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个行为结合过失损害第三人行为人应担责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01 20:35:57 301 人看过

【要点提示】二人以上共同过失行为直接结合,发生交通肇事致人损害,根据事故责任确定按份责任后,致害人及挂靠单位应对共同致害的第三人应承担连带责任,从而最大限度保护受害人的利益。【案例索引】一审:南郑县法院(2010)南刑初字第0007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案情】公诉机关南郑县人民检察院。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曾*芝,女。被告人陈*波,男,陕西省南郑县人。2010年1月10日因涉嫌交通肇事被刑事拘留,2月11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南郑县看守所。附带民事诉讼被告张*柱,男。附带民事诉讼被告宝鸡市**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凤县分公司。(以下简称“**凤县分公司”)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中心支公司。被告人陈*波犯交通肇事罪一案,由南郑县提起公诉后,被害人曾*芝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请求上列被告人共同赔偿其医疗费、伤残补助金等损失共计589652.69元。案件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公诉机关、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曾*芝及其代理人、被告人陈*波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了诉讼,附带民事诉讼被告张*柱、**凤县分公司、保险公司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经审理查明:2010年1月10日8时10分,被告人陈*波无证驾驶陕F09117号红色二轮摩托车,车后乘坐曾*芝,取道省道211线,由南郑县大河坎朝县城周家坪方向行驶,车辆行至211线8公里+800米处时,被告人陈*波驾驶的摩托车追尾撞在前方右转的杨-波驾驶的陕FC3622号小轿车的车尾,陈*波驶入路左,摩托车在倒地过程中,其后同方向行驶的张*柱驾驶的陕C14167号自卸低速货车与摩托车发生擦挂碾压,致曾*芝受伤。公安机关接警后将陈*波、张*柱、杨-波带至交警大队。曾*芝于案发当日入住汉中医院,诊断:低血容量性休克;右股骨、右下腹部毁损伤;左足背部皮肤裂伤;头皮裂伤;全身多处软组织损伤,共住院114天,花住院费55284.99元、门诊检查治疗费936.20元,购买轮椅花费450元,复印有关材料花费14.10元,交通费435.5元、住宿费20元。经南郑县公安局法医鉴定:曾*芝外伤致骨盆严重损伤、右下肢损伤属于重伤。再经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伤者曾*芝右下肢毁损伤,其伤残等级评定为五级伤残;盆骨粉碎性骨折致严重畸形,伤残等级评定为七级伤残;护理依赖程度为大部分护理依赖;安装假肢费用评估为21.24万元;二次手术治疗费用评估为3000元。南郑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事故认定书认定:陈*波负此事故主要责任;张*柱负此事故次要责任;曾*芝、杨-波无事故责任。另查明:张*柱持有B2型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至2010年11月;陕C14167号桔红色自卸低速货车系张*柱所有,挂靠**凤县分公司,该车核载1.485吨,使用性质为货运,检验有效期至2010年10月;2009年10月26日,**凤县分公司为该车购买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机动车辆保险,保险期间均为一年。曾*芝之父黄*文,生于1939年7月16日,母何*孝生于1942年11月8日,子杨*麟生于2007年4月7日。黄*文夫妇有子女四人,以上人员均为农民。【审判】南郑县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波无视交通安全法规,无证驾驶机动车,且在行驶中没有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导致被害人曾*芝重伤,被告人陈*波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之规定,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陈*波自动投案,如实供述所犯罪行,视为自首,可从轻处罚。因被告人陈*波的交通肇事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曾*芝造成的经济损失,应予以赔偿。被告人陈*波、附带民事诉讼被告张*柱的共同过错致曾*芝的损害后果发生,陕C14167号车挂靠在**凤县分公司从事货运,**凤县分公司应与附带民事诉讼被告陈*波、张*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凤县分公司作为被保险人,为陕C14167号车购买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故保险公司应当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超出交强险的部分,由相关责任者承担。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曾*枝诉请赔偿二次手术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伤残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安装假肢费、鉴定费、轮椅费、住宿费、复印费,其数额和标准有事实、依据,并符合具体情况,予以支持;上述损失经核算共计为459269.29元。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07月29日 22:13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自首相关文章
  • 行纪人与第三人签订合同因第三人造成损害谁来承担?
    行纪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的,行纪人对该合同直接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第三人不履行义务致使委托人受到损害的,行纪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行纪人与委托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办理委托事务。行纪合同中的行纪人在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时,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发生法律关系的。虽然处理事务的结果最终归于委托人承受,但行纪人是以独立的主体资格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无须向第三人披露自己与委托人的委托关系,对该合同直接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第三人不履行义务致使委托人受到损害的,行纪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这也是合同的相对性原则使然。行纪人是为委托人的利益办理事务。虽然行纪人是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进行交易,但交易所产生的权利义务最终归属于委托人承受,行纪人为其买入或卖出的商品或有价证券的所有权属于委托人,而且在行纪过程中,非由行纪人原因造成的委托物损毁、灭失的风险由委托人承担,故行纪人在为行纪活动时
    2023-04-19
    130人看过
  • 行纪人与第三人签订合同因第三人造成损害谁来承担?
    行纪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的,行纪人对该合同直接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第三人不履行义务致使委托人受到损害的,行纪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行纪人与委托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办理委托事务。行纪合同中的行纪人在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时,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发生法律关系的。虽然处理事务的结果最终归于委托人承受,但行纪人是以独立的主体资格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无须向第三人披露自己与委托人的委托关系,对该合同直接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第三人不履行义务致使委托人受到损害的,行纪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这也是合同的相对性原则使然。行纪人是为委托人的利益办理事务。虽然行纪人是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进行交易,但交易所产生的权利义务最终归属于委托人承受,行纪人为其买入或卖出的商品或有价证券的所有权属于委托人,而且在行纪过程中,非由行纪人原因造成的委托物损毁、灭失的风险由委托人承担,故行纪人在为行纪活动时
    2023-02-17
    172人看过
  • 哪些行为造成损害结果行为人不可负刑事责任?
    根据法律的规定,以下几种情况造成损害结果的,不认为是犯罪,行为人不负刑事责任:(1)意外事件。即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认为是犯罪,对行为人不应追究刑事责任。(2)正当防为。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行为人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的条件是:①必须有危害社会的不法侵害行为的发生;②不法侵害行为必须是正在进行的;③防卫行为必须是为了使合法权益免受不法侵害而实施的;④防卫行为必须对不法侵害者本人实施;⑤防卫行为不能超过必要限度。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为了有效地遏制严重的暴力刑事犯罪,发扬见义勇为的精神,新修订的《刑法》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
    2023-04-22
    289人看过
  • 第三人代为履行合同的法律责任由谁承担
    1、第三人代为履行合同的法律责任一般由由债务人承担。债务人因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第三人代替履行成为履行主体,并不表示第三人因此成为合同的一方当事人。2、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一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根据债务的性质不得强制履行的,对方可以请求其负担由第三人替代履行的费用;第五百二十三条,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一、第三人代为履行与债务承担如何理解第三人代为履行的法律后果主要有二,一是债权人应该接受第三人的履行,二是因为第三人只是代替债务人履行债务,并非当事人,所以,当第三人违约时,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责任。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在这个规定
    2023-02-28
    489人看过
  • 第三人侵害债权都是什么行为
    第三人侵害债权是违法行为。第三人侵害债权,如果符合其构成要件,第三人承担责任,当然毫无疑问。但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有哪几种状态,现分述如下:(一)、第三人单独责任。第三人对侵权侵害承担单独责任适用的条件:1、侵权损害是由第三人的违法行为所致;2、债务人对损害无过错,只有同时满足这两个条件,才能要第三人单独承担责任。(二)、第三人和债务人的连带责任,第三人和债务人对债权人因债权受到侵害承担连带责任的条件为:1、第三人和债务人的责任因共同的原因而产生;2、第三人和债务人有共同的过错,只有这两个条件同时满足,第三人和债务人才对债权人承担连带责任,二者缺一不可。《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借款合同定义】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第六百六十八条【借款合同形式和内容】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借款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
    2023-05-04
    492人看过
  • 第三人侵害债权都是什么行为
    1、第三人的行为侵害债权的归属。我国台湾地区民法第309条规定:依债务本旨,向债权人或其他有受领权人为清偿,经其受领者,债之关系消灭。持有债权人签名之收据者,视为有受领权人。第310条第2项规定:受领人系债权之准占有人者,以债务人不知其非债权人者为限,有清偿之效力。债权准占有人或收据持有人接受债务人清偿,导致债权消灭,损害真正债权人利益的,真正债权人除可以依据不当得利行使请求权以外,还可以基于侵权行为行使请求权。因此,我国台湾地区的学者普遍认为,在一般情况下,第三人侵害债权的请求权基础是184条第1项后段的因违反善良风俗的侵害行为,但第三人侵害债权的权属,应该认为是源自于184条第1项前段规定中的权利。2、因第三人的行为导致债务人不能履行对债权人的给付义务,债务人免除给付义务。也就是说,第三人侵害债权、债务人所约的特定的物而致使其毁损或者灭失,债务人因此免除债务,而此时的债权人有权向第三人
    2023-04-16
    308人看过
换一批
#刑罚量刑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自首
    词条

