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申请执行管辖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12-10 11:10:42 209 人看过

一、非复议或者诉讼程序下申请强制执行问题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七十一条也体现了这一规则。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前提条件很简单,即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

但是在涉及与司法工作机制相衔接时,《行政处罚法》与《行政诉讼法》之间出现了矛盾。新《行政诉讼法》第九十四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间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原《行政诉讼法》与新法基本相同,没有“具体”两字)这里增加了一个前提条件,就是必须在法定期间内当事人不提起诉讼。法定起诉期间是当事人知道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6个月(见新《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原《行政诉讼法》为3个月诉讼期),也就是说,在法院的工作制度中,并不承认行政机关在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但又没有超过法定起诉期限时有权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在此制度下,人民法院即使不能直接否认行政机关依据《行政处罚法》所享有的权力,但对于是否受理行政机关申请,还是会依据《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处理,毕竟强制执行主要涉及司法工作程序,《行政诉讼法》明显是司法程序的主要法律,《行政处罚法》则主要是针对行政程序的法律。因此,在2000年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中仍然体现上述要求,规定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应当自被执行人的法定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180日内提出;不在该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的,属于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应当裁定不予受理。

2012年1月《行政强制法》实施,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已经纳入该法调整范畴。该法第五十三条“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此提法与《行政诉讼法》一致,即“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由于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法定期限(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短于提起行政复议的法定期限(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而提起行政复议的法定期限又短于提起行政诉讼的法定期限,因此,本着新法优于旧法、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行政机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条件、程序应当统一适用《行政强制法》的规定。当事人在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诉讼的情况下,行政机关欲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必须在法定起诉期限届满后方可提出。

二、复议或者诉讼期间行政行为是否停止执行问题

《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一条“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新《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诉讼期间,不停止行政行为的执行”(原《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四条“诉讼期间,不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也规定:“当事人对行政处罚行为不服,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同时,《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三条又规定:“申请人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复议决定的,按照下列规定分别处理:(一)维持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二)变更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由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新《行政诉讼法》第九十四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出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原《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诉讼法》都是先规定了复议、诉讼期间不停止行政的执行,后又规定了对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限内不起诉又不履行的,才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对此,应当如何准确理解和把握呢?笔者认为:人民法院执行具体行政行为应当始于行政行为发生法律效力的时间,即只有当事人在法定期间内既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法院才可以强制执行。理由是:

(一)从行为性质上说,具体行政行为已经生效。主要有三方面含义:一是行政行为本身已经具备了发生法律效力的必要要件。二是具备对行政行为发生法律效力具有决定意义的要件。三是生效行政行为应当包括行政主体资格合法、依法已穷尽了行政程序,并已经依法送达当事人等。只有这些要件同时具备,方可以成为生效的具体行政行为。依法穷尽行政程序主要是指行政行为依法应当履行的审批程序已经履行完毕,当事人依法申请行政救济的程序业已完结等,并不是行政执法决定书送达时就已经生效。

(二)从法学理论上说,执行根据必须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是有执行根据,即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二是执行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三是执行根据有能够执行的给付内容;四是执行根据依法应由人民法院执行,且接受申请的法院有管辖权;五是负有义务的当事人未履行执行根据所确定的义务;六是有权利人的申请或者法院内部移送。人民法院执行的依据包括自身所作的判决、裁定等在内的任何法律文书都应当具备这六个条件,具体行政行为也不能例外。

(三)从立法本意上说,人民法院只执行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行为才符合法律规定。《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一条、《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均是不停止执行,而并非不停止强制执行。因为具体行政行为作出后,只推定其合法有效,仅具有执行力,相对人可以自己履行,但不必然具有强制执行力。相对人不服而申请复议或起诉,本身就是对该行政行为效力的质疑。《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三条、新《行政诉讼法》第九十四条明确规定为强制执行,表明人民法院执行的必须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行为,而不是在复议和诉讼过程中的行政行为,因为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只遵循自身的司法程序。

(四)从实际操作上说,发生法律效力行政行为才能成为法院的执行根据。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作出以后,行政相对人可以依照复议和诉讼不停止执行的原则自动履行。但由于行政相对人可以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致使行政行为中的权利义务尚处于不确定状态。如果此时开始立案执行,法院便处于既受理行政机关的申请对具体行政行为的给付内容进行强制执行,又受理行政相对人的起诉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予以审查的境地。一旦行政行为被撤销或者变更,势必引起执行回转,至少会引起执行内容的变更,甚至可能会造成因已执行而将不合法的具体行政行为维持的劣果。这样,势必导致审判和执行资源的浪费,对行政机关和人民法院也有不良影响。所以《解释》第八十六条和第九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申请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具体行政行为已经生效……”,“在诉讼过程中,被告或者具体行政行为确定的权利人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人民法院不予执行。”

