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经营性服务价格管理办法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07 19:24:55 375 人看过

发布部门:湖北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第一条为加强对经营性服务价格的监督管理,维护市场价格秩序,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及国家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

第二条本省境内经营性服务价格(以下简称服务价格)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服务价格,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经营者),以盈利为目的,利用场所、设施、技术、知识、劳动等为消费者提供服务获得收益的结算价格或费用标准。

第三条服务价格制定的原则是:上级有统一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统一规定的,以正常成本(含费用)、法定税金及合理利润为基础,结合服务质量、等级等因素制定。

合理利润根据国家的产业政策,结合不同行业的性质和特点确定,反对暴利。

第四条服务价格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县级以上(含县级,下同)人民政府的物价部门是服务价格的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税务、业务主管部门应按各自的职责,协同物价部门对服务价格进行监督管理;

消费者协会及有关行业协会应加强对服务价格的社会监督。

第五条服务价格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市场调节价三种价格形式。

第六条服务价格的制定和调整,按以下程序办理:

实行政府定价的服务价格,由业务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第三条的规定进行测算后提出意见,报县以上物价部门按规定的价格管理权限制定,重要的定价项目报本级人民政府审定。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服务价格,由县以上物价部门按规定的价格管理权限,征求有关业务主管部门意见后制定中准价和浮动幅度、差价率、利润率、最高限价、最低保护价等,重要的指导价项目报本级人民政府审定。

经营者在上述规定内结合经营情况确定具体价格。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服务价格,由经营者根据市场供求状况、消费者承受能力或经营成本,在国家政策规定范围内自主制定。

第七条实行政府定价的服务项目包括:

(一)国家垄断经营或国家指定专营的项目;

(二)与群众日常生活关系密切、涉及面广的项目;

(三)国家政策确认服务对象必须依法接受的项目;

(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需要强化管理的其他项目。

第八条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服务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其物价部门按价格管理权限制定价格管理目录,并予以公布。

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其物价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和管理的需要,在上级制定的价格管理目录的基础上,适当增加本行政区域内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服务项目。

第十条在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服务价格出现暴涨暴落以致严重影响市场价格平稳时,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物价部门可在一定时期内,对部分与居民生活密切相关和消费者反映强烈的服务价格进行专项测定,并规定最高限价(差价率)、最低保护价(差价率),或实行提价申报、限期报送备案制度。

第十一条对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服务价格以及实行市场调节价的重要服务价格,由物价部门实行监审。经营者在实施服务价格前,必须办理《服务价格监审证》(以下简称《监审证》)。《监审证》由省物价局统一印制,由经营者工商登记机关(或者非工商登记服务单位主管部门)所在地的同级物价部门发放。其中,中央在鄂经营单位由省物价局发放或者由省物价局委托当地物价部门发放。

《监审证》应按规定如实填写盖章,经营者不得伪造、涂改、转借。《监审证》每五年换发一次。价格变动时,必须按规定及时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二条对实行监审的服务价格,实行年度审验制度。审验工作由物价部门组织实施。审验费及使用、管理办法,参照行政事业性收费年度审验费的管理办法制定,并按预算外资金管理。

第十三条经营者必须明码标价。服务价格的明细价目表,必须在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予以公布。对不公布价目而在服务终结后漫天要价者,服务对象有权拒绝付款,物价部门有权依法查处。

人民政府或者物价部门对某些服务价格规定有最高限价(差价率)和最低保护价(差价率)的,经营者应予公布。

第十四条经营的服务项目,应有利于满足人民群众物质文化生活需要,符合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建设的方向,充分考虑各类服务对象的消费需要。不得强迫服务对象接受违背自己意愿的服务。

经营者应改善服务态度,提高服务质量,依法参与市场公平竞争。严禁以价格欺诈和牟取暴利行为扰乱市场价格秩序。

第十五条经营者应使用规定的票据,并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

第十六条物价部门应建立健全举报制度,公布举报电话,有条件的应在重要位置设立举报信箱,及时受理消费者有关服务价格的投诉。

工商行政管理、公安等部门和消费者协会,应发挥监督作用,帮助消费者抵制并协助物价部门查处价格违法行为。

消费者应增强自我保护意识,有权抵制、检举和控告价格违法行为。

服务双方发生的价格争议和纠纷,可申请物价部门进行调处。

第十七条对有下列价格违法行为的经营者,由县以上物价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查处。

(一)违反价格管理权限规定,擅自设立服务价格项目(不含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服务价格项目),扩大取价范围,提高价格标准的;

