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核发办理(流程、材料、地点、费用、条件)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5-30 22:14:16 312 人看过

一、办理条件

在本市城市规划区、清新区镇规划区范围内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其中,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主要是指列入《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之中关系国计民生的重大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主要是指《划拨用地目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9号)所列项目。

二、办理材料

1、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前,应当向国家安全机关申报国家安全事项审批。2、根据其他法律法规要求,需在办理选址意见书前取得有关部门意见的,应按照法律法规办理。

(1)申请人是自然人的,应当提交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2)申请人是单位的,应当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或其他有效证明文件复印件,企业法人还应当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其他组织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复印件。(3)有委托代理的尚须提供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及授权委托书原件。

(1)在地形图上标明拟选址位置范围线,真实反映拟选址用地与周围相互关系。(2)实测地形图由具备资质的测绘单位提供,并使用清远市统一坐标系(中央子午线113度5分1980西安坐标系及1985国家高程基准)

(1)填写建设项目名称、性质,用地与建设规模,供水与能源的需求量,采取的运输方式与运输量项目性质等内容。(2)核对无误后采用A4纸双面打印,加盖编制单位印章;项目位于下辖县(市)的,还需加盖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印章。

在1:1000现状地形图上绘制项目初步总平面布局方案,反映拟选址范围的界线及坐标、项目的总平面布局、经济技术指标等。

(1)须对建设项目选址方案的科学性、合法性、与城市环境的协调性以及与防灾规划、城乡规划的协调性等作出分析。(2)须附编制单位资质证书复印件并加盖编制单位印章;建设项目用地尚未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或控制性详细规划未对本项目作出具体用地安排的,需由具备乙级以上(含乙级)城乡规划编制资质的单位编制。(3)项目建设地点位于下辖县(市)的,须提供加盖了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印章的城乡规划依据作为附件,包括经批准的相关城乡规划文本及与项目相关的规划图纸,规划图纸需标明拟选址用地范围或选线路径。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申请-受理-审查-决定

窗口办理流程

申请-受理-审查-决定

特殊环节

四、办理地点

清新区太和镇笔架路3号行政服务中心二楼C区

五、办理时限

20(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清远市城乡规划局清新分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2013年)

第三十二条需核发选址意见书的建设项目,属于国家和省批准、核准项目投资的,由省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属于城市和县批准、核准项目投资的,由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跨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由项目所在地的共同上一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

《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2013年)

第三十三条建设单位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应当提交选址申请书、标明拟选址位置的地形图和建设项目选址评估报告等材料。

建设项目选址评估报告应当对建设项目选址方案的科学性、合法性、与城乡规划的协调性作出分析论证结论。

由省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先将上述材料提交建设项目选址所在地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进行初步审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8年)

第三十六条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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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9月10日 1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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