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劳动合同书怎么写?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4-01-18 09:14:51 403 人看过

一、黑龙江省劳动合同书怎么写

甲方:____(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____职务:____或主要负责人姓名:____单位住所:____乙方:____(职工姓名)身份证号:____户口所在地:____家庭现在住址:____联系电话: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第-条劳动合同期限本合同为_________期限的劳动合同。自_年月__日起至年_月__日止,期限为.年_月;其中试用期为____个月,

自年月_日起至年_月_日止。

第二条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甲方安排乙方在_岗位工作。工作地点_因工作需要或客观情况发生变化,经双方协商可以变更乙方的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第三条劳动保护、工作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乙方所从事的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__职业危害,甲方为乙方提供符合国家生产安全、防止职业危害规定的劳动环境和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提供必须的生产工具和工作场所。甲方应按国家规定和本单位工作特点,安排职工的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制度。因工作需要加班,应征得乙方同意。

第四条劳动报酬甲方依据劳动分配原则实行_______工

资制度,并执行职低工资保障制度,乙方试用期间的工资不低于《劳动合同法》第二十条规定的标准。试用期月工资为______元,试用期满后月工资为____

元。工资的调整

依据国家规定和集体约定合同的约定执行。

工资支付日期为每月____日。支付工资应向乙方提供工资清单,列明支付标准、支付项目和工资的扣除项目。

甲方安排乙方加班或延长工作时间,应依法支付加班工资。

第五条保险福利甲方按规定为乙方缴纳社会保险费,保障乙方享受国家规定的保险、福利待遇。

甲乙双方可以就补充保险、其他福利约定补充条款。

第六条劳动合同的履行甲乙双方应全面履行劳动合同。经双方协商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的相关内容。任何一方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都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条解除合同条件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三十八条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四十、四十一-条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规定情形之-的,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不得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解除乙方的劳动合同。

第八条终止合同条件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情况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情况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

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前30日双方协商是否续签劳动合同,不予续签的,到期办理终止劳动合同手续。符合签订无固定期劳动合同的应当签订无固定期劳动合同。

第九条经济补偿解除、终止合同时,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情形之一的,甲方应当向乙方支付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金的支付标准按国家规定执行。

第十条专项协议如甲方向乙方提供专项培训费用时,双方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订立专项协议,约定服务期和违约责任。甲方可以与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就保守甲方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事项签订专项协议,约定竞业限制条件、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的经济补偿及违约责任。

专项协议作为本劳动合同的附件一并执行。

第十一条双方约定的其他条款

第十二条本合同未尽事宜及遇到国家有关政策调整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签字(章)后各执一份。

第十四条双方因履行、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发生争议时可协商解决,也可按有关规定向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或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直播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不服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甲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乙方:(签字)

(盖章)年月日

(盖章)年月日

劳动合同鉴证机关(盖章)

年月日

(附身份证复印件)

二、劳动合同解除的补偿

解除劳动合同是否赔偿,取决于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属于违法解除,如是违法解除则应按应付经济补偿金标准的二倍赔偿:《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在签署了劳动合同后,用人单位不能无故解除劳动关系,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需要经济补偿员工。补偿的金额根据员工在职时长来定,如果工作每满一年需要支付一个月工资,如果不满一年满六个月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支付半个月工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八章 附则  第九十七条 【过渡性条款】本法施行前已依法订立且在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本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连续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自本法施行后续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开始计算。\n本法施行前已建立劳动关系,尚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n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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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03月11日 0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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