在此需要强调的是,如果当事人在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有逃避执行,例如隐藏、转移、买卖、毁损标的物、财产等行为,有可能导致今后行政处罚难以执行的情况,那么行政机关可以根据《解释》的规定:“行政机关或者具体行政行为确定的权利人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有充分理由认为被执行人可能逃避执行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后者申请强制执行的,应当提供相应的财产担保”,“不及时执行可能对国家、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利益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先予执行”。而向人民法院申请先予执行或者财产保全,从而切实保障行政行为的执行。

三、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问题

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是行政机关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其强制执行申请的时间阶段。根据《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解释》及《行政强制法》的相关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非诉案件时,行政机关申请执行的期限区分以下几种情况:

(一)未申请复议或者诉讼情况。如果法律规定当事人可以选择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获知行政决定后,在法律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在法定期限届满后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这种情况下的时间计算方法是,以当事人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的6个月为期满之日(新《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诉讼期为6个月,原《行政诉讼法》为3个月),以期满之日的次日为起点开始的3个月内,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未告知诉权或者起诉期限情况。如果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当事人诉权或者起诉期限的,应以当事人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之日起的6个月为期满之日,以期满之日的次日为起点开始的3个月内,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当然,当事人必须在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的2年内行使诉权。

(三)当事人不知道行政行为内容情况。如果当事人不知道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内容的,应以当事人在知道或应当知道该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的6个月为期满之日,以期满之日的次日为起点开始的3个月内,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当事人行使诉权的时间限制是,对涉及不动产的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不超过20年,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不超过5年。

(四)不属于当事人自身的原因超期情况。如果由于不属于当事人自身的原因超过起诉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起诉期间内。因人身自由受到限制而不能提起诉讼的,被限制人身自由的时间不计算在起诉期间内,应以当事人不属于其自身原因消除或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的6个月为期满之日,以期满之日的次日为起点开始的3个月内,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五)行政复议终结情况。如果法律规定行政复议是最终的救济程序,而当事人在法定的60日期限内又没有申请行政复议的,这种情况下的时间计算方法是,以当事人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的60日为期满之日,以期满之日的次日为起点开始的3个月内,没有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超过3个月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不予受理。

有人认为,根据《行政强制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期限不能超过3个月,要不然超过法定起诉期,法院就不受理了。笔者认为,这种认识是片面和错误的。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申请延期分期缴纳、行政复议或者诉讼中被依法决定停止执行、当事人承诺履行行政行为所确定的义务等,行政强制执行时效应该参照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改变了以往对强制执行时效的不明规定,作出了“申请强制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新《行政诉讼法》第九十八条中也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除依照《行政诉讼法》及其《解释》外,可以参照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解释》第八十六条也规定,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条件之一:被申请人在具体行政行为确定的期限内或者行政机关另行指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因此,行政强制执行时效属于消灭时效,其应当参照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起诉、请求、当事人承诺履行等都是该时效中断的理由。

四、对加处罚款能否予以申请执行问题

《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对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从字面含义解释来看,“加处罚款”是指当事人逾期不缴纳罚款的,在其原罚款金额的基础上每日增加百分之三的罚款,并且可以重复计算至当事人缴纳罚款时止(《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数额不得超出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很显然,加处罚款的目的是督促当事人自觉履行缴纳罚款的义务,但问题是当事人一直不缴纳罚款,没有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移送法院时,法院能否一并执行。各地法院做法各异,现行法律、司法解释也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笔者认为,对加处罚款的执行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一)加处罚款符合行政立法目的。维护、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是《行政处罚法》和《行政诉讼法》的立法目的之一。加处罚款虽然是法律赋予行政机关进行行政管理的一个重要手段,目前,如果没有其他措施进行保障的话,这项权力势必成为“摆设”;如果不赋予行政机关的重复选择权则势必难以保障行政决定的最终实现,行政管理将难以为继。只有人民法院执行加处罚款才能保障和维护行政机关依法行政。

(二)加处罚款是维护行政管理秩序和提高行政效率的重要保障。行政处罚决定一经作出,就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对依法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负有自觉履行和按期履行的义务,当事人逾期不缴纳罚款,正是对国家公信力、拘束力、执行力的抗拒和挑战。行政机关对其实施加处罚款,既是维护行政管理秩序的需要,也是提高行政效率的手段。倘若人民法院不执行加处罚款,那就意味着行政机关眼睁睁地看着当事人违法,也无可奈何。

