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企业水污染事故高发性和企业功过相抵的现状,与共产党的十七大提出的生态文明建设相背离。当前迫切需要是把生态文明落实到各项工作中,分析企业在水环境保护中的法律责任制度现状已不适应生态文明发展的要求。给企业活路并完善企业水环境保护责任制度,使生态文明制度建设与企业制度建设有机结合,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和完善。【英文摘要】Theinconsistentsitationbetweenhighrateofenterprises’waterpolltionincidentsandtheircontribtionishighlydeviatedfromEcologycivilizationconstrctionclaimedbyCCPin17thNationalPeoplesCongress.Thergentneedscrrentlyaretoimplementecologycivilizationintopractice,andtoanalyzethesitationofenterprises’legalresponsibilitysystemsinwaterenvironmentprotectioncoldnotmeetthereqirementsofecologycivilizationdevelopment.Meanwhile,endeavortomakeenterprises’legalresponsibilitysysteminwaterprotectionmoreperfectinordertolinktheenterprisesdevelopmentwithecologycivilizationsystemconstrctionandtoconstrctaharmoniossocietywithecologicalcivilization.【关键词】企业;污染;责任;完善【英文关键词】enterprise;polltion;liability;consmmate【写作年份】2008年【正文】中国共产党的十七大提出建设生态文明,基本形成节约能源资源和保护生态环境的产业结构、增长方式、消费模式。”1对胡锦涛总书记这句论述的理解:基本形成节约能源资源”,这是建设生态文明的必然选择,与此相一致的是节能、减排、降耗的提出和落实,只有实现节能、减排、降耗才能基本形成节约能源资源。节能、减排、降耗主要针对企业而提出,尤其是耗能高、污染大的企业,可见,企业节能、减排、降耗是节约能源资源的最重要主体。基本形成节约能源资源和保护生态环境的产业结构、增长方式”,与企业密切相关。企业为国民经济建设做出巨大贡献,是经济建设的主力军,它的产业结构不高,经济增长方式粗放将直接影响我国整体的产业结构和经济增长方式,影响节约能源资源和保护生态环境的产业结构、增长方式,也必将影响生态文明建设。一次,企业在生态文明进程中肩负着重大的责任。生态文明,是以可持续发展为核心,以资源节约、环境友好的建立为途径,是人与自然和谐社会的实现。建设生态文明要求资源节约、可持续发展、人与自然和谐。当前迫切需要是把生态文明落实到各项工作中,分析企业水环境保护责任的立法现状已不符合生态文明的要求,给企业活路并完善企业水环境保护责任,促进节水型社会、人与自然和谐社会的进程,实现生态文明社会。一、企业水污染现状与生态文明的背离据统计,近年来,我国水污染事故频繁发生,光2001年到2004年就发生水污染事故3988件。尤其是因企业违法排污和事故而引发的重大水污染事件也是接连发生。22005年底至2006年初不足3个月的时间,发生了3起重大水污染事件。2005年11月,吉林石化公司双苯厂发生爆炸,造成松花江部分江段污染,并影响到了俄罗斯。2005年12月,广东一家企业超标排放含镉废水,导致下游10万人无法饮用北江水。2006年1月,湖南省株洲市霞港湾因水利工程施工不当,导致含镉废水流入湘江。2007年太湖、巢湖、滇池蓝藻爆发,原因是水体富营养化,企业排污是造成水体富营养化的重要原因。2008年贵州省独山县瑞丰矿业有限公司砷污染事件的发生,造成患轻度砷中毒病人13例,亚急性砷中毒病人4例。以上数字显示,2001-2004年的污染事件中,因企业违法排污引发的重大水污染事件较多,2005-2008年的重大污染事故中几乎都是企业引起的。2006年,中国废水排放总量达到536.8亿。其中工业废水排放量240.2亿吨,占排放总量的44.7%。3工业废水的排放主体是各类企业,再加上非工业企业排污,可以表明企业排污量占很大比例。企业作为经济建设的主体,为我国GDP的总值做出了贡献,同时也带来了负面的影响,企业水污染现状与生态文明要求相背离,造成此现状的原因之一是我国现有的法律责任制度的不完善。首先,当前企业水污染事故高发性与生态文明相背离。从以上2001年至今的企业水污染事件的统计中,我们可以看出,大大小小的企业水污染事件频繁发生,丝毫无减退的迹象。而法律责任的惩罚不到位及法律责任的缺失是根本原因。环保部副部长潘岳在2008年的《绿色资本市场倒逼企业环保责任》中指出,在中国经济高速发展的同时,环境污染事故也进入高发期。[4]企业水污染事故的高发性表明了企业水环境责任的不完善,违法排污、超标排污行为没有得到应有的制裁,现有的法律并不是防止水污染的良方。其次,企业是完成我国GDP的主力军,对国民经济建设做出重大的贡献,但是企业排污危害造成了很大的负面效应,企业贡献与危害之间功过相抵甚至过大于功的状态与生态文明相背离。例如,在过去的20年间,云南滇池周边的企业创造了大量产值,如今,要初步恢复滇池水质,至少需要花费若干倍的产值数。可见,这些企业不但实际没有为经济建设做出贡献,而且还让纳税人和政府为他们欠帐买单。淮河流域的小造纸厂,20年来累计的产值是500亿元,要治理这些小造纸厂造成的污染,仅仅是使干流的水达到最低的灌溉用水标准,也需要投入3000亿元。要让淮河流域恢复到20世纪70年代的三类水质,费用甚巨,费时至少100年……可见,一些企业的发展并不符合科学发展观的要求,法律上对企业保护与约束没有平衡,常此以往,如何使生产力保持活力?如何使经济可持续发展?如何实现生态文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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