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之前的补偿金该怎么计算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4-04-26 23:4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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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公元2008年以前,若因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或劳动者无法胜任本职工作导致劳动合同被解除,则需按照每完成一整年的工作期限向该劳动者支付一个月薪酬的规定标准来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且此种情形下的最高限额为十二个月的工资总额。
然而,除上述两种情况外,对于其他类型的劳动合同解除,并未设定任何最高限额。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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