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霞山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设立、变更、终止审批(筹设)办理(流程、材料、地点、费用、条件)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5-08 19:02:14 113 人看过

一、办理条件

符合以下全部条件的个人或企业可以提出申请:

(1)举办民办学校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举办民办学校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民办学校应当具备法人条件。

(2)设立民办学校应当符合当地教育发展的需求,具备教育法规定的条件。民办学校的设置标准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设置标准执行。

(3)举办实施学历教育、义务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二、办理材料

主要内容包括: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拟办机构名称、地址、占地、建筑面积、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

无犯罪记录证明(原件1份。举办者为个人的提供本项材料。

身份证原件复印件(验原件收复印件1份。举办者为个人的提供本项材料。)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登录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湛江市霞山区分厅提出申请,上传电子材料。

2.受理。接收受理人员对材料进行预审,在2个工作日之内提出预审意见,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且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预受理,出具电子版《预受理回执》;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预受理后,申请人按约定方式自行或邮寄向霞山区教育局提交纸质材料,接件受理人员当场与网上电子材料审核无误后予以正式受理。

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符合筹设条件的,霞山区教育局学前教育督导审批小组到实地考查。符合办学条件的出具《关于同意筹设民办教育机构的批复》;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审查过程,发现材料需补正的2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

4.领取结果。申请人到霞山区教育局教育股领取办理结果。

本事项的网上办理流程见图《民办教育机构筹设网上办理流程图》。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登录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湛江市霞山区分厅提出申请,上传电子材料。

2.受理。接收受理人员对材料进行预审,在2个工作日之内提出预审意见,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且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预受理,出具电子版《预受理回执》;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预受理后,申请人按约定方式自行或邮寄向霞山区教育局提交纸质材料,接件受理人员当场与网上电子材料审核无误后予以正式受理。

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符合筹设条件的,霞山区教育局学前教育督导审批小组到实地考查。符合办学条件的出具《关于同意筹设民办教育机构的批复》;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审查过程,发现材料需补正的2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

4.领取结果。申请人到霞山区教育局教育股领取办理结果。

本事项的网上办理流程见图《民办教育机构筹设网上办理流程图》。

特殊环节

四、办理地点

湛江市霞山区解放西路22号区政府新办公大楼五楼教育局窗口

五、办理时限

30(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霞山区教育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3年)

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民办教育工作。

《广东省普及九年制义务教育实施办法》(1986年)

第八条学校的开办、合并或停办,须经县(市、市辖区)教育主管部门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3年)

第十一条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

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

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

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1995年)

第二十七条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核、批准、注册或者备案手续。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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