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成员有哪些情形应当回避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8-15 18:45:38 93 人看过

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成员应当回避的情形:是劳动争议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近亲属的;与劳动争议有利害关系的;与劳动争议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调解的。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和企业代表组成;劳动争议调解组织的调解员由具有一定法律知识、政策水平和文化水平的成年公民担任。

工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职责

l、调解本企业内发生的劳动争议。

2、检查督促争议双方当事人履行调解协议。

3、对职工进行劳动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做好劳动争议的预防工作。

(一)调解劳动争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当事人自愿申请,依据事实及时调解;

2、对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3、同当事人民主协商;

4、尊重当事人申请仲裁和诉讼的权利。

(二)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应当自当事人申请调解之日起三十日内结案,到期末结案的,视为调解不成。当事人不愿接受调解的,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应当尊重当事人申请仲裁和诉讼的权利。

(三)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应积极配合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做好劳动争议仲裁工作。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十条第二款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和企业代表组成。职工代表由工会成员担任或者由全体职工推举产生,企业代表由企业负责人指定。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任由工会成员或者双方推举的人员担任。第十一条劳动争议调解组织的调解员应当由公道正派、联系群众、热心调解工作,并具有一定法律知识、政策水平和文化水平的成年公民担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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