制执行公证。从抵押合同的内容上分析,抵押合同不符合强制执行公证的条件。

我国现行法律对强制执行公证的要件进行了明确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18条规定对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并将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和公证机关。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37条规定对经公证的以给付为内容并载明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承诺的债权文书,债务人不履行或者履行不适当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前款规定的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并将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和公证机构。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执行机构负责执行下列生效法律文书,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关于追偿债款、物品的债权文书;

4、司法部《公证程序规则》第39条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的公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债权文书以给付货币、物品或者有价证券为内容;(二)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债权人和债务人对债权文书有关给付内容无疑义;(三)债权文书中载明当债务人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义务时,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的承诺;(四)《公证法》规定的其他条件。

5、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发布的《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1条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债权文书具有给付货币、物品、有价证券的内容;(二)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债权人和债务人对债权文书有关给付内容无疑义;(三)债权文书中载明债务人不履行义务或不完全履行义务时,债务人愿意接受依法强制执行的承诺。

从上述法律规定来看,抵押合同不符合债权文书和具有给付货币、物品、有价证券的内容的条件。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2月03日 21:26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强制执行相关文章
  • 债权文书依法强制执行时发现公证文书有误
    已公证的债权文书依法强制执行时,发现公证文书有错误的,如何处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向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关于已公证的债权文书依法强制执行问题的答复》指出:你院鄂法(1985)2号《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问题的请示报告》收悉。对所提出的问题,经共同研究,答复如下:根据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第四条的规定,公证机关能够证明有强制执行的效力的,不是第四条第(一)项规定的一般的合同文书,仅限于第四条第(十)项规定的“追偿债款、物品的文书”。而且,要经过审查,认为这种追偿债款、物品的文书是无疑义的,公证机关才在该文书上证明“有强制执行的效力”。因此,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应当是公证机关在公证时明确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追偿债款、物品的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发现公证文书确有错误的,不予执行,
    2023-04-22
    434人看过
  • 公证债权文书是否应包括抵押担保债权
    抵押权是指对于债务人或第三人不转移占有而提供担保的不动产或其他财产,优先清偿其债权的权利,其显著特点是:(1)抵押权是就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的抵押物上设定的,要债权人与债务人或第三人就抵押物设定抵押权进行约定,具有权利义务的预置性,这就为公证书执行上的预置性转化为执行上的现实性提供了可能;(2)抵押权不转移标的物占有;(3)抵押权是就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从上述抵押权的特征可知,抵押合同是具有给付货币(以抵押物拍卖或变卖而变现为货币)或物品(经与抵押人达成协议,以抵押物抵作价款)的内容的,只要抵押合同中规定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对抵押合同有关的抵押担保给付内容无疑义,且双方在抵押合同中载明债务人不履行义务或不完全履行义务时,抵押人愿意就抵押物接受依法强制执行的承诺,抵押合同就应该可以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如果债务人不履行合同债务抵押权人就可不通过诉讼程序而用公证机关出具的执行证
    2023-06-06
    106人看过
  • 浅析公证债权文书的执行效力
    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据《公证暂行条例》第四条第十款的规定,对无疑义的追偿债款、物品的文书,赋予其强制执行效力的一种特殊的公证活动。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公证文书规定的义务时,对方当事人可以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规定,不经诉讼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什么类型的债权文书经公证机关公证后,能够成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法律依据,是人民法院执行机构接受执行申请后审查的关键。首先,在程序上,根据《公证程序规则(试行)》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赋予债权文书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债权文书经过公证证明;(二)债权文书以给付一定的货币、物品或有价证券表明债务人不履行义务时应受强制执行的意思表示。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和司法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以下简称《联合通知》)第一条规定公证机
    2023-04-24
    67人看过
  • 如何利用公证债权文书和支付令追债?
    《公证法》第37条和《民事诉讼法》第218条规定,“对公证机关依法赋子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也有类似的规定。实践中,债权人和债务人在签订合同或履行义务的过程中,可以将有给付金钱、证券内容的合同、协议、借据、欠单等债权文书进行公证,赋予其强制执行的效力。一旦债务人不履行义务,债权人便可直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毋须再经过法律诉讼的繁琐程序。但是,如果法院认为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可以裁定不予执行。至于此种情形下当事人能否再向法院起诉的题,法律并无明确规定,不过从司法实践来看还是可以的。
    2023-04-14
    278人看过
  • 民事裁定书(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用)
    法院诉讼文书样式85××××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执字第××号申请执行人……(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被执行人……(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申请执行人×××于××××年××月××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公证处制发的(××××)××字第××号公证债权文书。本院审查认为,……(写明不予执行的理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的××××公证处(××××)××字第××号公证债权文书,本院不予执行。申请执行费××元,由申请执行人×××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执行员×××××××年××月××日(院印)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记员×××
    2023-06-11
    247人看过
  • 公证债权文书执行案件所属管辖
    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公证债权文书申请强制执行的,公证债权文书应该由被执行人所在地或者被执行人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进行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第二百三十八条对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并将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和公证机关。强制执行的流程(1)审查立案。人民法院在接到申请执行书及有关法律文书后,应审查该申请执行是否合法适当,有关法律文书是否齐备,内容是否明确,被执行人是否有执行能力等等。(2)通
    2023-06-13
    356人看过
  • 申请公证债权文书可否部分执行
