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代表诉讼的执行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8-10 11:36:49 318 人看过

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股东代表诉讼的执行问题适用民诉法的规定,经权利人申请后,由人民法院负责执行法院判决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四条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第二百三十六条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

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什么情况下可以提起股东代表诉讼

公司股东在履行完前置程序后,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为公司利益起诉侵害方:

(1)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上述股东的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的,向法院提起诉讼。

(2)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上述股东可以以个人名义向法院提起诉讼。

(3)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上述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股东代表诉讼执行程序研究

(一)执行申请的提出

股东代表诉讼判决以后,如果被判决承担责任的义务人逾期不履行义务,法院可以应权利人的申请依法强制执行。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和相关规定的精神,申请人必须是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人或者权利继承人、权利承受人。对于股东代表诉讼制度而言,公司作为判决确定的权利人,通常具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权利,但是公司被从事违法行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控制时,有可能无法有效的提出执行申请。为了保障判决的顺利执行、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法院应当允许股东作为申请人向其提起执行申请。如果公司已经提出了强制执行申请,则股东没有再提起执行申请的必要。[49]

(二)执行措施的特殊性

股东代表诉讼制度的特殊性决定了其判决的强制执行也具有自身的特色,这主要体现为强制执行过程中一些特殊措施的采取。

1、直接执行侵权董事、监事、高管、股东和第三人的财产

如果实施侵权行为的董事、监事、高管、股东和第三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则法院的执行机关可以直接采取相应的执行措施,如冻结划拨存款、扣留提取收入、拍卖变卖财产等,这些和通常的执行方式并没有太大的差异。

2、拍卖、变卖或强制转让股东、董事、监事、高管股份

如果股东、董事、监事或高管除了股份以外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法院可以将股东、董事、监事或高管的股份拍卖、变卖或强制转让股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也做了相应的规定,其中第52条之规定,对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所持有的公司股权,可以直接强制拍卖、变卖或者强制被执行股东按公司法的规定转让其股权;第54条规定对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所持有的股份,在征得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后,可采取拍卖、变卖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若干规定》第55条规定对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股本股权在征得合资或合作他方同意及对外经济贸易主管机关批准后,可以直接强制转让。如果有限责任公司的全体股东的过半数不同意转让但又不购买股份,只要强制拍卖、变卖或强制转让不损及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应当允许法院将侵权人的股份加以拍卖、变卖或者强制转让。

3、公司收购股东、董事、监事、高管股份

当持有公司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或高管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但强制拍卖、变卖和强制转让程序都未能顺利进行,此时可行的途径是公司可以其对侵权人的债权作为对价收购侵权人的股权,并按照《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这种做法已经在实践中得到了应用,小股东无锡市南长区房地产经营公司等诉恒通公司利用控股优势地位以低值高估的房产向公司抵债属关联交易要求确认其侵权并赔偿公司损失案即是典型的案例,该案中法院裁定以新江南公司对恒通公司拥有的债权人民币3642.6331万元作为收购款,收购恒通公司持有的新江南公司股份39593838股。收购后,新江市公司依法相应减少其注册资本注销股份。[50]

结语:实践继受和理论反思

从上文的论述可以看出,股东代表诉讼制度的引入并非简单的条文移植,而是需要经由司法实践不断丰富规则、完善程序。股东代表诉讼制度的设计总是试图在鼓励诉讼和限制滥诉、保护股东权利和维护公司利益之间取得平衡,而这些目的的实现和司法实践的总结、学说理论的检讨密切相关。[51]可以预见,股东代表诉讼制度作用的切实发挥需要经历一个实践继受而非条文抄袭的过程。我国《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制定仅仅是实践继受过程的开始,人民法院在以后的股东代表诉讼司法实践中会遇到很多问题,如何样发掘判例资源、开展理论研讨,将是股东代表诉讼制度能否在中国成功运作的关键。因此,理论界和实务界不应拘泥于法条的诠释,而应当结合中国股东代表诉讼的实际状况不断反思制度架构和运作程序,唯有经过深入的理论反思,中国的股东代表诉讼才会兼具适应性和适用性,既能满足社会发展需要,又能方便司法适用。(来源:北大法律信息网)

注释:

作者简介:刘凯湘,男,湖南省攸县人,汉族,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1]关于股东为公司利益而提起的诉讼应当以何种名称称呼,学界存在分歧。在《公司法》修订之前,部分学分以代表诉讼称之,参见段厚省:略论股东代表诉讼,载《政治与法律》2000年第4期,第33-37页,吴建斌:股东代表诉讼制度及其在我国的建立和完善,载《南京大学学报》2000年第1期,第80-84页,陈朝阳:股东代表诉讼制度研究——兼论我国《公司法》的立法完善,载《现代法学》200年第10期,第110-113页;部分学者以派生诉讼称之,如胡滨、曹顺明:股东派生诉讼的合理性基础和制度设计,载《法学研究》2004年第3期,第92-113页,杨路:股东派生诉讼问题研究,载《人民司法》2003年第4期,第36-40页,甘培忠:论股东派生诉讼在中国的有效适用,载《北京大学学报》2002年第9期,第17-25页。《公司法》修订后学者们倾向于使用派生诉讼这一名称,因其更能体现代位性和代表性两个特点,但是日本、韩国和我国台湾地区普遍使用代表诉讼这一名称。派生诉讼和代表诉讼均是对DerivativeSit的翻译,故本质上没有区别。

[2]较为详细的阐述参见周剑龙:日本的股东代表诉讼制度,载王保树主编:《商事法论集》,北京: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265页。

[3]以美国为例,在衡平法院创造出派生诉讼制度以后,美国最高法院在Dodgev.Woolsey一案中首先处理这个问题,并且确立了股东代表诉讼的一般原则。该制度固然可以制止侵害公司利益的不法行为,但也可能影响公司正常运营,因此也有部分学者加以明确反对,其中最为著名的是1944年由FranklinW.Wood提交的Wood报告。基于这些因素,美国理论界和实务界一直试图在鼓励诉讼和限制诉讼之间寻找一个平衡点。参见王惠光:公司法中代表诉讼制度的缺失与改进之道,载《商法专论——赖英照教授五十岁生日祝贺论文集》,元照出版社1995年版,第116-118页。

[4]参见周剑龙:日本公司法制现代化中的股东代表诉讼制度,载《南京大学学报》2006年第3期,第43页。

[5]参见前引王惠光文,第119-120页,第145-147页,第151-152页,第161-167页。

[6]如在日本公司法现代化的过程中,细化了原告认定规定、扩大了被告适用范围。参见前引周剑龙文,第44-46页。台湾地区修订后的公司法降低了起诉股东的持股比例要求(由5%降到3%)。

[7]相对台湾地区而言,我国《公司法》降低了持股比例要求、扩大了被告范围、规范了适用程序。

[8]这在《公司法》修订前后的一系列股东代表诉讼案件表现的比较明显,如张家港涤纶长丝长诉香港吉雄公司案、李丽诉陈刚案、朱传林诉赵建平侵害公司利益案(五芳斋案)、苏州新发展投资有限公司、兖矿集团有限公司诉四川宏达集团有限公司、四川宏达股份有限公司(中期期货案)、科达经营部案、大连盛道集团有限公司诉珠海市华丰集团有限公司、厦门元利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厦门新达利房地产有限公司案、中添国际有限公司诉上海廷中实业有限公司、汪刚、谢光学、姚军诉潘石屹案、上海自来水公司诉上海辉煌实业总公司、上海海上国际赛艇俱乐部有限公司案、深圳市卢堡有限责任公司诉黄振汉、建辉投资有限公司案、深圳市外经发展有限公司诉广东核电投资有限公司案、无锡市南田区房地产开发公司诉恒通公司案、顺德市国信实业有限公司诉顺德市贸促信息有限公司、雷爱新诉蔡肇伟案、广州科技园建设有限公司诉广东珠江投资有限公司、

[9]在《公司法》修订之前,有些法院不受理股东代表诉讼案件,理由是《公司法》中没有股东代表诉讼的相关规定。参见吴建斌:股东代表诉讼制度及其在我国的建立和完善,载《南京大学学报》2000年第1期,第82-83页。对于受理的股东代表诉讼案件,各地法院的处理有所差异,如公司有被列为被告(如大连盛道案)、有被列为第三人,诉讼费用有按诉讼标的金额比例收取(如中期货案)、有参照非财产案件标准收取,有的坚持起诉股东必须符合同时持股原则(如五方斋案)而有的则不做要求。

[10]也有学者称之为同期所有权规则,参看施天涛:《公司法论》,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年第2版,第442-443页。