(二)不按规定申领或者伪造、涂改、转借《监审证》,以及不按规定办理服务价格年度审验手续的;

(三)采取不正当价格竞争手段,以各种名目进行价格欺诈和牟取暴利的;

(四)不按规定明码标价,价目表内容不实,或者低开价、高收费的;

(五)强迫消费者接受不愿意接受的服务或不合理价格的;

(六)其他价格违法行为。

第十八条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关联法规:

第十九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条物价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应严格依法办事。

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者,由其主管部门或行政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应用中的问题,由省物价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5年02月25日 14:21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价格形式相关文章
  • 湖南省常德市米粉生产经营管理办法
    发布部门:湖南省常德市人民政府发布文号:第一条为加强对市城区米粉生产经营活动的管理,维护米粉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洽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城区(武陵区、德山开发区、柳叶湖旅游度假区、鼎城区武陵镇)范围内从事米粉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本办法所称米粉,是指以大米为原料,经浸泡、磨浆、糊化、成型、冷却等生产工序加工,未经干燥的鲜湿条状食品(包括圆粉和扁粉)。第三条市粮食部门负责米粉生产、销售的监督管理工作。市卫生、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配合粮食部门做好米粉生产、销售的监督管理工作。第四条米粉生产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一)厂址符合城市规划,远离废气、废水等污染源,有相适应的供电、供水、排水等设施;(二)有生产米粉相适应的工艺、设备及场地(包括原料仓库、生产车间、办公及工间休息室、检化验室、成品仓库等);(三
    2023-06-07
    347人看过
  • 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商业银行服务价格行为,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商业银行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生的商业银行服务价格行为,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商业银行,是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设立的银行机构。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商业银行服务,是指商业银行通过收费方式向其客户提供的各类本外币银行服务。第五条商业银行制定服务价格、提供银行服务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价格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应当遵循合理、公开、诚信和质价相符的原则,应以银行客户为中心,增加服务品种,改善服务质量,提升服务水平,禁止利用服务价格进行不正当竞争。第六条根据服务的性质、特点和市场竞争状况,商业银行服务价格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第七条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商业银行服务范围为:(一)人民币基本结算类业务
    2023-06-07
    120人看过
  • 巢湖市市区经营性用地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管理机构和部门职责第三章经营性用地的招标、拍卖和挂牌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经营性用地管理,优化土地资源配置,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土地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商业、旅游、娱乐和房地产开发等经营性用地管理。第三条经营性用地必须采取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出让金全额上交财政,专项用于土地开发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土地招标、拍卖收益作为建投公司经营收入,全部留归公司,用于滚动发展。第四条招标、拍卖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第二章管理机构和部门职责第五条市政府成立经营性用地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用地委),代表市政府负责本市区经营性用地的管理。市长任主任,分管国
    2023-06-10
    178人看过
  • 对《湖北省城镇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的解析
    原标题:《湖北省城镇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解读湖北日报讯华中师范大学经济与工商管理学院教授省住房改革与发展研究会秘书长陈淑云本办法为我省保障性住房建设与管理提供省级层面的制度保障,弥补了我省省级层面住房保障制度的缺失。本办法的颁布是我省对党的十九大提出“加快建设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在湖北省住房保障领域的有力保障。本办法有十个亮点:亮点一:进一步明晰地方政府在保障性住房工作中的责任。这是对我国当前在“市场+保障”框架下解决住房问题,特别是提出“因城施策”的住房市场调控思路后,根据各地住房市场发展的实际情况进一步落实住房保障在解决住房问题中的托底作用,明确了地方政府在保障城镇困难家庭基本权益,实现住有所居,促进民生改善和社会公平方面的责任。亮点二:本办法给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合理制定保障性住房相关政策预留较大的自主空间。保障性住房供给对地方人才引进,人口流
    2023-05-08
    310人看过
  • 湖北省物价局关于对湖北省境内铁路客货运输延伸服务收费价格实行监审制度的通知
    武汉、襄樊铁路分局:为加强铁路客货运延伸服务收费价格管理,规范企业价格行为,根据《湖北省经营性服务价格管理办法》(省政府第108号令)及省物价局、郑州铁路局《关于印发湖北省境内铁路运输延伸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鄂价重字〔1998〕160号)、省物价局《关于规范我省铁路旅客车票代理服务收费的通知》(鄂价重字〔1999〕237号)精神,现对湖北省境内的铁路客货运输延伸服务收费价格实行监审制度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铁路部门各类价格和收费标准的制定与调整、发证与审验,按照价格分级管辖的规定,由省物价局统一管理。铁路部门各类价格和收费标准的监督与检查,按照《湖北省价格监督检查管辖的实施办法》(鄂价检字〔2000〕387号)文由省物价局统一检查。二、凡湖北省境内涉及铁路客货运输延伸服务收费的单位,必须按规定到省物价局申请办理《湖北省经营及服务价格收费监审证》,接受物价部门的监督检查。三、铁路
    2023-06-08
    287人看过
  • 湖北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关于商品(服务)价格和收费实行明码标价
    发布部门:湖北省物价局发布文号:鄂价法规[2003]21号各市、州、省直管市及神农架林区人民政府:根据省政府法制办清理文件的有关要求、世贸组织的有关规则和国家计委8号令《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经省政府同意,现将修改后的《关于商品(服务)价格和收费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二○○三年一月十七日关于商品(服务)价格和收费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第一条为了维护市场价格正常秩序,规范价格行为,促进公平、公开、合法的市场竞争,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关联法规:关联法规: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内收购、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经营者”),以及收取费用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非企业组织(以下简称“收费单位”),都必须执行本规定。第三条县级以
    2023-06-07
    439人看过
  • 湖北省《房产测绘管理办法》细则