    自首是指犯罪分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为。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针对犯罪较轻的,可免除处罚。如果是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犯罪分子,若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核查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也... 更多>

    #自首
    相关咨询
    • 执行行为造成第三人损害的赔偿责任由谁承担
      北京在线咨询 2023-05-08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行为造成第三人损害的,赔偿责任由公司承担。根据我国法律法规的相关的规定,法定代表人因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法人承担民事责任。所以,法定代表人执行职务造成第三人损害的,该损害赔偿责任应当由公司承担。法人章程或者法人权力机构对法定代表人代表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风险提示:法定代表人的法律责任:法定代表人应当注意不为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对没有财产
    • 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旅游者的损失的谁担责
      贵州在线咨询 2023-02-20
      在旅游过程中,如果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游客人身损害、财产损失,则应由该第三人承担责任,旅游者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 如旅行社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则应对第三人不能赔偿部分承担相应补充责任。
    • 谁承担第三人的行为造成劳务一方损害的责任
      四川在线咨询 2022-11-15
      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提供劳务一方损害的,提供劳务一方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也有权请求接受劳务一方给予补偿。接受劳务一方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
    • 合同过程中哪些行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安徽在线咨询 2022-10-13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 哪些行为会造成第三人的损害旅行社和活动者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内蒙古在线咨询 2022-05-08
      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第三人侵权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的,由实施侵权行为的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有过错的,应当在其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赔偿权利人起诉安全保障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