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保证人民法院公正、及时审理行政案件,解决行政争议,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解读:本条是关于【立法目的】的规定。本条将旧规为保证人民法院正确、及时审理行政案件中的正确审理改为公正审理,契合法院的工作主题;删除旧规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中的维护,又彰显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立场,故很[赞]。
但本条解决行政争议和第61条的规定,是要行政法官兼做民事法官和行政执法官的节奏,对行政法官的要求很高甚至苛刻,似乎弄巧成拙(如在解决行政裁决中的权属争议时,越俎代庖的行政法官往往无能为力),有待高法作出符合审判工作实际的解释。
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解读:本款是所谓的【起诉的认为标准】。一个行政起诉是否被法院受理,其实,起诉人的认为并不重要,重要的是依照本法。所谓依照本法,主要是指以下四项:①所诉行政行为是可诉的行政行为;②起诉人与该行为有利害关系;③起诉未逾起诉期限;④诉讼请求合乎规范的要求。
前款所称行政行为,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
解读:本条也即本法所称的【行政行为】,是指具体行政行为、行政事实行为二种。具体行政行为无确切的定义,亲们记住该行为与抽象行政行为相对即可。另一个与具体行政行为相对的行政行为,是行政事实行为,如城管打人行为。需要说明的是:打人的城管,构得上刑事立案标准的,受刑事追诉;构不上刑事立案标准的,免受行政处罚,但应受党纪和行政处分。
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可简称为行政主体作出的行政行为。
值得一说的是:①行政机关对行政赔偿申请或请求,所作的受理或处理行为或不作为,皆不属于可诉的行政行为。②学会、协会等自治组织的管理行为,是否已纳入本条行政行为的范围,有待高法解释。但从信春鹰副主任在全国法院新行政诉讼法视频培训班上的讲课内容看,似乎已纳入。故不妨一诉。(注:以下将某人在全国法院新行政诉讼法视频培训班上的讲课,简称为某人讲课)
第三条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起诉权利,对应当受理的行政案件依法受理。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干预、阻碍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
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
解读:本条规定的【诉权保护】尽管是常识性的宣示,也很[赞]。因为法院依法应予受理却强词夺理不予受理或违法驳回起诉的现象,以及不立案、不裁定、不收材料的三不政策愈演愈烈,侵犯诉权早已成常态。根据赵大光庭长的讲课内容,三不政策在新法施行后将存续,附条件执行。这有可能被法怪滥用。
在许多基层法院也即低院,还未等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干预、阻碍法院受理行政案件,大脑壳早就视行政案件为麻烦的制造者了。
【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政策】上升为法律规定,很[赞]。
第四条人民法院依法对行政案件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人民法院设行政审判庭,审理行政案件。
第五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第六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
解读:本条规定了【行政审判的任务】。根据本法第70-6项规定,行政行为的【适当性】也即合理性,也被纳入司法审查的范围。故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除对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外,还应对行政行为是否适当进行审查。新法施行后,实务工作者若还拘泥于本条的字面意思,不把该条理解成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行政行为是否合法、适当进行审查,就ot了。
本法第70-6项规定的明显不当,是指明显且重大的不合理。实务中应注意:一、明显不当,可以是第70-5项规定的滥用职权的马甲。二、不重大的不合理不算明显不当。
李广宇副庭长讲课时称,行政审判从合法性审查到合理性、合约性审查。
第七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依法实行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制度。
第八条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的法律地位平等。
第九条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行政诉讼的权利。
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共同居住的地区,人民法院应当用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进行审理和发布法律文书。
人民法院应当对不通晓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提供翻译。
第十条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有权进行辩论。
解读:根据本法第60条司法调解的规定,建议行政法官在庭审程序中加上调解这个环节。
第十一条人民检察院有权对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
第一章总则
279人看过
-
新广告法第一章——总则
433人看过
-
劳动合同法第一章(总则)
421人看过
-
解读行政诉讼法律规范中的推定规则
449人看过
-
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八条司法解释的详细解读
271人看过
-
行政诉讼证据规则解读之认证规则
342人看过
刑事立案作为刑事诉讼开始的标志,是每一个刑事案件都必须经过的法定阶段,是法律赋予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的一种职权,其他任何单位或个人都无权立案。 其作用是为了准确、及时地揭露和惩罚犯罪 ,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是... 更多>
-
如何理解民事诉讼法, 行政诉讼中的讼法, 行政诉讼法法调解原则陕西在线咨询 2022-02-22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的比较(一)、关于调解:1、民事诉-讼中:(1)调解是一项基本原则,在自愿和合法的基础上,只要案-件性质适合调解,人-民法-院均可以进行调解;(2)对离-婚案-件,人-民法-院必须首先进行调解。2、刑事诉-讼中:(1)对附带民事诉-讼部分可以进行调解;(2)对《刑事诉-讼法》第170条前两项规定的自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3)对公-诉案-件和刑事诉-讼法第1
-
北京管理办法的第一章总则湖南在线咨询 2022-10-28hiphotos.bid.com/zhido/pic/item/359b033b5bb5c9ed38bc3bd239b6003bf3b38b.jpg"trget="_blk"title="点击查看大图"clss="ikqb_img_k"><imgclss="ikqb_img"src="://g北京XX(以下简称管理中心)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
-
行政诉讼一行为一诉原则新疆在线咨询 2024-04-26一行为一诉是指一个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该原则之所以产生,是行政诉讼中要求原告的起诉中有具体诉讼请求。一行为一诉讼是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基本原则。在一个行政案件中,当事人可以针对同一被告作出的行政行为提出多个相关联的诉讼请求,但不能针对不同被告作出的多个行政行为一并提起诉讼。
-
如何在民法总则中解读子女的抚养权内蒙古在线咨询 2023-05-08一般情况下先由父母协商认定子女的抚养权,如果无法协商一致的话,再由法官进行判决。 父母离婚后,子女随哪方生活,一般是根据“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原则来决定。 根据法律规定,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
行政执法程序解读宁夏在线咨询 2023-11-07行政执法的程序包括: 1、简易程序:执法人员至少要2个人到场,表明身份,说明处罚理由和依据再制定处罚决定书并交付当事人。 2、一般程序:立案,调查取证、限期改正、暂扣工具或物品、处罚审查、作出处罚决定、送达与执行。 3、听证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