[11]需要注意的是,我国《公司法》修订前最高人民法院草拟的《关于审理公司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征求意见稿)采取的恰恰是同时持股原则,其第四十四条规定:损害公司利益行为发生时持有并且持续持有公司股份的股东可以提起股东代表诉讼。

[12]这可以看作大陆法系对持股期限原则的突破,和英美法系突破同时持股原则具有一致性。美国对同时持股原则的突破集中体现在美国法律协会(ALI)提出的公开理论(DisclosreTest),依据该理论,只要股东是在违法行为公开之前取得股票,均可以提起股东代表诉讼。参看TheAmericanLawInsititte,PrinciplesofCorporateGovermance,7.02(a)(1),(1988)。

[13]参见前引王惠光文,第127-127页。

[14]参见前引王惠光文,第127-128页;周剑龙:日本公司法制现代化中的股东代表诉讼制度,载《南京大学学报》2006年第3期,第46-48页。

[15]我国《公司法》修订前最高人民法院草拟的《关于审理公司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征求意见稿)却认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所持股份不得少于10%.

[16]参见前引王惠光文,第130页。

[17]参见周剑龙:日本公司法制现代化中的股东代表诉讼制度,载《南京大学学报》2006年第3期,第44-45页。这里涉及到主观要件的立法模式究竟采概括模式还是列举模式的问题,如果明确要求起诉的股东必须有充分而公正的代表性,有助于法院审判但有碍于诉权行使,因为原告必须提供证据证明自己起诉的正当性;如果明确列举属于恶意的诉讼情形,通常要求被告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被告存在恶意。

[18]参见周剑龙:日本公司法制现代化中的股东代表诉讼制度,载《南京大学学报》2006年第3期,第45-46页。

[19]最高人民法院草拟的《关于审理公司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征求意见稿)认为被告包括董事、监事、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控制股东,但是没有将实际控制人等第三人列入。

[20]参见蔡立东:论股东代表诉讼中被告的范围,载《当代法学》2007年第1期,第153-159页。该文提出了确定被告范围的几个参考性因素,并认为他人的范围过于宽泛,应做限制性规定。

[21]参见甘培忠:论股东代表诉讼在中国的有效适用,载《北京大学学报》2002年第9期,第21页。

[22]参见胡滨、曹顺名:股东代表诉讼的合理性基础和制度设计,载《法学研究》2004年第4期,第101页;此外也有学者主张将公司列为共同原告,杨路:股东代表诉讼问题研究,载《人民司法》2003年第4期,第39-40页。

[23]参见刘俊海:论股东的代表诉讼提起权,载王保树主编:《商事法论集》(第1卷),北京: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95页。

[24]参见孟祥刚:公司股东代表诉讼的审理,载《法律适用》2007年第4期,第22页。

[25]参见刘俊海:论股东的代表诉讼提起权,载王保树主编:《商事法论集》(第1卷),北京: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112-128页。该部分详尽分析了美国、英国、欧共体指令、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关于前置程序的规定。

[26]参见王惠光:公司法中代表诉讼制度的缺失与改进之道,载《商法专论——赖英照教授五十岁生日祝贺论文集》,元照出版社1995年版,第132-134页。

[27]参见李卫国、向长胜:试论我国诉讼代表诉讼制度的完善,载《云南行政学院学报》2007年第1期,第146页。

[28]以美国为例,美国虽然有十九个州采用了诉讼担保制度,但集中了多数大型公司的特拉华州、伊利诺州等并不要求提起诉讼的原告提供担保,其他一些州虽然有担保制度,但法院要求担保的条件相当严格,只有在法院认为股东代表诉讼不会为公司和股东带来任何好处时,法院才能要求原告提供担保。即使在要求提供诉讼担保的部分州,股东也可以通过累积股份或诉讼参加来免除担保责任。

