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主动撤回其诉讼请求所带来的必然后果包括但不仅限于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在获得法院裁定批准并同意撤诉的情况下,或者在按照撤诉程序进行处理后,都将直接触发终结诉讼程序的法定后果;
其次,自此次撤诉行为起,诉讼时效将会重新开始计算,只要这名原告在诉讼时效期间内在再次提出起诉,人民法院都应当予以立案受理;
最后,在为这次诉讼支付过诉讼费用的基础上,相对于原告方来说,所产生的诉讼费用将全部由原告承担或由上诉人支付。而这些具体的法律依据主要源自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的以下条款:
首先,根据该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当被告经法院有效传唤且没有正当理由拒绝出庭参加审理,或者在未得到法庭许可的情况下中途退出庭审的时候,法庭可视为原告进行了自愿撤诉;而如果被告提出反诉的话,法庭就可以在对方不出席的情况下做出缺席判决;其次,根据该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仲裁结果还未公布以前,如果原告表示希望撤回其诉讼请求,那么是否给予允许则需要由人民法院作出决定。如果人民法院决定不同意撤诉的话,那么原告即使经过法院传票传唤仍无正当理由拒不亲自到场,那么法庭也得以缺席判决作为最终结论。
此外,根据该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相关规定,法院应对各类起诉采取相应的处置方式,其中包括:
(1)若被认为是依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则应告知原告应选择提起行政诉讼渠道;
(2)如果符合法律规定,即双方协商成功签订书面仲裁协议并且自愿选择申请仲裁,排斥向法院起诉的可能性,则应告知原告应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3)若符合法律规定,即争议内容应交由其他机关处理,则应告知原告向相关机关提出请求;
(4)若发现该案并非本院管辖之案件,则应指引原告向前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发起诉讼;
(5)在判决、裁定及调解书已经生效的案件中,如果当事人再次提起诉讼,法院应告知原告申请再审,但是如果法院已裁定准许撤诉,撤诉行为则可以成为法定例外;
(6)在某些法律明确规定了在一定期限内不得提起诉讼的案件中,如果原告在禁止诉讼的期限内提起了诉讼,法院应不予受理;
(7)针对判决不准予离婚以及调解达成和解的婚姻案件,还有判决、调解确实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除非出现新的事实、新的理由,否则如果原告在六个月内再次提起诉讼,法院同样应该不予受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二十四条人民法院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
(一)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诉讼;
(二)依照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三)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告知原告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
(四)对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五)对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申请再审,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
(六)依照法律规定,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起诉的案件,在不得起诉的期限内起诉的,不予受理;
(七)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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