    湖北省实施《房产测绘管理办法》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房产测绘管理,规范房产测绘行为,保护房屋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房产测绘管理办法》等,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在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房产测绘活动,实施房产测绘管理,应当遵守本细则。第三条省测绘局和省建设厅根据省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房产测绘及成果应用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和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当地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房产测绘及成果应用的监督管理。主要监督管理内容如下:(一)组织编制房产测绘计划;(二)管理房产测绘市场;(三)参与房产测绘单位资格管理;(四)审核用于房产管理的房产测绘成果的适用性、界址点准确性、面积测算依据与方法等;(五)对房产测绘成果应用的监督管理;(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第二章房产测绘资格管理第四条设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房产测
    2023-04-22
    54人看过
  • 湖北省招标投标综合管理办法
    发布部门:湖北省人民政府发布文号: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219号《湖北省招标投标综合管理办法》已经2001年11月19日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省长张国光二○○一年十二月十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招标投标活动及行政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关联法规: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计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招标投标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计划、经济贸易、交通、建设、水行政等有关部门依照各自的职责,对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第五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招标投标活动,必须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限
    2023-06-07
    308人看过
  • 湖北省户外广告管理办法[失效]
    第一条为加强户外广告管理,保护户外广告经营者、广告客户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广告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广告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在本省境内用文字、绘画、图像以及其他表达方式,在建筑物、广告牌、橱窗、灯箱、霓虹灯、电子显示屏、交通工具等媒体上设置、张贴、绘制户外广告的单位和个人,以及户外广告业务经营者,必须遵守本办法。第三条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全省户外广告管理工作;地、市、州、县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户外广告管理工作。城建、交通、公安、土地管理等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责,协助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搞好户外广告管理工作。第四条地区行署,市、州、县人民政府应根据城市发展总体规划,组织工商、城建、交通、公安、土地管理等部门制订本行政区内设置户外广告的具体规划。具体规划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监督实施。第五条单位和个人,修建户外广告设施,必须事
    2023-04-24
    415人看过
  • 湖北省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建设档案(以下简称城建档案)管理,规范城建档案的形成、移交、保管和利用等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城建档案的形成、移交、保管和利用。本办法所称城建档案是指在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等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等各种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城建档案工作的领导,把城建档案事业纳入城市建设事业的发展规划。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城建档案工作,业务上受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指导。第五条各市(含地、州,下同)、县(含县级市,下同)城建档案管理机构,负责城建档案的收集、保管和利用工作;组织城市地下管线普查、编绘和跟踪管理;对城建档案的形成、移交、管理等工作进行指导。第六条城建档案范围包括:(一)城市勘测方面的档案;(二)城市规划方面的
    2023-06-10
    371人看过
  • 湖北省环境保护计划管理办法
    《湖北省环境保护计划管理办法》已经2001年5月8日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发布施行。二○○一年六月十五日。第一条为加强环境保护计划管理,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法》和其它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环境保护计划,是指县以上(含县级,下同)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制定的计划期内的环境保护目标、环境保护项目和投资安排,以及相应的政策、措施的综合体系,其内容包括城市环境质量控制计划、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污染治理与废物资源化计划、自然生态保护计划以及其它有关的环境保护计划。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环境保护计划管理。第四条县以上人民政府应将环境保护计划工作纳入同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统筹安排,充分发挥环境保护计划的调控作用,有效防治污染和保护生态环境。环境保护计划的期限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相一致,分为中长期计划(规划)和年度计划
    2023-06-06
    392人看过
  • 烟台市管道燃气营业服务价格
    二、管道燃气营业服务价格(一)管道燃气营业服务价格单位服务价格(元)备注退户费户包括拆表(锁表)、办手续零星拆表费户零星挂表费户包括试压换燃气嘴只含材料费、安装费。校表费只含拆、装表费;经检,如表计量不准,不收费换表前阀个因用户责任造成损坏者收费(含材料费、安装费)换表接头个因用户责任造成损坏者收费(材料费、安装费)IC卡补卡费卡非居民用户置换通气费M3/小时按燃气表额定流量(M3/小时)计算
    2023-05-29
    222人看过
  • 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对外劳务合作管理,规范对外劳务合作市场经营秩序,维护外派劳务人员合法权益,提高对外劳务合作质量和管理水平,促进对外劳务合作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和相关法规,制订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国境内注册的企业从事对外劳务(含研修生)合作的经营资格管理。第三条对外劳务合作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境内企业法人与国(境)外允许招收或雇佣外籍劳务人员的公司、中介机构或私人雇主签订合同,并按合同约定的条件有组织地招聘、选拔、派遣我国公民到国(境)外为外方雇主提供劳务服务并进行管理的经济活动。第四条从事对外劳务合作的企业须经商务部许可,依据本办法取得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并在领取《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后,方可开展对外劳务合作经营活动。境外企业、自然人及外国驻华机构不得直接在中国境内招收劳务人员。第五条申请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的企业须
    2023-06-10
    474人看过
  • 湖北省农产品基地环境管理办法
    (湖北省政府人民政府令第180号一九九九年九月一日发布施行)--------------------------------------------------------------------------------第一条为加强农产品基地环境管理,提高农产品质量,保障人体健康,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产品指粮、棉、油、麻、桑、茶、糖、菜、烟、果、药、杂、畜禽、饲料等农业产品及其初级加工,产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事项,从其规定。本办法所称农产品基地,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一定时期人口和社会经济发展对农产品的需求批准建立的农产品生产基地,如商品粮、棉、油及大宗农产品生产基地,出口农产品及各种名、特、稀、优农产品集中产区,野生农业植物物种的天然集中分布区,农作物种子、种苗生产繁殖及良种示范推广基地和蔬菜基
    2023-04-24
    377人看过
换一批
#价格法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价格形式又称价格管理形式。是指在价格形成过程中市场机制和行政机制的不同地位和作用的类型。 在我国现阶段,基本价格形式有以下三种,国家定价、国家指导价、市场调节价。影响价格形式的因素主要包括成本、供求关系、国家经济政策等。... 更多>

