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与融资租赁合同的区别如下:
1、主体要求不同。融资租赁合同的出租方只能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财产租赁合同的出租人非常广泛;
2、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不同。融资租赁中,不承担责任不承担责任。财产租赁中,因意外事故而导致标的物灭失,是由出租方承担责任;
3、租金的计算不同;
4、合同的生效条件不同。融资租赁合同的生效以出租方与供货方购销关系的成立为前提,而财产租赁合同的成立则以租赁合同的订立为标准。
融资租赁合同的主要内容包括:
1、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2、租赁物的名称、数量、规格;
3、租赁物的技术性能、检验方法;
4、租赁期限、租金构成等。
一、承租人如何行使直接索赔权
(一)实务中,在供货人有迟延交货或交付的租赁物质量、数量存在问题以及其他违反供货合同约定的行为时,对其进行索赔应区别不同情形予以处理:
1、供货合同或租赁合同中未约定转让索赔权的,对供货人的索赔应由出租人享有和行使,承租人应提供有关证据;
2、在供货合同和租赁合同中均约定转让索赔权的,应由承租人直接向供货人索赔,出租人负担协助承租人索赔的义务。
(二)应当指出的是:
1、融资租赁合同中的供货方不就同一损害同时对出租人和承租人承担责任;
2、出租人将索赔权转让给承租人,出租人应当负担协助承租人索赔的义务,该义务是法定义务,无论当事人是否约定,出租人都应当履行。
3、在出租人无过错的情形下,对供货人索赔的费用和结果,均由承租人承担和享有;如因出租人的过错造成索赔逾期或索赔不着,出租人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4、因租赁物的质量、数量等问题对供货人索赔,如出租人无过错,不影响出租人向承租人行使收取租金的权利。
二、什么时候承租人可以在租赁期满后取得租赁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三十三条: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应当返还租赁物。返还的租赁物应当符合按照约定或者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后的状态。
第七百三十四条: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是租赁期限为不定期。租赁期限届满,房屋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承租的权利。
此外,民法典还规定了融资租赁的事项:第七百三十六条:融资租赁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租赁物的名称、数量、规格、技术性能、检验方法,租赁期限,租金构成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币种,租赁期限届满租赁物的归属等条款。
第七百五十七条:出租人和承租人可以约定租赁期限届满租赁物的归属;对租赁物的归属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租赁物的所有权归出租人。
第七百五十八条:当事人约定租赁期限届满租赁物归承租人所有,承租人已经支付大部分租金,但是无力支付剩余租金,出租人因此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收回的租赁物的价值超过承租人欠付的租金以及其他费用的,承租人可以请求相应返还。
当事人约定租赁期限届满租赁物归出租人所有,因租赁物毁损、灭失或者附合、混合于他物致使承租人不能返还的,出租人有权请求承租人给予合理补偿。
第七百五十九条:当事人约定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仅需向出租人支付象征性价款的,视为约定的租金义务履行完毕后租赁物的所有权归承租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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