缔约过失责任因果关系要一般因果关系的认定并没有太大不同,因果关系是约过失责任必不可少的要件之一,是缔约过失责任的逻辑基础,主要是指先合同义务违反行为与损害之间因果关系,一方由于违反先合同义务致使相对人蒙受损失。如果是相对人自己有过错、不可抗力等场合,就构成合法的抗辩理由,就不会产生缔约过失责任,另外,如果一方当事人虽有过错,但该过错是由其它原因造成的,并非违反先合同义务之过错,就要适用侵权责任。
先合同义务与后合同义务的区别
性质上看两者都属于附随义务,严格的来说两者都是不存在与合同关系存在内,而是存在一合同关系的一前一后,虽然两者看起来都是法定义务,但实践中往往习惯上好多地方也都需要他。
所谓先合同义务,是指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合同成立之前所发生的,应由合同双方当事人各自承担的法律义务。它是建立在民法诚实信用、公平原则基础上的一项法律义务,是诚实信用、公平原则的具体化。它主要包括合同当事人之间的互相保护、通知、保密、协作及诈欺禁止等义务。
举两个列子:比如在买卖合同中,买受人明知标的物在出卖人要约的条件下自己不会买受,却仍然出于恶意,一再以种种理由与方式与出卖人磋商,最终合同不成立,却导致出卖人不能及时出卖标的物,间接蒙受损失。又如出卖人为使买受人更充分详实了解标的物,可能要介绍一些有关标的物的数据资料、生产工艺等商业秘密,这时如果买受人不遵守先合同义务的规定,就可能会使出卖人权益受损。
后合同义务,是指合同关系消灭后,缔约双方当事人依诚实信用原则依法应负有某种作为或不作为义务,以维护给付效果,或协助对方处理合同终了的善后事务的合同附随义务。我国对后合同义务进行了规定:“合同终止后,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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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一方违反先合同义务具有可归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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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合同义务与相关义务有何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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缔约过失责任是指缔约人因故意或过失违反先合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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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合同义务是指在合同签订过程中,合同成立之前各方当事人应当遵守和承担的法律义务。 先合同义务是诚实信用原则、公平原则的具体体现,其种类和形式有诚信缔约义务、告知、协助、保护、保密等。...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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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利益与所受损失间存在因果关系北京在线咨询 2022-10-22受益人取得利益与受损人所受损失间的因果关系,是指受损人的损失是受益人的所造成的结果。但受损人的损失与受益人的受益,范围不必相同,受益大于损失,或损失大于受益,均无不可,它只影响义务人返还义务的范围。并且,受损人所受的损失与受益人所得的利益,其形态也不必相同。如无权处分他人之物,受益的无权处分人获得的是物的价金,而物的原所有人丧失的是该物所有权,但仍不影响不当得利的成立。对于取得利益与所受损失间的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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