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终止就是公司解散,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公司,都可以办理终止手续。
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股东不想继续经营公司。
经营期限是根据股东经营公司的需要自由设定的,一般在公司章程中有明确记载,有的规定经营期限为10年或者20年,有的规定经营期限为30年。经营期限从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起计算,直至公司章程记载的期限为止。公司经营期限届满时即符合解散的条件,可以申请注销登记。
例如,甲公司的营业执照核发之日为2009年1月8日,公司章程记载公司的经营期限为20年。公司应在2029年1月7日公司经营期限届满,如果甲公司的股东不想继续经营了,就可以到公司注册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公司注销登记手续,如果股东想继续经营,应该修改公司章程,延长公司经营期限,并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只有办理了经营期限变更登记,公司才可以继续经营;否则,公司只能终止。
2.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股东会是有限责任公司的重大事项的决策机构,股东大会是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事项的决策机构。公司解散即意味着公司不再经营,是涉及公司是否存在的重大问题。因此,只有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会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大会,才能决定公司是否解散。如果公司的经营期限没有届满,也没有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责令关闭的情形,只是股东不愿意继续经营公司,就可以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对公司解散形成决议,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形成决议后,公司即启动清算程序。
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而解散
公司合并,是指两个公司或两个以上公司订立合并协议,依照公司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共同组成一个公司的法律行为。公司的合并可分为
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两种形式。吸收合并又称兼并,它是指通过将一个或一个以上的公司并入另一个公司的方式而进行公司合并的一种法律行为:并入的公司解散,其法人资格消失,接受合并的公司继续存在,并办理变更登记手续。新设合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以消灭各自的法人资格为前提而合并组成个公司的法律行为。其合并结果是:原有公司的法人资格均告消灭,新组建公司办理设立登记手续取得法人资格。
公司分立,是指一家公司通过签订协议,分立成为两个公司或者两个以上的公司公司分立也有两种方式,一种是一家公司分立成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公司,原有公司终止;另一种是从一家公司分立出另外一家公司,原有公司继续经营。在前一种公司分立的情形中,就存在原公司因分立而解散的情形。
4.因公司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而解散
公司经营过程中,在以下几种情形出现时,公司会被注册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以行政决定的形式吊销营业执照:
(1)在公司注册成直时,虚报注册资本,数额巨大或者情节严重的,可能被工商行歧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这里所说的“情节严重”,一般是指虚报注册资本的数额巨大,或者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形成了数额较大的债务无法偿还,或者因公司虚报注册资本给其他人造成了较大损失的,均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形。但是,在这种情况下,吊销营业执照并不是必然的处罚方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也可以采取撤销营业执照的方式进行处罚,
(2)公司办理完毕所有设立公司所需的登记并取得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银行开户证等正式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营业的,或者营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的,可能会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公司成立的宗旨就是参加市场经济活动,获取利益,促进经济繁荣因此,公司注册成立后,应当在营业执照记载的经营范围内开展经营活动,如果公司长时间不营业,不仅造成社会资源的浪费,也不利于经济的发展,而且给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税务机关等行政管理部门的管理工作带来很大的困难。在这种情况下,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作为公司的行政管理机关,发挥作用的表现形式就是对这类公司进行处罚,按照法定情节吊销其营业执照。
(3)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情节严重的,可能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处以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营业登记的行政处罚。
(4)公司成立后,需要变更经营范围的,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但是有些经营项目根据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需要经过批准的,如果公司未办理批准手续,擅自从事未经批准的经营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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