(三)加处罚款作为执行手段是以罚款形式来督促当事人自觉履行原处罚决定。因为从《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的字面理解,笔者认为加处罚款是一种执行罚:加处罚款是行政机关在行政强制执行阶段采取的一种强制执行措施,即在行政机关作出责令行政相对人给付一定金钱义务的处罚后,行政相对人在指定的期限内没有自动履行时,以增加行政相对人罚款数额的方式来督促相对人自动履行的执行手段。

(四)加处罚款具备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性质。首先,加处罚款是法律授权行为,行政机关根据这一授权对逾期履行者作出的这种加处罚款执行罚行为也应当属于行政行为。其次,这一行为具备具体行政行为应具备的四要素:一是法律行为要素,即具体行政行为是行政机关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出的行政意思表示;二是特定对象要素,即具体行政行为是对特定的人或事的一次性处理,这表明处理的个别性是具体行政行为的重要特征;三是单方职权性要素,即具体行政行为是行政机关依据国家行政法律以命令形式单方面设定,不需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同意,具有命令性和服从性;四是外部可诉性要素,即具体行政行为是行政机关实现行政职能的外部行为措施,相对人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对照加处罚款这一行政行为可以看出,该行为是根据法律授权针对特定的怠于履行法定义务者给予惩罚的单方外部职权行为,也具有可诉性,完全符合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特征。因此,加处罚款具有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性质,加处罚款其实也是行政机关根据法律授权针对特定的当事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综上,加处罚款作为在原行政处罚基础上产生的,针对行政相对人新的违法行为(逾期履行法定义务)以执行罚的形式作出的新的处罚决定,在行政机关申请法院执行加处罚款时,只要法院审查认为原处罚行为是合法的,则应当一并裁定并予以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章 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程序 第二节 金钱给付义务的执行  第四十五条 行政机关依法作出金钱给付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标准应当告知当事人。\n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数额不得超出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5年04月05日 05:12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法律综合知识相关文章
  • 行政处罚能否异地管辖
    一、行政处罚能否异地管辖行政处罚不能异地管辖。行政处罚一般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如果两个以上实施机关都有管辖权的,由双方协商,协商不成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指定管辖。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或其他行政主体依法定职权和程序对违反行政法规尚未构成犯罪的相对人给予行政制裁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处罚的管辖规定如下:1、根据规定,行政处罚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2、县级以下(不包括县级)的行政机关如果没有法律、行政法规的另行规定或根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的依法委托,不得享有、行使行政处罚管辖权。3、两个以上依法享有行政处罚权的实施机关如对同一行政违法案件都有管辖权,在案件管辖上发生争议,双方又协商不成的,应报请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指定管辖。4、对行政违法案件有
    2023-04-22
    121人看过
  • 行政处理决定书后多久申请执行,行政处罚执行的方式
    一、行政处理决定书后多久申请执行被处罚人在期限的期限内不执行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就可以申请强制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二、行政处罚执行的方式(一)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当场收徼罚款的,必须向当事人出具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不出具的,当事人有权拒绝徼纳罚款。(二)执法人员当场收徼的罚款,应当自收缴罚款人之日起二日内交至行政机关,在水上当场收徼的罚款,应当自抵岸之日起二日内交至行政机关。行政机关应当在二日内将罚款缴付指定的银行。(三)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和行政机关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
    2024-02-11
    378人看过
  • 如何申请执行管辖权异议
    提起执行管辖权异议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三条,人民法院受理执行申请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执行通知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应当撤销执行案件,并告知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管辖权异议审查和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一、行政诉讼管辖权异议申请有时间限制吗《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根据上述规定,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必须是本案的被告;2、必须在法定的答辩期间内(被告自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5日内)提出。逾期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审议。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符
    2023-06-25
    465人看过
  • 申请强制执行的法院管辖
    根据民诉和民诉解释的相关规定,主要做如下区分:(一)生效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二)生效的实现担保物权裁定、确认调解协议裁定、支付令,由作出裁定、支付令的人民法院或者与其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执行;(三)认定财产无主的判决,由作出判决的人民法院将无主财产收归国家或者集体所有;(四)仲裁裁决由被执行人所在地或者被执行人财产所在地的中级法院管辖。另外,两个以上法院都有管辖权的,当事人可向其中一个申请执行;当事人向两个以上法院申请执行的,由最先立案的法院管辖。一、法院不执行的该怎么办(一)当事人向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法院不执行的该怎么办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6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法院申请执行。上一级法院经审查,可责令原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责令
    2023-03-29
    490人看过
  • 申请强制执行谁有管辖权?
    一、申请强制执行谁有管辖权?1、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执行;2、发生法律效力的支付令,由制作支付令人民法院负责执行;3、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二、申请人申请强制执行应提供的材料1、强制执行申请书一份。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加盖公章;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应由本人在强制执行申请书上签名或捺手印。强制执行申请书不得使用圆珠笔书写,不得使用复印件;2、证明申请人主体资格的材料一份,受委托代为申请强制执行的,一并提供委托代理资料。申请人申请执行非法院法律文书的,还应提供被申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材料一份;3、具有强制执行内容的生效法律文书原件一份及法律文书生效证明一份。仲裁机关出具的生效法律文书应附上仲裁机关关于法律文书已经生效的函件或双方当事人已签收的送达回执原
    2024-01-11
    355人看过
  • 怎样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行政处罚
    根据我国《行政强制法》的有关规定,向法院申请执行行政处罚应当遵守以下规定:1.申请时限第五十三条: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2.事先催告行政相对人第五十四条: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书送达十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行政机关可以向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对象是不动产的,向不动产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3.提交申请材料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应当提供下列材料:(一)强制执行申请书;(二)行政决定书及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三)当事人的意见及行政机关催告情况;(四)申请强制执行标的情况;(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由行政机关负责人签名,加盖行政
