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企业年金的内涵
根据原劳动保障部《企业年金试行办法》的有关规定,企业年金是指企业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愿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它是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的组成部分,属于补充养老保障范畴,不具有国家强制性,而是由国家宏观指导、企业内部决策执行。从年金制度设计模式看,它对于提高退休职工的养老金水平,保障劳动者晚年生活水平能够发挥重要作用,同时也有利于企业更好地吸引人才、留住人才,促进资本市场发展。
2、我国企业年金发展现状
自1991年国家首次提出有条件的企业自愿为职工建立补充养老保险(即企业年金的前身)至2004年正式推出企业年金试行办法等具体规章,期间政策密集出台,但实际发展却较为缓慢。以济南的情况为例,截至2009年底,参加企业年金的企业仅有11户,参保人员8387人,年金规模5216万元。而同期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为33544户,参保人员113.3万人。这些数据表明,企业年金事业虽有一定发展,但发展状况并不乐观。同时,企业年金在实际操作层面呈现出“上热下冷”的局面。主要体现政策出台密集,上级管理机关热,但是下级执行部门冷淡,缺乏扩面推广积极性;具有企业年金执业资格的机构积极性很高,但是下游的企业冷淡,不积极参与。之所以出现这种“冷热不均”现象,必然有其内在原因。
3、我国企业年金工作存在的问题
(一)对企业年金安全保值存在忧虑作为年金发起人的企业和职工,对于他们集腋成裘而形成的基金,当然希望通过市场运作,把雪球越滚越大。然而,按照现有操作办法,层层委托之后,管理成本将在年金净值的2%以上,运营收益空间到底有多大实在是一个问号。这样一来,即使在参与各方都遵守规矩的情况下,年金的安全保值问题也存在较大风险。同时,按照现行规定,年金收益只能到职工离退休以后才能拿到。这对一个年轻人来讲可能是几十年的时间,这么长时间会遇到政策变动、通货膨胀等投资风险。正是基于这样的忧虑,导致作为投资人的企业和职工谨慎出手。
(二)企业缺少金融管理人才
有的企业表示,企业缺乏专业的金融投资人员,把年金基金完全交给社会上的机构去管理让人不放心。这话很有道理,也反映了企业在发展企业年金方面的人才需求。根据现行规定,设立企业年金的企业及其职工作为委托人把企业年金基金交给年金理事会或者独立的法人受托机构,其间的利益关系是通过合同约定的。但这种合同如何订立才能更好地保障受益人的合法权益,就需要精通企业年金方面的专业人才。在专业人才匮乏的情况下,企业显然不会贸然把企业年金基金交给有关金融机构运作。
(三)国有企业经营机制欠佳
国有企业是建立企业年金的主导力量。但由于各地对于国企领导的考核以创造多少利润,上缴多少税收为主,而为职工提高多少福利并不是重要和紧迫的工作,从而导致企业年金的发展缺少内在动力。另外,如果建立企业年金,由于国企职工年龄偏大以及退休人员较多,将会带来沉重的“历史债务”,很难求得公平合理的分配方案,这也是困扰国企年金发展的一大难题。(四)中小企业经济实力普遍较弱企业年金具有锦上添花的补偿功能,有人认为它是富人的游戏,只有财大气粗的国有垄断企业才敢尝试,而中小企业在面对企业年金时,多数认为能够按时足额发放职工工资已经不错了,企业年金简直就是奢求。从这个角度上看,年金计划的实施与否也反过来映衬着企业的经营状况和竞争实力。
(五)企业年金税收政策力度不够税收优惠政策是激励企业建立年金的主要外在动力。虽然近期国家将企业年金的税收优惠由原来缴费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在所得税前列支调整为5%,但力度仍较小。由于缺少必要的细则及个人所得税处理办法,税收优惠政策对企业年金的激励作用有限。更何况有的地方政府对年金的税收政策不明确,让企业无所适从。
4、完善我国企业年金工作的几点思考
(一)切实保障企业年金受益人的利益
受益人即职工是企业年金事业发展的动力,也是最脆弱、最容易受伤害的群体,因此各国都将保护受益人利益作为核心原则。我国信用意识还比较欠缺,更要通过完善法规、加强监管、信息披露、畅通投诉渠道等措施,强化对受益人利益的保护。
由于目前我国的政策法规和制度尚不完善,企业年金管理机构和委托人及其职工的利益诉求能力是不均衡的,后者往往处于弱势和被动地位。为了确保受益人的利益,我国需要建立一个职工即委托人自己的维权组织,通过这一组织表达委托人和职工自己的利益诉求,防止企业年金管理机构在年金计划的运行过程中损害职工的利益。
(二)建立风险共担机制
在现行制度中,并没有谈到一旦投资失败风险如何承担的问题。在收益分配中,运营机构所有的管理费用都是同基金的净值挂钩,没有同基金的增值挂钩,缺少风险共担的机制。加之固定的费用率大致在2%左右,如果不能有明显高的收益回报,年金收益恐怕会低于银行存款利率。
而在企业年金收益不能确定的情况下,让受益人几乎承担了全部的市场风险,这种制度设计缺少了对年金运营人的制约和激励,不利于运营人管好用好年金基金。这样的制度设计是有失公允的,需要进一步完善。
(三)加强企业年金基金监管,确保企业年金运营安全
企业年金监管是人社部门协同银监会、保监会、证监会等部门的监管,是一项“功能性监管”。企业年金运行涉及银行信托、证券、保险等多个领域,要最大限度地避免出现监管的真空或者重复监管,就必须强化各个部门的监管功能。监管部门要各负其责,重在监督取得资格的机构依规运作,而不是拼争市场利益。业务主管部门要加大执法力度,防止先乱后治、甚至乱而不治。监管部门不管从哪个角度出发,目标和宗旨都是要控制风险,确保企业年金基金安全运营。只有各方面齐心协力,才能既保证安全,又稳定增值,使广大员工真正得到实惠。
(四)加大税收优惠力度,促进企业年金发展
税收优惠是推动企业建立企业年金的动力。由于不同层次养老保险的功能和目标均有所不同,我国采取了不同的税收政策。对基本养老保险,基本上实行的是“三免”政策,即对企业和个人缴费环节、运行环节和领取环节免征个人所得税或企业所得税。而对企业年金,则只对企业在工资总额5%以内的缴费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在其他方面则没有税收优惠。由于税收力度较小,影响了企业参加企业年金计划的积极性。为了促进企业年金的发展,建议有关部门采取切实措施,加大税收优惠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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