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公司成立之前,股东就存在着借款的故意,在公司成立之后存在着借款的行为。公司股东在设立公司之时,就准备在公司成立之后将公司的注册资本借回。这种形式的典型情况就是所谓的“过桥借款”。“过桥借款”是社会概念而非精确的法律术语,通常指公司股东为履行出资义务从第三人处取得借款;股东将借入资金交付公司并取得公司股权后,再将公司资金直接或间接地归还给出借人,用以抵销股东对出借人的欠款。在形式上,“过桥借款”出借人获得清偿的方式有两种:一是股东将公司资金以股东借款等形式转入股东自己名下,并以股东名义向出借人偿还借款、清偿债务,公司财务记载公司对股东的应收款或其它应收款;二是股东以公司名义将资金直接支付出借人,公司财务记载公司对出借人的应收款。不管上述二种形式的何种,公司股东都在设立公司之前,就存在着主观故意。基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处理此种案件时,大部分都是以股东抽逃出资或虚假出资进行处理,这里,暂且不论这种行为到底是抽逃出资行为还是虚假出资行为(律师倾向于认定虚假出资行为),只要出借人借此实现了债权,即可认定股东采取“过桥借款”出资。但如果出借人与股东、出借人与与公司签署有合法的协议,且根据协议出借人向股东、公司向出借人都收取合理报酬或价款,且这一报酬都在法律允许的民间借贷利率之内,是否能认定公司股东以“过桥借款”方式缴纳出资,这还涉及到非金融企业之间的融资的合法性问题,因此,也是司法实践中最常见、也是最富争议的情形。
2、在公司成立之后,股东存在着借款的行为,但借款之时,股东主观上有还款的意愿和能力。这种形式的股东,在公司成立之后,由于个人自身的生活或经营需要,临时性的向公司借款,以解个人的燃眉之急,这种借款形式一般期限较短、金额较小,相对而言对公司或社会造成的危害也不是很大。
3、在公司成立之后,股东存在着借款的行为,但借款之时,股东主观上没有还款的意愿和能力。这种情况一般有二种典型的表现形式,其一是股东在公司成立之时,并无抽回出资的意愿,但公司成立后,一旦受到其他因素的影响,公司经营情况的改变,股东就会借款从事其他经营行为,如股东甲控股有A、B两公司,在B公司成立之前,甲已经于政府初步达成征用20亩土地建造厂房的意向,但在公司成立后,由于国家土地政策的调整,B公司在近期内征地难度较大,但甲又不愿放弃征地的努力,而B公司在征地之前,因无厂房从事生产,故用于注册的100万资金基本上闲置,于是甲就将B公司的注册资本中的90万以个人名义借款后,投入到A公司,用于归还A公司的银行贷款,至于B公司的运行则取决于公司是否能取得土地的使用权。另一种情况是,股东设立公司后,因经营资金与注册资本相差较大,但由于涉及到银行贷款、业务交往等需要,并不希望减少其注册资本,于是将注册资本中的闲置部分以股东个人名义借出而后用于个人经营,如个人投资购房或投资设立新公司,上述二种情形的共性都在于股东借款的原因并非是公司经营或正常业务开支借走公司货币资金,股东在借款之时主观上认定的是否归还借款则取决于其他因素。这二种情形在目前的理论界也存在着是挪用公司资金还是抽逃出资的争论,从司法实践看,尤其是第二种情况构成犯罪时即有以挪用公司资金罪判罚的,也有以抽逃出资罪判罚的,但不构成犯罪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否能以抽逃出资进行处理一直存在着争论,但
有一点可以肯定的是上述二种情况都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
4、公司成立之后,股东存在着借款的行为,但借款之时,股东主观上并不清楚是否还款。这种情况与上一种情况相似,区别在于借款时,股东在主观上存在着矛盾心理,而并非上一种情况的确定心理,上种情况的确定就在于外因尚未实现前,股东不会将借来的资金予以归还,而这种情况在于股东是否归还借款并非取决于外因,而取决于股东自身,如股东将公司资金借出后,尚未决定资金的用途,这些资金可能用于归还公司也可能用于股东的其他经营,在股东向公司借款之时,并无明确的资金用向,而是存在着放在公司不如放在自已手中方便的心理,这种情况一般出现在股东人数较小,控股股东一股独大,其它股东又形同虚设的公司。对这种行为的处理,律师认为还是以引导规范,督促股东予以改正为主。
-
法律对借款合同的约束性有哪些?
136人看过
-
银行贷款股东权益:个人借款与股东的关联性
158人看过
-
股东起诉退股的合法性
153人看过
-
股东借款 公司借款给股东
357人看过
-
借款合同的有效性认定需要哪些方法
143人看过
-
股东借公司款牵扯税种有哪些?
194人看过
借款指企业向银行等金融机构以及其他单位借入的资金,包括信用贷款、抵押贷款和信托贷款等。借款也可以指当事人向银行等金融机构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借入的资金,包括信用贷款、抵押贷款和信托贷款等。借款合同也是一般的民事合同,应当适用民事诉讼法律以及相... 更多>
-
股东所有权性质有哪些?股东权有哪些性质?新疆在线咨询 2022-08-12一,股东性质全称是股东权利的性质。.股东权或者股东权益简称股权,泛指公司给予股东的各种权益或者所有的权利,具体的是指股东基于股东资格而享有的从公司获取经济利益并参与公司管理的权利。 二,股东性质是根据股东出资来划分的,一般分为个人股东、投资基金、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其他非居民企业。 三,股东权利的内容: 1、发给股票或其他股权证明请求权; 2、股份转让权; 3、股息红利分配请求权; 4、股东会临时
-
股东间借款,股东间相互借款买公司股票有哪些规定吗上海在线咨询 2022-08-19企业在向股东融资时应签署正规借协议,避免加入逾期归还借款转变为增资的条款,股东在借款融资的股东会议应对增资条款持反对意见。确因融资妥协的,也因约定按市场价格或经对公司估值后折兑股权。
-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向公司借款的法律性质安徽在线咨询 2024-11-15股东向公司借款,若符合法定程序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则为合法的公司和股东的借贷关系。这里的“合法”指的是借款程序、借款内容、借款用途、债权债务关系等方面的合法性,包括但不限于是否违反公司章程、是否经过全体股东同意并履行法定程序、是否与公司签订借款协议、是否依法履行借款人的权利、义务、借款数额是否超过其股份数额、借款时间是否超过1年、是否进行了必要的财务账务处理,以及是否出现了有损于其他股东利益
-
公司股东借款借条要哪些写,有没有法律依据河北在线咨询 2022-08-04一般都是不用召开股东会的,只要签借款合同就好了, 借款合同里面要标明几项绝对记载项: 1、借款双方名称, 2、借款用途, 3、借款金额, 4、借款期限, 5、利息及支付方式, 6、借款资金的转入方式:转账或者现金。 如果召开了股东会,决议也是很好写的, 可以照着工商注册的那个模板进行必要的修改增减条款。股东会决议里要体现,1、借款用途,2、借款金额。借款对象,可以是大概,不需要具体到人。股东会的很
-
股东借款有利率的,股东借款给公司利率多少合适呢?澳门在线咨询 2022-08-07【1】公司与公司之间不能实行借贷,个人与公司之间是可以借贷的,利息不能超过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2】借款金额,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但是不能恶意损害公司的合法权益;【3】公司转账给股东个人,很容易被认定为股东抽逃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