    2023-07-16
    130人看过
  • 企业申请破产行政处罚怎么执行
    一、企业申请破产行政处罚怎么执行依据我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破产可以成为行政处罚的对象,破产企业违反行政法律法规的,可以进行行政处罚。破产企业如何实施行政处罚的相关规定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六条有义务列席债权人会议的债务人的有关人员,经人民法院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列席债权人会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拘传,并依法处以罚款。债务人的有关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拒不陈述、回答,或者作虚假陈述、回答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处以罚款。第一百二十七条债务人违反本法规定,拒不向人民法院提交或者提交不真实的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情况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处以罚款。债务人违反本法规定,拒不向管理人移交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的,或者伪造、销毁有关财产证据材料而使财产状况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处以罚款。二
    2023-06-06
    482人看过
  • 如何合法申请行政处罚强制执行
    一、如何合法申请行政处罚强制执行1.申请。行政机关的申请是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前提和第一环节,人民法院只有在收到行政机关的执申请后,才开始决定是否执行。行政机关申请强制执行时,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执行书、据以执行的行政处罚决定以及其他必须提交的材料。在申请执行书中,应说明要求强制执行的法律根据、执行对象和执行标的等,以便接受司法机关的审查。2.审查。人民法院在收到行政机关的执行申请书及其他必备材料后,就从法律和事实两个方面进行审查。前者如行政处罚决定的内容是否合法,行政处罚决定是否已经产生执行力;后者如行政处罚决定据以处罚当事人的事实是否清楚等。经审查后,认为行政处罚决定正确,执行申请合法的,人民法院应立案并作出强制执行的决定,并将决定通知申请机关。如果认为确有错误或违法的,经人民法院院长批准,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并将执行申请书退回申请机关。3.命令当事人限期履行。人民法院作出强制执行决定
    2024-02-21
    410人看过
  • 行政处罚存在级别管辖吗
    一、行政处罚存在级别管辖吗行政处罚是有级别管辖的,行政处罚一般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二十一条对管辖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指定管辖。二、行政处罚一般程序步骤1、立案:对初步审查符合立案条件的环境违法行为,应在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决定立案的,执法人员首先填写《环境保护行政处罚立案呈批表》,法制机构填写《立案登记表》。2、调查取证:由执法人员现场制作《现场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笔录》、及其它相关证据。3、调查报告:执法人员应在7日内调查终结,并向法制机构提交调查报告及有关证据材料。4、审查、决定:法制机构依法审查、核实并提出处理建议报本部门负责人决定。5、事先告知:决定处罚的,由执法人员制作行政
    2023-04-22
    155人看过
  • 行政处罚移送管辖的范围
    行政处罚法是为了规范行政处罚的设定和实施,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宪法规定制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管辖范围的法律。第二十条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二十一条对管辖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指定管辖。第二十二条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行政机关必须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第二十四条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第二十五条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第二十六条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
    2023-03-17
    88人看过
  • 行政处罚受什么部门管辖
    行政处罚在没有特殊规定的情况下,由违法发生地的行政机关管辖,两个以上行政机关都有管辖权的,由最先立案的行政机关管辖。一、行政处罚管辖发生争议怎么办行政处罚管辖权发生争议的,由最先立案的行政机关管辖。《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政机关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的,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当报请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指定管辖。也可以直接由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指定管辖。二、行政处罚管辖发生争议的应该交由谁处理对管辖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指定管辖。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规定,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二十一条规定,对管辖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指定管辖。三、行政处罚权是如何管辖的?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对管辖发生争议
    2023-03-04
    55人看过
  • 林业行政处罚强制执行申请如何进行
    林业行政处罚强制执行申请必须书写相关的申请书,然后提交给法院来进行申请。具体可以申请强制执行的情形有:(一)具体行政行为依法可以由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依法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主要是指依法可以对其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起诉又不履行,法律没有授予行政机关以强制执行权,或者法律虽授予行政机关强制执行权,同时又规定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法律、法规授予行政机关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将不予受理。邮政部门由于法律、法规没有授予其强制执行权,其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在相对人拒绝履行的情况下,应当属于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范围。(二)具体行政行为已经生效并具有可执行的内容。《行政处罚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可见,生效的具体行政行为,应当是具有法律依据,依照法定程序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生效的具体行政行为
    2023-04-01
    478人看过
  • 行政强制执行的管辖范围
    强制执行管辖法院可以依照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因此分三种情况:一是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执行;二是发生法律效力的支付令,由制作支付令人民法院负责执行;;三是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行政强制执行管辖权异议怎么提?一、行政强制执行管辖权异议怎么提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对该驳回管辖权异议的裁定不服的,当事人可以依法上诉。人民法院对当事人
    2023-07-07
    108人看过
  • 不服治安行政处罚申请行政复议,可以申请暂缓执行吗?
    一、不服治安行政处罚申请行政复议,可以申请暂缓执行吗当事人不服治安管理中的行政处罚,然后申请行政复议的,可以同时向公安机关申请暂缓行政拘留,等行政复议作出决定后,再确定是否进行行政拘留。《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被处罚人不服行政拘留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向公安机关提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申请。公安机关认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不致发生社会危险的,由被处罚人或者其近亲属提出符合本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条件的担保人,或者按每日行政拘留200元的标准交纳保证金,行政拘留的处罚决定暂缓执行。”当事人不服治安行政处罚,在申请行政复议后,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申请暂缓行政拘留:1、当事人被暂缓行政拘留后,对社会不会产生危险的;2、当事人已经向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3、当事人能够提供法定的担保人,或者能够按照每日行政拘留200元的标准交纳保证金。符合以下条件的,公安机关
    2024-01-15
    242人看过
换一批
#法律综合知识
北京
律师推荐
    #法律综合知识 知识导航
    展开

