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四川省民政厅
文号:川民事[2004]234号
发布日期:2004-7-21
执行日期:2004-7-21
为了深入贯彻国务院《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民政部《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和《四川省救助管理工作暂行规范》,进一步深化政务公开,优质服务,树文明新风活动,加强和促进救助管理站的全面建设,努力把救助管理站建设成为民政系统基层文明服务单位,根据有关法规、规章和政策,制定本办法。
一、评比内容及标准(100分)
(一)依法行政方面(10分)
1.严格执行国务院《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民政部《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及《四川省救助管理工作暂行规范》等法规、政策,依法保障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的基本生活权益。(4分)
2.救助管理站正式工作人员须经同级民政部门培训、考核合格,持证上岗。(3分)
3.依法开展救助管理工作,对符合救助条件的求助对象及时救助,受助人员进站、离站手续完备,救助措施到位、规范。(3分)
(二)规范管理方面(50分)
1.规章制度健全。《工作程序》、《岗位职责》、《财务管理》、《档案管理》、《治安、消防管理》、《廉政建设》、《突发事件预案》等制度建立健全。(6分)
2.实行分类管理。男、女受助人员分别由同性工作人员管理;少年儿童由专人管理;特殊病人应专人管护。(3分)
3.具体救助措施到位(35分)
(1)在城区交通要道设有救助管理站的引路牌和联系电话。(3分)
(2)受助人员的合法财物在入站时登记手续完备,离站时全部归还。(3分)
(3)对受助人员中的危重病人、传染病人及时送医院救治。(3分)
(4)无克扣受助人员伙食费和其他费用的行为。(3分)
(5)受助人员使用的被褥及时换洗(3分);餐具、用具及时消毒(3分);居室、厕所清洁。(3分)
(6)对需要跨省接、送的受助人员,在查明流出地详细地址后按规定程序进行接、送(2分);对有疾病的要先行救治,待病情稳定后予以送转(3分);对属于本市、州、县(市、区)内的受助人员,应及时接回,积极协助其他救助管理站的接送工作。(5分)
(7)对无家可归的痴、呆、傻、少儿等受助人员,报请同级政府妥善安置。(4分)
4.档案管理符合规范。救助管理站应将《求助人员申请认定救助登记表》、入站救助、医院救治、离站手续(包括接、送交接手续)等全过程的救助资料归档,有专人进行规范管理。(3分)
5.对受助人员言行文明,态度和蔼,热情为受助人员服务。(3分)
(三)设施建设方面(20分)
1.受助人员使用的食堂(包括消毒间)、洗漱间、洗澡间、医务室、理发室,治安、消防等硬件设施齐备(5分),有必要的工作人员办公用房,车辆、电话、微机等工作与服务设备。(5分)
2.受助人员宿舍人均使用面积在4平方米以上,一人一铺,室内采光、通风良好。(3分)
3.流浪儿童救助保护中心机构健全,教室、桌椅、课本、书刊、电视机、文体器材等设施满足对流浪少年儿童短期法纪教育、娱乐等文体活动的需要。(3分)
4.医务室配备常用药品及医疗器械,保证受助人员常见病能得到临时救治。(2分)
5.环境整洁、绿化优美。(2分)
(四)安全工作方面(10分)
1.安全制度落实,管理有序,全年无安全责任事故和受助人员无非正常死亡事故。(5分)
2.在站门附近无受助人员未得到及时救助、受助人员死亡等事件发生。(2分)
3.对站内突发性危重病人、精神病人抢救预案和治安突发性事件预案等预防措施得当(2分),人员分工明确,职责清楚。(1分)
(五)行风建设方面(10分)
1.将行风建设纳入年度工作目标,落实行风责任制。(1分)
2.实行站务公开,向社会公开救助管理法规政策、工作程序、求助联系电话及投诉电话,设置意见箱;开展站务公开、优质服务,树文明新风活动。(2分)
3.工作人员恪守职业道德,自觉遵守国务院《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规定的八不准,无违法违纪行为。(2分)
4.社会监督和受助人员投诉渠道畅通,对投诉、举报的问题及时、正确处理,重要情况按规定程序及时上报主管部门。(3分)
5.近两年被县级以上有关部门评为精神文明先进单位。(2分)
二、申报评比及奖励办法
在评比活动中,救助管理站在对照评分标准自查合格后,将书面材料报同级民政部门;同级民政部门接到申报报告后,应及时对申报单位进行复查,对评分得到85分以上的救助管理站,将复查意见及申报单位的申报材料逐级上报省民政厅;省厅将在收到市、州民政局关于对申报单位创建工作进行检查验收的请示后,及时对申报单位的创建工作进行验收,评分达到85分为达标。
四川省救助管理文明单位的评选每2年进行一次。对验收达标的救助管理站,由民政厅在全省民政系统通报表彰,授予四川省文明救助管理站奖牌,并以以补代奖的方式对达标救助管理站给予物质奖励。
四川省文明救助管理站实行动态管理。对已通过验收达标授牌的救助管理站,在2年后的复查中未达标者,收回四川省文明救助管理站奖牌。
2004年7月21日
四川省民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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