[29]参见中国期货业首例股东代表诉讼案例聚焦,股东代表诉讼如何成为维权利器,最后访问时间2007年12月20日。

[30]参见甘培忠:简评中国公司法对股东代表诉讼制度的借鉴,最后访问时间2007年12月20日。

[31]参见许美丽:股东代位诉讼之和解和撤回,载于《政大法学评论》中华民国八十八年六月第六十一期,第363-364页。

[32]参见杨荣馨主编:《民事诉讼原理》,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114页。

[33]参见许美丽:股东代位诉讼之和解和撤回,载于《政大法学评论》中华民国八十八年六月第六十一期,第342页

[34]同上注,第342-343页。须注意的是,我国民事诉讼法理论严格区分和解和调解。民事纠纷当事人就争执问题进行协商并达成协议,进而消灭争执的行为是和解;民事纠纷当事人在第三方的主持下,就争执问题进行协商并达成协议的行为称之为调解。就派生诉讼和解制度而言,持肯定说的学者似乎认为法院的参与会导致和解协议效力上的变化。持限制肯定说的学者则认为若法官自始介入和解过程,则和解之效力和判决之效力相同,对公司和原告外股东均具有约束力。

[35]同上注,第344-345页。限制肯定说主张和解效力不及于股东和原告外股东,修正限制肯定说认为这会使被告处于不利地位,故主张和解效力及于受诉讼通知的其他股东。但如何认定公告通知的效力范围?股东收到通知是否即表示授权原告股东进行和解?这些问题尚值得探究。

[36]美国法律协会(ALI)认为须根据规定意旨及考量经济因素,要求以实务上可能之程度以及个人之情形通知,具体方法由法院裁量之。参见许美丽:股东代位诉讼之和解和撤回,载于《政大法学评论》中华民国八十八年六月第六十一期,第347页。

[37]参见潘剑锋:《民事诉讼原理》,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235-236页。

[38]参见许美丽:股东代位诉讼之和解和撤回,载于《政大法学评论》中华民国八十八年六月第六十一期,第348页,第361-362页。

[39]同上注,第348-351页。

[40]参见王惠光:公司法中代表诉讼制度的缺失与改进之道,载《商法专论——赖英照教授五十岁生日祝贺论文集》,元照出版社1995年版,第153-156页。

[41]如Charelesv.EppersonCo.,137N.W.2d605.(Iowa,1965),转引自前引王惠光文,第153页。

[42]如Lynchv.VickersEnergyCorp.,429A2d497(Del.,1981),转引自前引王惠光文,第154页。

[43]这些特殊的情形是:如果被告是多数股东且控制整个公司时,赔偿付给公司无异使被告在败诉时获得巨大利益;大部分股东是作为诉因的违法行为的教唆者或支持者,此时将赔偿付给公司等于是让违法行为者及其支持者获益;大部分股东是无资格起诉的股东,例如是起诉后才取得股票的股东,他们并未因被告的违法行为在事实上遭受损害,赔偿付给公司就使得这些股东额外获利;如果原公司因合并而消灭,则赔偿应直接给付给原公司的股东,否则合并后存续公司的股东将获得不当得利。参见前引王惠光文,第155页。

[44]参见CalyEisenberg,CasesandMaterrialsonCorporations,at1018-1019.(6thed.,1988)。此时不一定要求获得胜诉判决,只要原告的诉讼行为对全体股东是有益的,其他股东就应当分担部分诉讼费用。

[45]参见前引王惠光文,第152-162页。

[46]参见甘培忠:简评中国公司法对股东代表诉讼制度的借鉴,最后访问时间2007年12月20日。

[47]参见戴国、唐涛:大股东侵害公司利益,小股东提起代表诉讼,最后访问时间2007年12月20日。

[48]参见甘培忠:论股东代表诉讼在中国的有效适用,载《北京大学学报》2002年第9期,第20页。

[49]但实践中存在不同做法,在小股东无锡市南长区房地产经营公司等诉恒通公司利用控股优势地位以低值高估的房产向公司抵债属关联交易要求确认其侵权并赔偿公司损失案中,案件判决生效后,小股东南长区房地产经营公司和其所属公司新江南公司均提起强制执行申请,法院均予以受理。

[50]参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二庭:股东代表诉讼案件的审理与执行探讨,最后访问时间:2007年12月20日。

