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审理船舶碰撞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近日,就这一司法解释涉及的相关话题,最高人民法院民四庭负责人回答了人民法院报记者的提问。
问:《规定》制定的背景和目的是什么?
答:船舶碰撞事故在海上交通事故中占有较大的比例,往往会造成人命、货物和船舶的巨大损失。船舶碰撞纠纷案件是典型的海事案件,涉及财产损害赔偿、人身伤亡损害赔偿等问题。
1993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其中第八章对船舶碰撞的概念、碰撞责任划分和损坏赔偿原则等实体性问题作了专门规定。2000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其中第八章则对审理船舶碰撞纠纷案件的程序性问题如举证期间、海事事故调查表等作了专门规定。然而实践中,各海事法院、上诉审高级人民法院,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在审理船舶碰撞纠纷案件时,仍然遇到很多具体的法律问题,主要包括适用法律、责任主体、责任承担和举证责任等内容。这些问题的产生,一方面是由于有关的法律规定还不够完善,对相关问题缺乏具体的、可操作性的规定;另一方面,由于部分法院对现行法律规定的理解没有达成共识,导致司法实践中对同一事实出现不同的判决结果。
为了解决实践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统一裁判尺度,同时也是为了保证此类案件能够得到及时、公正的审理,最高人民法院在深入调研、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该《规定》。
问:《规定》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答:《规定》适用于法院审理的船舶碰撞纠纷案件,包括碰撞船舶之间的碰撞损害赔偿纠纷、碰撞船舶船载货物权利人与承运船舶之间的运输合同纠纷、碰撞船舶船载货物权利人或第三人与碰撞船舶之间的船舶碰撞损害赔偿纠纷、以及因船舶碰撞引起的人身伤亡损害赔偿纠纷等。
值得注意的是,本《规定》是针对海商法第八章作出的司法解释,因此,《规定》中的船舶碰撞仅仅限定于海商法第八章所调整的船舶碰撞的范围,并不包括内河船舶之间的碰撞。同时,考虑到海商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即船舶因操纵不当或者不遵守航行规章,虽然实际上没有同其他船舶发生碰撞,但是使其他船舶以及船上的人员、货物或者其他财产遭受损失的,适用第八章有关船舶碰撞的规定,司法解释将此类船舶虽未发生接触但造成损害的事故也纳入了《规定》的调整范围。
问:《规定》主要包括哪些内容?
答:《规定》主要包括五部分内容:法律适用、责任主体、碰撞责任、沉船沉物的清除打捞以及证据认定。
在法律适用部分,明确了审理船舶碰撞纠纷案件应当适用的法律以及适用法律的优先顺序;在责任主体部分,将海商法规定的碰撞船舶的赔偿责任转化成为责任人的赔偿责任;在碰撞责任部分,针对法院对海商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确定的过失比例责任原则存在不同理解的问题,《规定》对碰撞船舶船载货物权利人如何提起诉讼以及承运船舶碰撞责任的承担原则都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在沉船沉物的清除打捞部分,对能否享受海事赔偿责任限制作出了规定;在证据认定部分,《规定》充分考虑了船舶碰撞案件证据稀少且容易被篡改等特点,依据海诉法针对船舶碰撞案件确立的证据保密和禁止翻供等基本原则,对此类案件中证据的出示时间以及主管机关作出的调查材料的证据效力等作出了规定。
问:目前在海事案件审判实践中,是否还有些问题没有解决?
答:是这样的。在本司法解释的起草过程中,我们还发现了很多亟需解决的问题,例如:船舶经营人和管理人在船舶碰撞纠纷中的责任问题、船舶碰撞导致油污的赔偿责任问题等。对这些问题,现有法律规定还不够完善、明确,需要作进一步的专项调研,尽快加以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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