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农垦局,市直有关部门:
国有林场危旧房改造工程是国家重点扶持项目,是国家惠民政策的具体体现,市委政府高度重视该项工作,为确保国有林场危旧房改造工程的顺利实施,现将《巴彦淖尔市国有林场危旧房(棚户区)改造工程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0一0年十月十八日
巴彦淖尔市国有林场危旧房(棚户区)改造工程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切实改善国有林场职工的住房条件,全面加快巴彦淖尔市国有林场危旧房改造步伐,强化项目管理,规范建设程序,提高建设质量,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林业局、国家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国有林区危旧房改造有关工作的通知》及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政策文件规定,制定《巴彦淖尔市国有林场危旧房(棚户区)改造工程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
第二条各旗县区人民政府按照本《实施办法》组织各辖区内国有林场实施危旧房改造工程。
第三条本《实施办法》适用于巴彦淖尔市发展改革委、市林业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联合制订的《巴彦淖尔市国有林场危旧房改造建设方案》及国家和自治区有关部门已经批复或下达任务的危旧房(棚户区)改造实施方案中确定的国有林场危旧房(棚户区)改造项目。
第四条界定范围
改造范围是指我市在国家林业局备案的所有国有林场所属危旧房,主要包括:
1、泥草房、板加泥、干打垒、土坯房等简易房屋。
2、符合《危旧房屋鉴定标准》(JGJ125-99)C、D等级的危房。
3、建房年限超过30年的房屋。
4、基本功能不健全需要改造的房屋。
职工范围是指国有林场职工(2009年林场在册职工、离退休职工及职工遗属)。
第五条国有林场危旧房改造应当与国有林场改革和生产力布局调整相结合,一切从实际出发,在充分尊重职工意愿的基础上,采取原址重建、异地新建、翻修加固等改造形式,宜平则平、宜楼则楼,并将异地新建与新农村建设整合和城市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建设相结合,先易后难、先急后缓,统筹规划、分步实施。
第六条国有林场危旧房改造要以利于生产,方便生活为准则,鼓励职工在林场翻新改造原有住房。旗县区人民政府应在政策、资金等方面予以倾斜,对于危房户、特困户、无房户职工的住房问题,旗县区政府应制定切实可行的帮扶措施,切实解决好林场弱势职工的住房问题。
第七条危旧房改造项目涉及群众切身利益,凡列入改造范围的,必须实行公示制度,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第二章项目组织管理
第八条各旗县区人民政府是国有林场危旧房改造工程的
第一责任人,对本地区国有林场危旧房改造工作负总责,各旗县区林业主管部门是国有林场危旧房改造的具体责任人,负责国有林场危旧房改造工作的组织实施。为切实加强该项工程的组织领导,各旗县区人民政府都应成立由政府主要领导牵头的,由发展改革局、林业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国土资源局、财政局等相关单位组成的国有林场危旧房改造领导小组,落实本地区危旧房改造的配套资金和优惠政策,及时研究和解决改造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和相关事宜。
第九条实施危旧房改造的国有林场是项目建设单位,各旗县区林业局要对项目建设单位的实施方案、作业设计、资金使用进行审核、审查、监督;实施项目建设的国有林场具体负责危旧房改造项目的实施,补贴资金的筹措、使用和管理。
第三章项目计划管理
第十条发展改革委是国有林场危旧房改造工程项目的审批单位,要会同林业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等部门,依据年度计划和年度建设方案,及时分解落实自治区下达的计划指标,并按照《关于国有林场危旧房改造工程项目审批等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内发改农字[2010]1940号)对本地区国有林场危旧房改造工程项目初步设计进行审批,同时报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和自治区林业厅备案。
第十一条各旗县区人民政府要严格按照批复的建设任务尽快组织实施,不得擅自调整或者更改计划内容、变更项目建设方案,若确需调整的,应按照规定履行变更程序。本旗县区内改造建设任务可以互相调剂,但不得突破已批复下达的方案数。
第十二条市林业局要定期或不定期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市国土资源局、市财政局等部门,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对计划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项目建设质量和建设资金安全。
第四章项目资金管理
