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残疾赔偿金:残疾赔偿金是指对受害人因人身遭受损害致残而丧失全部或者部分劳动能力的财产赔偿。由于人身损害造成的残疾受害人致使劳动能力部分丧失或者全部丧失;因而,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以后,会减少或者丧失自己的收入。这种损失,是人身损害的直接后果,是一种财产损失。对于这种财产损失,应当由赔偿义务人进行赔偿。确定残疾赔偿金时,应当考虑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的因素:
1、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全部赔偿;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按其丧失的程度,赔偿相应的数额。——相对劳动劳动能力丧失说;
2、在具体受害人劳动能力丧失程度或伤残等级的确定上,可以参照《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
3、考虑到现实生活中的实际人身损害赔偿的复杂性,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25条第2款规定:“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等等“;此条司法解释赋予了法官考虑实际情况适当调整残疾赔偿金的一定的自由裁量权。——所得(收入)丧失说(又称差额说);残疾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20年×伤残系数;
(1)受害人在60岁以下:城镇居民残疾赔偿金=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元×20年×伤残赔偿系数;农村居民残疾赔偿金=农民人均纯收入元×20年×伤残赔偿系数;
(2)受害人在60-74岁之间:城镇居民残疾赔偿金=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元×[20年-(受害人实际年龄-60岁)]×伤残赔偿系数;
农村居民残疾赔偿金=农民人均纯收入元×[20年-(受害人实际年龄-60岁)]×伤残赔偿系数;
(3)受害人在75岁以上:城镇居民残疾赔偿金=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元×5年×伤残赔偿系数;农村居民残疾赔偿金=农民人均纯收入元×5年×伤残赔偿系数;
(二)残疾用具费:因残疾需要配制补偿功能的器具的,应当根据治疗医院的证明或法医意见,结合使用者的年龄、我国人口平均寿命、器具使用年限等因素,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赔偿数额。
一、交通事故中护理级别有几类
护理级别分为以下几类:
(一)特别护理:
病情危重,需随时进行抢救的病员。派专人昼夜守护,严密观察病情变化;备齐急救器材、药品,随时准备急救;制定护理计划,并预防并发症,及时准确地填写特护记录。
(二)一级护理:
重症病员、大手术后急需严格卧床休息的病员。卧床休息,生活上给予周密照顾,必要时制定护理计划和做护理记录;密切观察病情变化,每30分钟巡视1次;认真做好晨、晚间护理;根据病情更换体位,擦澡、洗头,预防并发症。
(三)二级护理:
病情较重、生活不能完全自理的病员。适当地做室内活动,生活上给予必要的协助;注意观察病情变化,每1至2小时巡视1次。
(四)三级护理:
一般病员。在医护人员指导下生活自理;注意观察病情。根据病情参加一些室内、外活动。
二、交通事故一方负全责的情形
(一)当事人逃逸、造成现场变动、证据灭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无法查证交通事故事实的;
(二)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
(三)当事人驾驶车辆在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遇红灯继续通行的;
(四)当事人驾驶机动车越过施划有禁止穿越的道路中心线或者隔离设施与道路上的其他车辆或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的;
(五)当事人驾驶机动车进入非机动车道或非机动车通行范围内,剐撞同向行驶的非机动车的;
(六)当事人驾驶车辆在人行道或行人通行范围内剐撞行人的;
(七)当事人驾驶车辆剐撞依法在人行横道内通行的行人的;
(八)当事人驾驶车辆未避让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
(九)当事人所驾驶车辆的装载物在遗洒、飘散过程中,导致发生交通事故的;
(十)当事人驾驶机动车倒车时,与车后其他车辆、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的;
(十一)当事人驾驶非机动车在非机动车道逆行,与顺向行驶的非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
(十二)当事人驾驶非机动车在非机动车道超越同向行驶的非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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