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从合同上的日期开始计算诉讼时效吗
依民法典规定,诉讼时效自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自己权利被侵害之日”,起算三年。
合同未约定履行期,债务人主动履行债务,有两种情况:一是履行全部债务,二是履行部分债务。债务人履行全部债务,则债务消灭,不存在诉讼时效的问题;如果债务人履行部分债务,则对剩余债务是否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律效果?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13】的规定,当债务人部分履行债务时,对剩余债务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律效果,剩余债务的诉讼时效从中断之日起起算。
未约定履行期限的合同,债务人主动履行部分债务,其履行的部分因履行行为而消灭,不存在诉讼时效问题。其未履行的部分,仍属于未约定履行期,诉讼时效根本未起算,自然不存在诉讼时效中断问题。因此剩余债务仍遵循“随时主张,随时履行”原则,从债权人主张权利之日起起算。
二、诉讼时效延长与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有什么不同
诉讼时效延长与诉讼时效中止、中断都是法律保护权利人的措施,但前者与后者有所不同:
1、发生的时间不同。
时效中止、中断都发生在时效期间完成前,而时效延长则发生在时效期间完成后。
2、依据的事由不同。
时效中止、中断根据法律明文规定的事由,而时效延长的事由法律无明文规定。
诉讼时效中止诉讼时效完成之前,因发生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使权利人不能行使权利,因而暂停计算诉讼时效期间,待中止事由消除后,继续计算诉讼时效期间。
诉讼时效中断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使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归于无效。
诉讼时效延长权利人由于客观的障碍在法定诉讼时效期间不能行使请求权的,由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三、哪些情形可以使诉讼时效中断呢?
如果权利人在诉讼期间内通过一定方式向义务人主张权利,并且可以确定通过这种方式能够被义务人所知悉,比如邮寄文件后有回执单、发出通知后有对方签字盖章的回执文书或者在国省级媒体发出公告等,此时即可视为诉讼时效期间中断。
在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主张后,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或者义务人主动要求履行义务的,如提供债务担保、向权利人提交还款计划、请求延期履行等行为,那么,诉讼时效期间就会在义务人同意履行债务或主动要求履行债务时重新起算。
如果经权利人要求,义务人不同意履行或仍不履行时,之后权利人决定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那么,当权利人提交起诉状之时,即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但是如果后来撤诉或者撤回仲裁的,不能发生中断诉讼时效的效果,因为受一事不再理的要求,为了保障公民诉讼权利,撤诉或撤回仲裁从法律效力上视为未起诉或未申请仲裁。
如果权利人没有采取起诉或申请仲裁的方式,而是选择其他类似方式,比如向法院申请支付令要求借款人立即还款、申请宣告义务人死亡、申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向公安机关就侵权事项提出控告等,由于法律认同权利人以此类合法的方式维护自身权益,因此也可以中断诉讼时效。
在权利人通过起诉或申请仲裁,获得胜诉的生效判决后,原则上来讲,可以说权利人的利益此时已经被国家公权力认可和保障,但是此时如果义务人超期仍未履行义务,权利人仍需进一步行使权利,即申请执行。由于诉讼时效的范围包含主张权利的期间和申请执行的期间,因此在主张的权利获得认可后,还需要在特定期间内申请法院执行,一般来讲申请执行的时间为两年。
从合同上的日期开始计算诉讼时效吗?答案是否定的,从《民法典》的规定来看,诉讼时效一般是从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自己权利被侵害之日起算的。而开始起算之后,诉讼时效会因为一些原因中断、中止。要是你在这方面还有疑问的话,可以点击下方按钮,直接咨询我们的专业律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 第十四条 义务人作出分期履行、部分履行、提供担保、请求延期履行、制定清偿债务计划等承诺或者行为的,应当认定为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的“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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