    依据我国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经公证的债务文书是可以申请强制执行的,公证债权文书符合一定条件的,部分是无效的,对于有效的部分,是可以部分执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执行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申请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一)被执行人未到场且未委托代理人到场办理公证的;(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监护人代为办理公证的;(三)公证员为本人、近亲属办理公证,或者办理与本人、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公证的;(四)公证员办理该项公证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行为,已经由生效刑事法律文书等确认的;(五)其他严重违反法定公证程序的情形。被执行人以公证债权文书的内容与事实不符或者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等实体事由申请不予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依照本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提起诉讼。第十八条被执行人依照本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
    2023-06-02
    322人看过
  • 强制执行公证债权文书相关规定
    一、哪些债权文书可以由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的规定,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债务文书具有给付货币、物品、有价证券的内容;2、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债权人和债务人对债权文书有关给付内容无疑义;3、债权文书中载明债务人不履行义务或不完全履行义务时,债务人愿意接受依法强制执行的承诺。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的范围:1、借款合同、借用合同、无财产担保的租赁合同;2、赊欠货物的债权文书;3、各种借据、欠单;4、还款(物)协议;5、以给付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学费、赔(补)偿金为内容的协议;6、符合赋予强制执行效力条件的其他债权文书。公证机关在办理符合赋予强制执行的条件和范围的合同、协议、借据、欠单等债权文书公证时,应当依法赋予该债权文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未经公证的符合规定
    2023-06-02
    96人看过
  • 公证债权文书执行中出现的问题
    公证文书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并将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和公证机关。当事人对于被裁定不予执行的公证债权文书,有权依据基础合同等法律文件另行提起诉讼。一、申请法院执行的主要条件有哪些申请法院执行的条件主要有以下五点:1、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必须已经生效;2、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具有可执行的内容;3、申请执行人必须是法律文书规定的权利人或者权利承受人;4、义务人没有按期履行义务;5、属于执行法院管辖。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并将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和公证机关。二、强制执行法规定有哪些《民诉法》第十九章一般规定第二百二十四条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第二百二十五条当事人、
    2023-02-19
    469人看过
  • 公证债权文书如何认定确有错误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一)公证债权文书属于不得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的;(二)被执行人一方未亲自或者未委托代理人到场公证等严重违反法律规定的公证程序的;(三)公证债权文书的内容与事实不符或者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四)公证债权文书未载明被执行人不履行义务或者不完全履行义务时同意接受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认定执行该公证债权文书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被裁定不予执行后,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就债权争议提起诉讼。最新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八条:对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并将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和公证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
    2023-06-13
    391人看过
  • 浅析公证处在办理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时应注意的问题
    运用公证书赋予债权文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是公证机关的一项特殊职能。但公证机关在办理该公证书时,应该严格遵守和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所具备的条件和范围,并应当审查当事人对强制执行的意见和看法,以免影响公证执行效力的实现,降低公证机关的信誉度。关键词:公证证明;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注意的问题公证证明债权文书有强制执行效力是公证机关的一项特殊职能,但这种证明并非随意出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以下称《联合通知》)第一条规定: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债权文书具有给付货币、物品、有价证券的内容;(2)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债权人和债务人对债权文书有关给付内容无疑义;(3)债权文书中载明债务人不履行义务或不完全履行义务,债务人愿意接受依法强制执行的承诺。凡是符合上述条件的债权文书
    2023-04-24
    404人看过
  • 什么情况下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
    人民法院据以执行的根据必须是正确的,如果公证过的债权文书确有错误,比如债权债务关系不能成立,债权债务不符合法律规定,或者双方当事人在申请公证时并非一致的意思表示,以及公证时有其他错误致使公证证明不能成立的,人民法院可以作出裁定不予执行,并将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和公证机关。公证债权文书常见的主要错误有:违反自愿、合法和意思表示不真实等公证原则,特别是债务人尚未作出强制执行承诺,而公证机关根据债权人单方的要求,出具强制执行公证;公证机关对尚有争议的事项出具公证,并赋予强制执行效力,限制了当事人的诉权;主体错误,特别是对合伙组织、股份合作企业的债权债务关系文书公证,在未分清有限责任或无限责任的情况下,误将自然人责任公证为组织责任,或者将组织责任公证为自然人责任,等等。通过审查,发现公证债权文书在法律适用上和事实认定上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执行。这种裁定是不予执行的裁定,是不接受当事人申
    2023-03-29
    144人看过
  • 经公证的债权文书能否向法院起诉
    经公证的债权文书是指公证书载明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承诺的债权文书,其依法具有强制执行力。此时,若以该文书内容有争议为由直接向法院起诉,法院不予受理。但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人民法院依法裁定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就争议内容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法院会予以受理。《公证法》第三十七条,对经公证的以给付为内容并载明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承诺的债权文书,债务人不履行或者履行不适当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前款规定的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并将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和公证机构。第三十九条,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认为公证书有错误的,可以向出具该公证书的公证机构提出复查。公证书的内容违法或者与事实不符的,公证机构应当撤销该公证书并予以公告,该公证书自始无效;公证书有其他错误的,公证机构应当予以更正。第四十条,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
    2023-05-01
    443人看过
  • 债权文书强制执行力公证书能否强制执行?
    一、债权文书强制执行力公证书能否强制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的规定,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债务文书具有给付货币、物品、有价证券的内容;2、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债权人和债务人对债权文书有关给付内容无疑义;3、债权文书中载明债务人不履行义务或不完全履行义务时,债务人愿意接受依法强制执行的承诺。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的范围1、借款合同、借用合同、无财产担保的租赁合同;2、赊欠货物的债权文书;3、各种借据、欠单;4、还款(物)协议;5、以给付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学费、赔(补)偿金为内容的协议;6、符合赋予强制执行效力条件的其他债权文书。公证机关在办理符合赋予强制执行的条件和范围的合同、协议、借据、欠单等债权文书公证时,应当依法赋予该债权文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未经公证的符合规定的
    2023-06-19
    98人看过
换一批
#执行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强制执行是指人民法院的执行组织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方式,运用国家的强制力量,在负有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义务时,强制其履行义务,从而实现生效法律文书内容。... 更多>

