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深府[2002]200号
市劳动局《关于进一步理顺市区劳动管理事权划分关系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批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二年十二月九日
关于进一步理顺市区劳动管理事权划分关系的意见
市政府:
为合理配置劳动行政管理资源,提高行政效率,尽快建立起职责明晰、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办事高效、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的市、区劳动行政管理架构,现就进一步理顺市、区劳动管理事权划分关系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进一步理顺市、区劳动管理事权划分关系的必要性
目前,我市市、区两级劳动部门的事权划分仍沿袭10年前确定的模式,即市劳动部门对全市劳动业务进行统筹管理与协调指导,并承担部分具体劳动管理工作。特区外宝安、龙岗两区按属地管理原则,由区劳动部门负责辖区内所有企业劳动事务的办理工作。特区内则由市、区劳动部门按行政隶属关系,分别管理市属、区属企业。
这种管理模式适应了当时经济工作的要求,对促进全市劳动事业的发展起到了重要的保障作用。但随着我市经济和社会的快速发展,经济结构日趋多元化,现行的按行政隶属关系对企业进行管理的办法已显现出多方面的弊端:一是因为企业工商登记从1997年起取消了按市属、区属分类登记的办法,许多企业注册后到市劳动部门办理劳动业务,导致市劳动部门的工作量大幅增加,全市劳动管理业务呈现头重脚轻的状态,影响了市劳动部门宏观管理职能的发挥;二是由于企业经济成份呈多元化,已无法对企业以市属和区属的标准进行分类,许多企业劳动业务如何归口管理难以分辨,既有可能出现政府管理缺位的现象,又可能造成企业办事困扰。
目前,我市劳动就业、劳动关系调整问题突出,劳动工作面临的压力越来越大,市、区劳动管理事权不清的状况已使劳动行政的效率受到影响。在这种情况下,必须进一步理顺市、区劳动部门的事权划分关系,加强对全市劳动行政资源的整合,特别是应扩大区劳动部门的事权,加强区劳动部门处理辖区劳动事务的能力,进一步发挥其在劳动就业、劳动关系调整工作等多方面的作用。
二、市、区劳动事权划分的主要原则和方案
(一)事权划分的主要原则
1.属地管理的原则。调整目前我市劳动事务管理的运行方式,市劳动部门减少事务性工作,把精力集中于宏观调控、指导协调、监督规范等。在强化市劳动部门宏观管理职能的同时,区劳动部门的微观管理职能应予增强。对主要劳动业务应实行属地为主、级类为辅、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原则,加强区级劳动部门的管理职能和责任,强化劳动法律法规和服务工作在基层的落实。
2.有利于全市劳动事业稳步发展的原则。事权下放涉及全市劳动行政资源整合和部分劳动业务管理权属改变,关系到全市劳动事业的发展。市劳动部门在事权下放中要切实履行宏观调控、指导协调和监督规范的职能,防止在事权下放过程中出现无序现象,确保全市劳动计划有效执行,劳动管理业务协调发展。
(二)事权划分方案
根据我市劳动工作的实际和加强劳动业务管理的需要,市、区劳动管理事权划分如下:
1.市劳动局在负责全市劳动工作宏观调控、指导协调、监督规范,以及有关劳动管理、就业服务体系的规划建设和组织实施的同时,负责管理特区内以下单位的各项劳动事务,办理相关劳动业务:
(1)中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驻深单位;
(2)市党政机关、事业单位;
(3)市投资管理公司、市建设投资控股公司、市商贸投资控股公司、深业(集团)有限公司及这些单位的控股企业;
(4)注册资本在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的企业。
2.罗湖区、福田区、南山区、盐田区劳动局负责管理辖区内除上述市管单位外其他所有单位的劳动事务,办理相关劳动业务。
宝安、龙岗两区劳动局负责管理辖区内所有单位的劳动事务,办理相关劳动业务。
有关劳动业务的管理权限如法律法规和政府规章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市、区劳动管理事权划分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一)关于市外招调工管理
目前,市劳动局在办理市外招调工业务时,有一套比较健全的操作程序和监督系统,有多个环节对拟招调人员的素质进行把关,较好地保证了招调人员的素质。招调工的部分业务下放到区以后,区劳动局必须加强资金投入和行政资源配置,严格执行市招调工政策和操作规范,建立统一的电脑管理系统和办理程序,确保市、区招调工工作标准的一致和各项政策的落实。
(二)关于政策性安置工作
政策性安置是现阶段劳动就业工作中一项重要任务。目前,市劳动局承担了全市大部分政策性安置任务。由于深圳企业用人制度的改革比较彻底,企业主体意识较强,政策性安置工作遇到的困难较多。多年来,市劳动局主要利用一些政策性手段,如在审批企业招调工时以批准立户、给予指标、优先办理等优惠条件鼓励企业接受安置对象。因此,在下放招调工审批权的同时,有关政策性安置就业任务也一并分配到各区。
各有关单位应从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出发,认真做好各项事权的交接工作,防止在事权下放过程中出现管理脱节的现象,确保事权下放平稳、有序进行。
以上意见如无不妥,建议从2003年1月1日起实施。
深圳市劳动局
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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