    #价格形式
    相关咨询
    • 湖北省对原经营性占地该怎样赔偿
      吉林省在线咨询 2023-10-23
      在房屋拆迁中,公摊面积会给补偿吗?大多数地方是会给予公摊面积补偿的。例如石家庄就强调要调查不同类型被征收房屋的公摊补助系数;房屋征收部门应根据被征收住宅房屋的具体情况给予公摊补助。公摊补助系数由市、县(市)、矿区人民政府公布。部分省市安置房面积有自己的规定,建议大家可以去当地的政府官网进行查询。
    • 自建经营性用房转让价格
      河北在线咨询 2022-10-30
      可以看你们当地政策规定的,你描述的不是很清楚,建议带上证据材料当面咨询,如果需要贵阳律师帮助,可以联系我
    • 经营管理法人性质
      江西在线咨询 2022-08-08
      法人就是法律主体的简称。是相对于自然人和其他非法人机构而言的。
    • 经营性手机故障管理办法
      湖南在线咨询 2022-03-12
      移动电话机商品性能故障表名称性能故障主机说明书所列功能失效屏幕无显示/错字/漏划无法开机、不能正常登录或通信无振铃拨号错误非正常关机SIM卡接触不良按键控制失效无声响、单向无声或音量不正常因结构或材料因素造成的外壳裂损充电器不工作或工作不正常、使用指定充电器无法正常充电电池充电后手机仍不能正常工作,判断依据为电池容量不小于80%移动终端卡不能正常工作外接有线耳机无法正常送受话数据接口卡不能正常工作
    • 湖北省劳务派遣管理办法规定是什么
      台湾在线咨询 2022-06-28
      可以更改范围。但根据新的派遣法,需要申请前置许可!劳务公司虽是差额缴交,但开给客户公司的税票也只是普通税票,不是增值税票。具体怎么规避成本,那是个技术活,您得自己想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