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独资公司员工性质是非公司制的经济组织。国有独资企业是指企业全部资产归国家所有;国家依照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原则授予企业经营管理,国有独资企业依法取得法人资格,实行自主经营,以国家授予其经营管理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
一、股份制是什么意思
股份制亦称股份经济是指以入股方式把分散的,属于不同人所有的生产要素集中起来,统一使用,合理经营,自负盈亏,按股分红的一种经济组织形式。也是企业财产所有制的一种形式。
股份制的基本特征是生产要素的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在保持所有权不变的前提下,把分散的使用权转化为集中的使用权。
股份制企业是指三人或三人以上(至少三人)的利益主体,以集股经营的方式自愿结合的一种企业组织形式。它是适应社会化大生产和市场经济发展需要、实现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对分离、利于强化企业经营管理职能的一种企业组织形式。
股份制企业的主要特征
①发行股票,作为股东入股的凭证,一方面借以取得股息,另一方面参与企业的经营管理;②建立企业内部组织结构,股东代表大会是股份制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董事会是最高权力机构的常设机构,总经理主持日常的生产经营活动;③具有风险承担责任,股份制企业的所有权收益分散化,经营风险也随之由众多的股东共同分担;④具有较强的动力机制,众多的股东都从利益上去关心企业资产的运行状况,从而使企业的重大决策趋于优化,使企业发展能够建立在利益机制的基础上。
二、国有独资企业是央企吗
国有独资企业不是央企。国有独资企业并不是央企,也并非是一家的,所以这也是很正常的,国企是国家置办的企业,而国有独资是国家承认的独资企业,所以两者并不一样。而国企是待遇不错,但是国企没有保障,能力值低或者高都是可以工作的,而国有独资是能者居之。
三、承包方与发包方之间的关系
1、承包经营合同中的承包方与发包方存在着特殊的关系。
例如,在国有企业承包经营合同中,一方面,国家同承包方之间存在着管理和被管理的行政隶属关系;另一方面,商品是天生的平等派,合同当事人的地位平等是市场经济的法律要求。因此,合同的各方当事人,不论其经济实力和所有制性质如何,不论其是否存在行政隶属关系,也不论其是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其法律地位一律平等。作为所有权的主体,国家同企业一样是平等的民事法律关系主体,它们之间存在着平等的民事关系。在签订、履行承包经营合同的过程中,国家同企业的地位是平等的,双方同样要坚持自愿原则,平等地享受权利、履行义务或承担违约责任。也就是说,国家的社会经济管理职能与国有资产所有者职能是社会主义国家的两种不同性质的职能,两种职能应适当分开,在研究承包经营合同主体时,应着重关注发包方与承包方之间平等的市场经济主体关系。
2、承包经营合同的客体应为发包方的总体财产。
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法律关系主体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所指向的对象。承包经营合同的客体,是指在承包经营法律关系中,发包方和承包方的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承包经营合同的客体应为发包方的总体财产,理由是:承包经营本质上是一种营业,是作为活动的营业和作为组织的营业的统一体。作为组织的营业是集合多数的物和权利的一定的有机组织体,其中包括积极财产和消极财产,积极财产包括物、权利和商业秘密、企业声誉、地理位置等;消极财产包括营业上的各种债务。承包经营活动之所以能够进行,是以发包方的营业财产(总体财产)为基础的。
3、承包经营合同是实现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法律确认书。
《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承包经营责任制,是在坚持企业的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的基础上,按照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原则,以承包经营合同的形式,确定国家与企业的责权利关系,使企业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经营管理制度。承包经营责任制通过签订承包经营合同,使国家所有权与企业经营权分离,并获得了国家强制力的保证,成为增强企业活力的有效途径之一。
如果是在国有承包经营合同中,发包方和承包方之间存在着行政隶属关系,但是根据合同来看,两者又是平等的合同关系,承包经营合同的客体是发包方的总体资产,承包方与发包方之间法律地位是一样的,但是又有不同的权力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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