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中止执行,继承结束后恢复执行。在执行程序中,申请执行的权利人死亡,应由继承人继承权利,继续执行。如果没有继承人或继承人放弃权利,执行程序就不需要继续。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执行案件过程中,权利人死亡的,法院必须作出中止执行的裁定,权利人的继承人出现后提出申请,法院必须恢复执行手续。市民死亡时留下的个人合法财产都是遗产,继承人必须依法继承。
申请执行人能否主张抵销
在执行程序中主张行使抵销权应当在执行程序终结前提出,这是执行程序中行使抵销权的最基本的要求。抵销权从性质上看是一种形成权,即其依一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即可成立。但它又是从属于债权而存在的,因此债权的状况及存在与否决定着抵销权是否存在,及能否行使。
不能行使抵销权的情况有以下几种:因债权附条件或附期限,在条件成就或期限到来之前不得行使抵销权;债权已过诉讼时效,不得行使抵销权;以第三人所享有的债权提出抵销时,未经第三人同意不得行使抵销权;侵权行为所生之债,不得抵销;双方约定不得抵销的,依其约定,不得行使抵销权;债权自身的性质所决定,法律规定不得行使抵销权的,不得行使抵销权,如劳动报酬、抚恤金、退休金、抚养费等不得抵销。因此,申请执行人可以主张抵销。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
(一)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
(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
(四)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五)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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