[51]有关股东代表诉讼制度理论基础的检讨,参见胡滨、曹顺明:股东代表诉讼的合理性基础和制度设计,载《法学研究》2004年第3期,第92-113页。

刘凯湘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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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东代表诉讼,又称股东派生诉讼、股东衍生诉讼、代位诉讼等,是指违法行为人(占居支配地位的股东、董事、监事等)因其违法行为给公司造成损失,而公司怠于向该违法行为人请求损害赔偿时,公司股东有权代表其他股东,代替公司提起诉讼,请求违法行为人赔偿公司损失。③因该种诉讼是股东代表公司提起的间接诉讼,故称之为股东代表诉讼更为合适。该制度最初形成于英美判例法,大陆法系国家逐步接受。日本商法第267条、台湾地区《公司法》第214条均有明确规定,德国法没有直接规定股东代表诉讼,但《股份法》第309条规定关联企业的子公司的少数股东有代位公司提起诉讼的权利,无疑体现了这一法律制度。④从而为保障公司利益不受侵害提供了另一条重要的救济渠道。从上述定义中可以看出,与股东直接提起的诉讼相比,股东代表诉讼具有如下一些特点:1、权利保护的间接性。股东代表诉讼所要救济的是被他人侵害的公司权利,通过保护公司的整体利益进而达到保
    2023-0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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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如何理解股东代表诉讼?
    股东代表诉讼一般是指当公司怠于通过诉讼追究公司机关成员责任或实现其他权利时,由具备法定资格的股东为了维护公司利益,并出于追究这些成员责任或实现这些权利之目的,依据法定程序代表公司提起的诉讼。为了确保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上述义务后得到追究,更有力地保护公司和股东的利益,我国新《公司法》借鉴了其他国家的立法经验,确立了股东代表诉讼制度。根据侵犯人身份的不同与具体情况的不同,提起股东代表诉讼有以下几种程序:1.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给公司造成损失时股东代表公司提起诉讼的程序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为了确保责任者真正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公司法》对股东代表诉讼作了如下规定:(1)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的,股东通过监事
    2023-0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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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股东代表诉讼 公司地位
    股东代表诉讼
    提到股东代表诉讼,很多人比较陌生,股东代表诉讼,一般是指当公司息于通过诉讼追究公司机关成员责任或实现其他权利时,由具备法定资格的股东为了维护公司利益,并出于追究这些成员责任或实现这些权利之目的,依据法定程序代表公司提起的诉讼。为了确保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上述义务后得到追究,更有力地保护公司和股东的利益,我国新《公司法》借鉴了其他国家的立法经验,确立了股东代表诉讼制度。由于股东代表诉讼的实质原告是股东所在的公司,只是因公司怠于或者拒绝提起诉讼而由股东代表其提起诉讼,因此,在公司监事会、监事、董事会、执行董事等对公司负有违约或者侵权之债时,作为债权人的公司应当向哪个法院提起诉讼,股东代表诉讼中的原告即应向哪个法院提起诉讼。在股东为追究董事责任而提起代表诉讼时,依据合同纠纷案件或者侵权纠纷案件的地域管辖原则,也可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一、股东代表诉讼不同于民诉法上的一般诉讼。股东代表
    2023-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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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股东代表诉讼委托代理协议
    一、股东代表诉讼委托代理协议甲方:乙方:一、甲方因事宜,现委托乙方指派的律师为其代理上述事宜的有关非诉讼法律事务。二、甲方委托乙方律师的具体法律事务为:三、甲方应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材料配合乙方开展工作,乙方应积极履行职责,根据法律和事实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四、根据乙方的收费标准,甲方同意于签约后就上述委托事务向乙方一次性支付律师费共人民币元。上述费用不包含乙方到广州外办理上述委托事务的差旅费和有关杂费。乙方在甲方支付费用后开始代理工作。五、甲方无正当理由终止委托,应支付双方约定的律师费,并不得要求退还已支付的律师费。六、乙方无故终止代理,应全额退还甲方已交付的律师费。七、甲、乙双方因执行本合同而产生的争议应提交广州仲裁委员会仲裁。八、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至律师函发出时终止。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均具同等法律效力。九、特别约定:无。本人/单位在签署本合同之前,已清
    2022-0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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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怎样提起股东代表诉讼?
    股东享有提起代表诉讼的权利,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忠实和勤勉义务,给公司利益造损害,而公司又不追究其责任时,可以代表公司提起诉讼,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在实践中,大股东操纵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损害公司利益以及公司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时有发生,迫切需要强化对公司利益和中小股东利益的保护机制,赋予股东提起代表诉讼的权利,具有重要的实际意义。股东代表诉讼提起权的主体资格认定标准所谓公司股东代表诉讼提起权,是指当公司拒绝或者怠于通过诉讼追究公司治理机构成员或者公司以外的第三人对公司所负有的义务或者责任时,具备法定资格的公司股东依据法定程序以自己的名义,但是系出于维护公司利益而提起诉讼的权利,故又称为派生诉讼提起权等。由于股东认为自身利益受到直接侵害而提起诉讼保护自己的权利时,法律上并无主体资格的限制;问题的关键在于股东认为自己的权利受到间接侵害并提起股东代表诉讼的,则对原告的主体资格,各国公司立法均有
    2023-0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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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代表股东如何提起诉讼
    法律综合知识
    一、代表股东如何提起诉讼代表股东提起诉讼的程序依据具体的情况而有所不同,具体如下:1.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的,股东通过监事会或者监事提起诉讼。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180日以上连续持股期间,应为股东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时,已期满的持股时间;规定的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是指两个以上股东持股份额的合计。2.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的,股东通过董事会或者董事提起诉讼。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180日以上
    2023-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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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股东代表诉讼可以对股东提起吗
    一、股东代表诉讼可以对股东提起吗实际出资人不能提起股东代表诉讼。实际投资人也叫隐名股东,是指依据书面或口头协议委托他人代其持有股权者。与隐名股东对应者,通常被称为显名股东。相对于以股东私益权为目的的直接诉讼而言,股东代表诉讼是基于股东共益权而产生的间接诉讼,其目的是为了维护公司的利益,制止损害公司的行力。但因为股东行使的是本应由公司享有的诉权,为了防止股东滥用该诉权谋取私剃,损害公司名誉桶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各国立法均对股东提起代表诉讼加以限制。根据我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股东提起代表诉讼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必须存在损害事实。公司应当受到损害并存在客观的损失。这种损害的产生主要有以下原因:违反忠实义务、勤勉义务;内幕交易及短线交易;操纵市场;公司董事、监事、高管人员为自己确定过高的薪酬;公司董事、监事、高管人员抢夺本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等。(2)必须用尽公司内部救济。股东代表诉讼是针对
    2023-0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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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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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东代表诉讼又称派生诉讼、股东代位诉讼,是指当公司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法侵害而公司却怠于起诉时,公司的股东即以自己的名义起诉,而所获赔偿归于公司的一种诉讼形态。 股东代表诉讼的原告必须是公司的股东,一人或多人都可以提起股东代表诉讼,但并非只要是... 更多>

