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讯逼供罪与它罪的界限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23 14:21:19 260 人看过

一、刑讯逼供罪与虐待被监管人罪的界限

两者在主体、主观方面故意、客观方面以及侵害的对象上都相近或相同,因此极易混淆,实践中必须严加区别。

(1)两者本质区别在于行为人的犯罪目的不同。本罪是以逼取口供为目的,体罚虐待被监管人罪是以压服被监管人或泄愤报复等为目的。

(2)两者侵犯的客体都是复杂客体,即公民的人身权利和司机机关的正常活动。但主要客体不同,本罪的主要客体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权利,虐待被监管人罪的主要客体是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

(3)两者的主体虽然是司法工作人员,但又有所不同。本罪的主体主要是有审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职权的司法工作人员,即侦查人员、检察人员;而虐待被监管人罪的主体主要是有监管职权的劳动改造机关的工作人员。

(4)构成虐待被监管人罪的必须具备情节严重,本罪则无此要求。

二、刑讯逼供罪与非法拘禁罪的界限

刑讯逼供罪与非法拘禁罪的区别有:

(1)犯罪的对象不同。前者的对象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后者的对象不受特别限制。

(2)客观行为表现不同。前者表现为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逼取他人口供的行为,后者则表现为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

(3)犯罪目的不同。前者以逼取口供为目的,后者则不要求以逼取口供为目的。

(4)犯罪主体不同。前者的主体为司法工作人员,后者主体则为一般主体。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1月04日 23:38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犯罪目的相关文章
  • 刑讯逼供罪是指什么,刑讯逼供罪如何认定
    刑讯逼供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逼取口供的行为。刑讯逼供罪如何认定1、本罪与故意伤害罪的界限刑讯逼供行为往往给被害人的身体造成某种损害,严重的还可能致人伤残甚至死亡。这就与故意伤害的危害后果有相似之处,依本条规定,刑讯逼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本法第234条关于故意伤害罪、第232条关于故意杀人罪的规定,从重处罚。区别本罪与伤害罪的界限时应注意:(1)犯罪目的不同。本罪的行为人是以逼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口供为目的,故意伤害罪的行为人是以损害他人身体健康为目的,这是两者最本质的区别。(2)犯罪条件不同。本罪是行为人在行使职权过程中实施的,而伤害罪一般不是在特定条件下实施的。(3)侵害的对象不同。本罪侵害的对象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而故意伤害罪侵害的对象可以是任何公民,不仅限于犯罪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4)主体要件不同。本罪的主体是特定的司法工作人员,即依法负
    2023-06-03
    355人看过
  • 什么叫刑讯逼供罪,刑讯逼供如何惩处
    什么叫刑讯逼供罪(一)刑讯逼供罪的概念刑讯逼供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逼取口供的行为。(二)刑讯逼供罪的构成特征1、犯罪客体本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即公民的人身权利和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2、犯罪客观方面本罪在客观上表现为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逼取口供的行为。3、犯罪主体本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司法工作人员。4、犯罪主观方面本罪在主观上只能是故意,并且具有逼取口供的目的。犯罪动机不影响本罪成立。刑讯逼供如何惩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罚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的规定从重处罚。值得一提的是,行为人是否得到供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是否符合事实,均不影响本罪成立。如果行为人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不是为了逼取口供,而是出于其他目的,则不构成本罪。实践中,具体问题还需
    2023-06-03
    451人看过
  • 最新司法解释:刑讯逼供罪的界定
    我国刑法对刑讯逼供罪的司法解释作出了明确的规定。触犯刑讯逼供罪的犯罪嫌疑人,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逼取口供的,一般会被法院判处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者会被法院判处拘役。如果因为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导致别人伤残、死亡的,那么会按相关的法律规定进行从重处罚。刑讯逼供罪是什么刑讯逼供罪是指司法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逼取口供的行为。行为人构成刑讯逼供罪的,量刑标准为: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伤残、死亡的,按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从重处罚。如果涉嫌下列情形之一,应该立案:1、犯罪行为手段残忍,影响不好;2、犯罪行为造成自杀或精神障碍;3、犯罪行为造成委屈、虚假和错误的案件;4、行为人有3次以上或3人以上的刑讯逼供;5、行为人有意见、指示和强迫他人刑讯逼供。《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条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处