    #强制执行
    相关咨询
    • 债权文书如何进行公证
      安徽在线咨询 2022-05-22
      对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并将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和公证机关。
    • 公证的债权文书拒不执行怎么办
      香港在线咨询 2022-03-12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八款第二条:“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八条:对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并将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和公证机关。
    • 对方拒绝履行公证债权文书怎么办
      青海在线咨询 2022-05-23
      对方拒绝履行公证的债权文书的,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但是公证的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则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并将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和公证机关。
    • 对公证的债权文书提起诉讼
      青海在线咨询 2022-10-1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权人、利害关系人可以就公证债权文书涉及的民事权利义务争议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一)公证债权文书载明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与事实不符; (二)经公证的债权文书具有法律规定的无效、可撤销等情形。 风险提示:债权人提起诉讼,诉讼案件受理后又申请执行公证债权文书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进入执行程序后债权人又提起诉讼的,诉讼案件受理后,人民法院可以裁定终结公证债权文书的执行;债
    • 公证债权文书是否可以转让
      青海在线咨询 2022-07-20
      法院执行案件依据的生效法律文书是不允许有错误的。申请人向法院申请立案执行,法院立案的依据包括:生效的判决、裁定或者其他法律文书。其他法律文书包括仲裁机构作出的国内仲裁裁决、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专利管理机关依法作出的处理决定和处罚决定、国务院各部门、各省、各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海关依照法律、法规作出的处理决定和处罚决定等。一份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是不允许有错误的,如果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