    #股东代表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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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股东派生诉讼还是股东代表诉讼
      山西在线咨询 2023-01-26
      股东代表诉讼不是股东派生诉讼。股东诉讼是指股东纯粹为维护自身的利益向公司或者其他人提起的诉讼。股东派生诉讼是指当公司的合法权益受到他人侵害,特别是受到有控制权的股东、母公司、董事和管理人员等的侵害而公司怠于行使诉权时,符合法定条件的股东个人以公司的名义对侵害人提起诉讼,追究其法律责任的诉讼制度。
    • 股东代表诉讼的特点有哪些,股东代表诉讼有哪些特点
      山东在线咨询 2022-11-15
      股东代表诉讼提起权,是指公司利益受到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人侵害,而公司拒绝或者怠于通过诉讼追究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人的法律责任的,符合法定条件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那么股东代表诉讼的特点有哪些,股东代表诉讼有哪些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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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在线咨询 2022-08-08
      股东代表诉讼制度是随着对少数股东权保护的加强而逐渐发展起来和不断完善的。在公司权力中心由股东大会转移至董事会和公司管理层后,股东权得不到充分保护和救济的社会问题日益突出。股东代表诉讼制度即属于为此而设计的诸多法律制度中的一种,其功能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其一是救济功能,即在公司利益受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以及其他人的非法侵害时,通过股东提起代表诉讼的方式,使公司及时获得经济赔偿或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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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陕西在线咨询 2023-02-23
      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股东代表诉讼是以公司为主体诉讼的,股东代表诉讼代表的是公司,替公司起诉维护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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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西在线咨询 2023-04-07
      股东直接诉讼,是指股东为了自己的利益而基于股份所有人地位向其他侵犯自己利益的人提起的诉讼。此处侵犯自己利益的人包括股东所在的公司及董事或其他股东。 股东代表诉讼,又称派生诉讼、股东代位诉讼,是指当公司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法侵害而公司却怠于起诉时,公司的股东即以自己的名义起诉,而所获赔偿归于公司的一种诉讼形态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