    2023-07-01
    58人看过
  • 刑讯逼供罪中的“逼供”怎样认定?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1.以殴打、捆绑、违法使用械具等恶劣手段逼取口供的;2.以较长时间冻、饿、晒、烤等手段逼取口供,严重损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身体健康的;3.刑讯逼供造成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轻伤、重伤、死亡的;4.刑讯逼供,情节严重,导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杀、自残造成重伤、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5刑讯逼供,造成错案的;6刑讯逼供3人次以上的;7纵容、授意、指使、强迫他人刑讯逼供,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8其他刑讯逼供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2023-06-18
    403人看过
  • 什么是刑讯逼供罪,刑讯逼供应该怎么处罚
    刑讯逼供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逼取口供的行为。刑讯逼供的处罚: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虐待被监管人罪与刑讯逼供罪的界限是什么虐待被监管人罪与刑讯逼供罪都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和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在客观方面都实施了殴打或其他肉体折磨等侵犯他人健康的行为,主观方面均是出于直接故意。两罪的区别在于:(1)、客体不完全相同。虐待被监管人罪侵犯的司法机关的活动具体为监管活动,对象可以是一切被监管机关监管的人,包括已被判刑而正在服刑的已决犯、被司法机关怀疑但未判决有罪而在看守所羁押的犯罪嫌疑人与被告人,以及被行政拘留、刑事拘留、司法拘留或劳动教养的人员;而刑讯逼供罪侵犯的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具体为审讯活动及证据收集
    2023-07-24
    88人看过
  • 什么是刑讯逼供罪,刑讯逼供罪的认定,立案标准是什么
    一、什么是刑讯逼供罪?刑讯逼供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逼取口供的行为。1979年刑法典也规定了刑讯逼供罪,旨在惩治和预防司法实践中的刑讯逼供现象。我国刑法典第136条规定:“严禁刑讯逼供。国家工作人员对人犯实行刑讯逼供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以肉刑致人伤残的,以伤害罪从重论处。”修订后的1997年刑法典则对本罪的罪状及法条结构作了重大修改,第247条规定,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234条、第232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二、刑讯逼供罪的认定刑讯逼供行为往往给被害人的身体造成某种损害,严重的还可能致人伤残甚至死亡。这就与故意伤害的危害后果有相似之处,依本条规定,刑讯逼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本法第234条关于故意伤害罪、第232条关于故意杀人罪的规
    2023-02-24
    474人看过
  • 刑讯逼供罪的立法演进
    刑讯逼供解释有广义与狭义之分,狭义的刑讯逼供为刑法意义上的刑讯逼供,主体只能是司法工作人员(即有侦查、检察、审判、监管职责的工作人员),客观方面表现为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变相肉刑、逼取口供的行为。而广义的刑讯逼供客观方面还包括对证人使用肉刑或变相肉刑、暴力取证的行为,以及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施以精神折磨的行为。《牛津法律大辞典》将刑讯逼供办界定为:使一个人遭受肉刑或精神上的痛苦,以便从他那里获得口供。在刑事司法实践中,大量的刑讯逼供都是广义上的刑讯逼供行业,虽然它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直接侵害后果没有狭义的刑讯逼供行为严重,但同样对司法公正和社会产生了恶劣的影响。我国刑法第247条规定的刑讯逼供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逼取口供的行为。在我国古代奴隶社会、封建社会时期,以及欧洲的中世纪时期,刑讯逼供被认为是一种合法的诉讼方式,尤其是到了封建社会时
    2023-06-11
    148人看过
  • 利用刑讯逼供定罪量刑的罪犯
    刑讯逼供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以逼取口供的行为。本罪的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特指司法工作人员,且是有权办理刑事案件的司法工作人员。理论上司法工作人员的范围很大,包括法官,检察官,律师,公证员,以及在法检工作的司法工作人员,但在这里的人员类型包括以下几类:侦查,监察,检察,审判这几类人员。刍议刑讯逼供的根源与防治对策2005年3月以来,全国几家大的新闻媒体相继爆光了几起令社会震惊、引起公众关注的冤案。这几起冤案都与杀人有关,如佘祥林杀妻案、王树红杀人案、李久明抢劫杀人案等。在社会主义法制不断健全和完善的情况下,为什么还发生这样的冤案,公众感到不可理解,对掌握刀把子的公、检、法机关的办案质量提出质疑,对产生冤案的原因进行种种猜测。笔者认为:刑讯逼供是冤案产生的重要原因。刑讯逼供的危害毛泽东同志在1943年8月为中共中央所写的《关于审查干部的决定》中,对刑讯逼
    2023-07-11
    413人看过
  • 虐待监管人员罪与刑讯逼供罪的区别
    一、虐待监管人员罪与刑讯逼供罪的区别刑讯逼供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逼取口供的行为。触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法律规定从重处罚。虐待被监管人罪是指监狱、拘留所、看守所等监管机构的监管人员,对被监管人进行殴打或者体罚虐待,情节严重的行为。根据刑法第248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监管人员指使被监管人殴打或者体罚虐待其他被监管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两者在主体、主观方面故意、客观方面以及侵害的对象上都相近或相同,因此极易混淆,实践中必须严加区别。(1)两者本质区别在于行为人的犯罪目的不同。本罪是以逼取口供为目的,体罚虐待被监管人罪是以压服被监管人或泄愤报复等为目的。(2)两者侵犯
