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研显示,尽管民营企业民商事纠纷仲裁的推行工作在各地方情况不同,发展也不平衡,但是遇到的问题却颇为集中:
(一)仲裁意识缺乏
市场主体仲裁意识缺乏,是我国仲裁事业发展的一大瓶颈。调研再次证明,多数民营企业特别是民营企业家对仲裁法律制度认知不多,对运用仲裁方式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不了解、不熟悉、不习惯,多年形成的有纠纷到法院打官司的观念根深蒂固,已成惯例,很难改变。有些民营企业在签合同时想不到选择约定仲裁条款,贻误选择仲裁的时机,产生纠纷后也不知道可以协议到仲裁机构解决,丧失选择仲裁的机会。往往是一方提出仲裁,另一方的就会有种种怀疑,甚至竭力反对。
而有的企业家,在经历了几次仲裁败诉后(到法院打官司也可能败诉)将败诉原因迁怒于仲裁机构和工商联,指责专家裁决、一裁终局、不公开进行、高效灵活等仲裁特色。
调研发现,目前,大型民营企业比较愿意接受仲裁制度,而中小企业却不愿意采用仲裁制度。究其原因是,担任企业法律顾问的律师们一般不愿意选择仲裁。他们往往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认为长期以来和某些法官关系不错,而对当事人随机挑选的专家可能较为陌生,因而有意排除了仲裁解决方式,不仅使得民营企业家不了解仲裁,甚至对仲裁产生了偏见。
为什么好的制度却没有得到人们的广泛认知和接受?不必讳言,一是国家和政府对仲裁法律制度的宣传推介力度远远不够。多年来仲裁机构各自为战,单打独斗,势单力孤。到目前这个阶段,仲裁机构发展了十几年,随着仲裁发展理念的差异,仲裁规则的不统一,管理模式的多样性,使全国仲裁机构难以形成一个拳头,发挥整体力量。二是仲裁机构的性质和仲裁机构的人、财、物以及管理体制等相关保障,缺少配套法规。三是仲裁案件偏少,案件类型单一,仲裁的社会影响力小。四是仲裁机构自身的能动性还有待提高。另外,仲裁制度的宣传既有制度本身的因素(比如仲裁机构囿于仲裁案件的保密原则,无法以鲜活的案例向社会民众宣传)也有方式方法问题。
(二)一些地方存在仲裁裁决执行难等问题,影响了民营企业的选择。
执行难的问题是现今民事司法领域的一个顽疾。执行难的问题不仅法院的判决有,仲裁裁决也存在,要命的是,仲裁裁决执行难却是制约仲裁发展的一只拦路虎。特别是有的仲裁机构所在地法院因自身利益的原因有意拖延执行仲裁裁决,认为仲裁分割了其经济来源。有的民营企业认为,仲裁机构没有强制执行权,仲裁裁决仍需申请法院执行,仲裁保障权益不如法院彻底,与其来回折腾还不如直接诉诸法院。
调研中,很多民营企业家表示,仲裁裁决作出后还可能会有一个司法审查过程。仲裁裁决是否被法院认可、不予执行或者撤销,法院说了算。有的法院裁定不予执行或撤销仲裁裁决较为随意,程序不够规范,同样的案件,法院可能维持法院的判决,但是对仲裁裁决就可能做出不同的决定。
还有民营企业表示,仲裁的一裁终局虽可使企业免受诉讼之累,但是仲裁裁决若遇到法院错误裁定,因法律救济手段的繁琐,将造成难以挽回的损失。还有一些企业认为,仲裁裁决执行难还存在负有义务的当事人规避法律,钻法律的空当,利用法律规定的两种司法监督方式拖延履行裁决书义务。
不必讳言,仲裁裁决执行难俨然也成为影响民营企业运用仲裁方式解决经济纠纷的一大掣肘。
(三)工商联专家参与仲裁的现状与民营经济仲裁工作的现实发展还不相适应。
开展民营企业仲裁工作,需要广泛吸收工商联专家参加仲裁工作,或担任仲裁机构负责人、或者担任专家委员会委员、或者受聘为仲裁员等,这是在民营企业中推行仲裁法律制度的组织保障。调研发现,这项工作还不够深入,特别是因为有的仲裁机构长期不按章程换届,导致无法按照文件的要求调整、充实工商联组织的专家到仲裁机构。
(四)民营企业合同文本规范率不高。
当事人在合同中订有仲裁条款或在纠纷发生后达成仲裁协议,是仲裁的前提。仲裁条款最好做到事前在合同中约定,否则发生纠纷后很难再心平气和地达成一致,选择仲裁的可能性就很小。所以,规范合同文本是推进民营企业仲裁工作的根本途径。如何提高民营企业合同文本规范率是推行仲裁法律制度必须要解决的问题。民营企业涉及范围广、涉及行业多,格式合同的运用还不是特别普遍,使得将仲裁条款纳入格式合同中供当事人选择的难度加大。
(五)工作机制不完善,社会协同效应差。
非公有制经济仲裁工作是一项跨界别、多机构协同的系统工程,需要举多方之力共同推进。一些地方工商联抱怨,基层工商联机关人员相对较少,缺乏相应的专业人才和必要的活动经费,制约了仲裁服务的深入开展,影响了在民营企业中推行的效果。全国工商联认为,这不是主要原因。主要原因是,基层工商联没有把仲裁工作作为商会的独特优势和特定服务摆在重要位置,对仲裁工作如何开展思路不够清晰,经常性工作机制建设不够,多限于被动地为仲裁委牵线搭桥,缺乏长远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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