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郎溪消协密集宣传消费维权“5新法”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07 20:24:56 65 人看过

今年3月15日是第32个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同时也是我国消费维权有关5新法同时开始施行的日子。这一法三规一解释包括:全国人大常委会修定的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国家工商总局发布的《网络交易管理办法》、《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消费者投诉办法》、《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查检验办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为此,安徽郎溪市场监督管理局、消费者协会从2月17日开始,用一个月的时间展开了大规模的密集宣传。

新《消法》是该法颁布20年来的首次大修。在强化经营者义务方面,举证责任倒置成为破解消费者维权难、维权成本高的利器。新法规定,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

《网络交易管理办法》中七天无理由退货的规定,成为电商行业、网店买家、网购用户广泛关注的一大焦点。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7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网络商品经营者应自收到退货之日起7日内返还商品价款,但消费者定做的、鲜活易腐的、在线下载或消费者拆封的数字化商品、报纸和期刊等除外,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并承担退货运费。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消费者投诉办法》规定,消费者在投诉时应当有明确的被投诉人,有具体的投诉请求、事实和理由,通过信函、传真、短信、电子邮件和12315网站投诉平台等形式投诉的,应当载明消费者的姓名及住址、电话号码,被投诉人的名称、地址,投诉的要求、理由及相关的事实根据、投诉日期等。

《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查检验办法》规定工商部门可定期或不定期对商品质量进行抽检,抽检工作所需经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不得向经营者收取检验费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了商家应当对赠品质量安全承担责任,并首度明确知假买假行为不影响主张消费者权益,同时还规定消费者因虚假广告推荐的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遭受损害,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相关规定请求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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