    2023-04-13
    165人看过
  • 刑讯逼供罪证据难寻
    刑拘两名办案人员一人在逃昨日,商丘市政法委、检察院相关负责人,向几家媒体通报赵*海错案的追责进展:已刑事拘留两名办案人员,一人在逃;政法委内部正进行“核实”。记者调查发现,在逃人员李*领现任柘城县公安局禁毒大队队长。昨日临近中午,在商丘天语宾馆会议厅,商丘市人民检察院公诉处处长宋*强向本报在内的几家媒体通报:商丘检察机关赵*海案评查组,是以查处渎职、侵权犯罪为目的的调查组,经过一个星期的工作,确认三个公务人员涉嫌刑讯逼供罪,已经立案。对其中两名进行了刑事拘留。另外一名在逃。被刑事拘留的,是郭*海和周*晗。在逃的叫李*领。宋*强说,其他的事情,案件评查组正在进行深入细致的调查。此前,本报记者辗转获得柘城县公安局15年前的通讯录。昨日下午,挨个拨打通讯录上的手机,发现大部分不是关机、无法接通就是空号、错号。即便打通,对方也一听是记者就立即挂断电话。一直打到晚上,方有所收获:李*领,44岁,现任
    2023-06-03
    282人看过
  • 诱供与刑讯逼供之异同
    在我国刑法理论界和实务界,普遍认为刑讯逼供是发生冤假错案的根本原因,并由此影响了严禁刑讯逼供的立法方向。但司法实践表明,诱供发生的几率及其危害,并不亚于刑讯逼供,甚至有过之而无不及,且更具欺骗性和隐蔽性,更可能制造冤假错案。本文试图通过对诱供特征的解剖,并与刑讯逼供对比分析,从而揭示诱供之危害性,以期引起立法、司法机关高度关注。一、诱供特征之解剖透视所谓诱,依《辞海》解:诱即引诱,诱惑,比如诱敌深入。《史记越王勾践世家》云:夫吴太宰嚭贪,可诱以利。由此可见,诱者,多属于引诱、诱骗之意。所谓诱供,即指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以某种不正当的方式引诱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供述的行为(曾庆敏主编《精编法学辞典》,上海辞书出版社2000年12月第1版,第901而)。有专家在解读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第116条询问的时候,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这一规定时,认为主要基于两种考虑:一是有利于客观真实获取和固
    2023-06-06
    208人看过
  • 被刑讯逼供了如何解决刑讯逼供
    一、如何解决刑讯逼供1、如果只是侦查阶段,在被解除强制措施后,立即举报刑讯的警察,或者委托律师进行举报。2、如果以及走程序,即将送到法院进行审判,那立即聘请律师,在会见的时候向律师表述情况,律师会为你进行举报的。3、如果没有聘请律师,在开庭的时候,当庭向法庭陈述相关事实,具体到时间、地点、人物,法院会进行调查取证。《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条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二、刑讯逼供是指什么刑讯逼供是指办案人员对被告人、犯罪嫌疑人、证人等进行体罚或变相体罚,施以肉刑或变相肉刑以套取口供的审讯方式。其产生原因极其复杂,有历史原因,也有制度原因,刑讯逼供的危害也非常大,对法律实体危害与法律程序危害都极为明显,践踏被讯问人的人权,严重损害被讯问人的合法权益
    2023-04-02
    356人看过
  • 刑讯逼供罪涉嫌什么犯罪?
    刑讯逼供罪既遂的处罚:1、依法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2、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故意伤害罪和故意杀人罪的定罪从重处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一、砍人要判几年?应根据砍人的不同情况具体分析:伤情经鉴定为轻微伤的处以治安处罚,达到入罪标准的:(1)以杀人为目的砍人构成故意杀人罪,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2)以伤害为目的砍人构成故意伤害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二、非法拘禁是怎样判刑的非法拘禁判刑如下:1、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2、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
    2023-03-05
    384人看过
  • 刑讯逼供罪的施加者是谁?
    刑讯逼供罪的犯罪对象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主要是对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采取刑讯逼供,拳打脚踢,变相肉刑,疲劳审讯等暴力手段,行为主体为司法工作人员,就是有侦查、检察、审判、监管职责的工作人员,如果采取的手段过于残忍,致人自杀果精神失常的,或者造成冤、假、错案的,应当给予立案。刑讯逼供罪的构成情况是怎样的刑讯逼供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包括有: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司法工作人员;主观上只能是故意;侵犯的是复杂客体,即公民的人身权利和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客观方面则表现为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逼取口供的行为。《刑法》第247条刑讯逼供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逼取口供的行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1、手段残忍、影响恶劣的;2、致人自杀或者精神失常的;3、造成冤、假、错案的;4、3次以上或者对3人以上进行刑讯逼供的;5、授意、指使、强迫他人刑讯逼供的
    2023-07-01
    476人看过
换一批
#犯罪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犯罪目的是指实施犯罪行为人主观上所追求的非法利益。这种非法利益可以是物质性的,也可以是精神性的;可以是违法的结果,也可以是不法状态本身。犯罪目的对犯罪动机具有决定和制约作用,它支配着行为人对犯罪对象的选择和对危害结果的追求。... 更多>

