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毕节教师资格认定办理地点
办理地点是各区县的教育局。
二、毕节教师资格认定办理对象
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户籍所在地、居住地(须持有毕节市有效期内的居住证)或在毕节市就读(仅限应届毕业生)的中国公民,可在毕节市申请认定幼儿园、小学、初级中学、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
根据《教育部办公厅中共中央台湾工作办公室秘书局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秘书行政司关于港澳台居民在内地(大陆)申请中小学教师资格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师厅〔2019〕1号)规定,如有在毕节市居住、工作和学习的港澳台居民,需持有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5年有效期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等有效证件及无犯罪记录证明,可在毕节市申请认定中小学教师资格。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学历及其他条件、程序要求与内地(大陆)申请人相同。
三、毕节教师资格认定办理条件
(一)申请认定幼儿园、小学教师资格、初级中学、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应当具备《教师法》规定的相应学历。其中,申请认定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应当具备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并应当具有相当助理工程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者中级及以上工人技术等级。
(二)有效期内的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
根据黔教师发〔2013〕401号文件规定,“改革试点工作启动前已入学的全日制普通学校师范类专业毕业生,可按原办法认定教师资格;试点工作启动后,即2014年(含2014年)后入学的师范类专业毕业生,申请上述教师资格须参加国家教师资格考试”。
(三)应当达到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颁发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的二级乙等及以上标准。
(四)能适应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体检结果合格。
(五)遵守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职业道德,能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规定的义务。
(六)申请教师资格的“任教学科”应与报考面试科目一致。其中,申请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课、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类别教师资格,申请“任教学科”还应与所学专业一致。符合直接认定的2013年及以前入学的普通全日制师范类毕业人员申请“任教学科”应与所学专业一致或相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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