第十三条国有林场危旧房改造资金应严格执行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办法规定,各旗县区人民政府要设立国有林场危旧房改造建设资金专户,实行专款专用、专项管理,单独核算。严禁截留挪用、滞留不用和浪费建设资金;严禁以任何形式挤占、挪用、违规抵扣建设资金。
第五章项目建设管理
第十四条国有林场危旧房改造工程要高起点设计、高标准实施,各旗县区人民政府要把国有林场危旧房改造所需配套的水、暖、电、路等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当地专项规划,确保危旧房改造功能配套、设施齐全。
第十五条凡列入国有林场危旧房改造范畴的林场职工,可以在本旗县区内配建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房也可以在全市范围内建设商品房;原址重建和翻修加固要由职工提出申请,国有林场聘请设计人员现场勘验,制定作业设计,组织实施。
第六章监督检查和竣工验收
第十六条国有林场危旧房改造工程实行旬报制度,各项目建设单位要明确专人按旬报送项目进度、资金筹措与使用情况以及存在的问题等,并对填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七条国有林场危旧房改造工程建设完成后,经验收h合格,持验收合格证到指定专户报帐。
第十八条对在国有林场危旧房改造工程中弄虚作假、贪污受贿和截留、挤占、挪用、克扣建设资金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严肃处理。
第七章优惠政策
第十九条国有林场危旧房改造项目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享有与城市棚户区改造及廉租住房、经济适用房、新农村建设整合等相同的中央和地方的其它优惠政策(林计发[2009]135号、内林计发[2009]204号)。
第二十条为保证工程进度,国有林场在落实危旧房改造中涉及的相关手续,在符合城镇统一建设规划前提下,城建、土地、执法、税务等相关部门应积极协调、密切配合,简化程序、提高效率,确保工程按期施工、如期完工。
第二十一条凡列入城市改造范围的国有林场职工住房,各旗县区人民政府要在国家确定的国有林场危旧房改造工程实施期限内及时协调开发单位,提前与林场职工签订拆迁协议,优先供房或优先纳入城市保障供房,确保林场职工享受到国家优惠政策。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管理办法由市发改委、林业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廉租房是指政府以租金补贴或实物配租的方式,向符合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住房困难的家庭提供社会保障性质的住房。 廉租房的分配形式以租金补贴为主,实物配租和租金减免为辅。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印发的《关于公共租赁住... 更多>
-
巴彦淖尔黄芪改造调节甘肃在线咨询 2023-07-15黄芪的征收补偿不仅要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
-
关于巴彦淖尔商品房的问题内蒙古在线咨询 2023-07-28商品房属于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适用的法规是国务院590号令《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条例》补偿标准包括: 1、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2、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3、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给予补偿)。 4、如果是国有出让土地,对
-
巴彦淖尔古城区大棚房拆迁费海南在线咨询 2023-08-31一般来说大棚房拆迁是没有补偿的,但是在实际中很多的大棚在整治过程中,被误认成了违法占地的"大棚房"的,农民朋友们有申辩权利,也可以通过复议等法律途径提出异议,纠正查处机关的错误;对于已经被错拆的大棚,农民朋友们也可以在确认拆除行为违法后,申请国家赔偿,挽回咱们的损失。
-
巴彦淖尔蔬菜大棚的盖棚方法安徽在线咨询 2023-08-24蔬菜大棚征收如何补偿,要根据《土地管理法》规定,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大棚拆迁属于地上附着物的拆迁,拆迁时,应当根据大棚当时的造价、使用年限,拆除之后给当事人带来的预期损失等因素进行评估补偿。
-
黔东南州人民政府关于对棚户区住房改造征收澳门在线咨询 2022-07-07房屋拆迁赔偿,应当由当地的拆迁部门公告赔偿准则以及赔偿方式。房屋拆迁赔偿包括:房屋赔偿与宅基地赔偿。有营业执照的门面房,个体户,经营用房应当按照商业用房性质赔偿。商业用房赔偿比住宅用房要高很多,要赔偿停产停业损失、装修花费、拆迁过渡费、安置等,应积极争夺。如果赔偿额过低或者赔偿决裂理,建议聘请专业拆迁维权律师通过要求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谈判、与央视等知名有影响力的媒体合作曝光等多种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