    #犯罪目的
    相关咨询
    • 刑讯逼供罪与暴力取证罪的界限是什么,刑讯逼供罪与暴力取证罪区别
      西藏在线咨询 2022-03-05
      刑讯逼供罪与暴力取证罪被规定在同一刑法条文中,其两者主体、主观罪过相同,采用的手段也相似,在客观方面都可实施暴力行为,主要区别有: (1)犯罪对象不同。刑讯逼供罪的对象是犯罪嫌疑人或刑事被告人;暴力取证罪的犯罪对象则是证人。这里的证人不限于刑事诉讼中的证人、也包括民事、行政案件中的证人。 (2)行为方式不完全相同。刑讯逼供罪的行为方式包括采取肉刑和变相肉刑两种,即既可以采取暴力方式,也可以采取非暴
    • 刑讯逼供罪是如何认定的?刑讯逼供罪与故意伤害罪的界限应如何处罚
      内蒙古在线咨询 2022-05-05
      刑讯逼供罪是如何认定的?本罪与故意伤害罪的界限刑讯逼供行为往往给被害人的身体造成某种损害,严重的还可能致人伤残甚至死亡。这就与故意伤害的危害后果有相似之处,依本条规定,刑讯逼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本法第234条关于故意伤害罪、第232条关于故意杀人罪的规定,从重处罚。区别本罪与伤害罪的界限时应注意:(1)犯罪目的不同。本罪的行为人是以逼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口供为目的,故意伤害罪的行为人是以损害他
    • 刑讯逼供罪如何量刑,刑讯逼供罪量刑标准,刑讯逼供罪
      吉林省在线咨询 2021-11-29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案:(一)以殴打、捆绑、非法使用仪器等恶劣手段强制取口供;(2)以长期冻结、饥饿、晒伤、烘烤等手段强制供应,严重损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健康;(3)刑讯逼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轻伤、重伤、死亡;(4)刑讯逼供,情节严重,导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杀、自残,造成重伤、死亡或精神障碍;(5)刑讯逼供,造成错案的;(6)刑讯逼供
    • 刑讯逼供罪刑讯逼供罪是怎么定罪的
      重庆在线咨询 2022-08-25
      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逼取口供的行为。触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或者。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法律规定从重处罚。
    • 虐待被监管人罪与刑讯逼供罪的界限应是什么
      陕西在线咨询 2022-11-09
      1、客体不完全相同。虐待被监管人罪侵犯的司法单位的活动具体为监管活动,对象可以是一切被监管单位监管的人,包括已被判刑而正在服刑的已决犯、被司法单位怀疑但未判决有罪而在看守所羁押的犯罪嫌疑人与被告人,以及被行政拘留、刑事拘留、司法拘留的人员;而刑讯逼供罪侵犯的司法单位的正常活动具体为审讯活动及证据收集制度,犯罪对象限于犯罪嫌疑人与被告人(包括被监管的犯罪嫌疑人与被告人)。 2、犯罪主体范围不同。虐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