    法律综合知识是指涵盖法律领域各个方面的基础知识和应用技能。它包括法律理论、法律制度、法律实务等方面的内容,涉及宪法、刑法、民法、商法、经济法、行政法等多个法律领域。... 更多>

    #法律综合知识
    相关咨询
    • 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算行政管辖吗?
      河北在线咨询 2022-12-12
      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不是行政行为,是司法行为。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执行开始方式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 申请行政复议是不是处罚执行
      黑龙江在线咨询 2022-05-16
      申请行政复议不是处罚执行,行政复议是与行政行为具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人认为行政机关所作出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具有法定权限的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由复议机关依法对被申请行政行为合法性和合理性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的活动和制度。我国法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 (一)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
    • 行政处罚执行拘留延期执行申请怎么写
      贵州在线咨询 2024-09-16
      申请书主要包含五个组成部分:标题、称呼、主体、结尾以及落款。其中, (1)标题,有两种格式选择:①由性质与文种结合,例如《入团申请书》;②仅使用“申请书“作为标题。 (2)称呼,需另起段落,以冒号起头,写下接收申请的部门或负责人的名字。如“某某团支部:“、“系总支领导同志:“等。 (3)主体,包含三个方面:①申请事项的核心内容;②申请的理由,即阐述申请的目的、意义及其个人理解;③表达决心和期望,让
    • 行政处理决定申请强制执行依据管辖法院是哪里
      西藏在线咨询 2023-02-03
      行政处理决定申请强制执行依据管辖法院是第一审人民法院;一般是可以由行政机关或者是第三人进行申请,但申请强制执行的前提是需要确定当事人不履行自己的义务才能依法实施的。
    • 仲裁申请执行执行管辖是如何样的?
      山西在线咨询 2022-07-29
      首先它有利于权利人行使申请权,使权利人的权利得以实现;其次,它有利于人民法院内部的工作均衡和协调;再次,它有利于上级人民法院对于下级人民法院的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最后,它有利于维护国家主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