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追回80万元借款,债权人向借条上的落款人催讨,而对方称没有借钱,实际借款人不是自己。80万借款到底谁该还?近日,江苏省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借款合同纠纷案。
借条署名遭起诉
2006年2月28日,因经营需要,暂缺资金周转,华女士以自己为落款人写了一份借条,向无锡一家润滑油公司借了80万元。借款时,双方说好短期周转后立即归还。但是,润滑油公司声称多次催讨也没有要回借款,便起诉要求华女士立即归还借款和利息。
我是代表特种油公司借的。借钱时已经告诉润滑油公司,实际借款人是特种油公司。华女士辩称自己没有向润滑油公司借钱,对方不应该向自己要钱。
为了支持诉讼请求,润滑油公司提供了一份落款人为华女士的借条。
华女士则认为借条是自己代表特种油公司写的,借来的钱也没有交给自己。
究竟谁借了80万
针对借款,华女士进一步提出润滑油公司的财务帐册也会写明真实的收款人和进帐人,能反映当时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
润滑油公司的财务帐册上的确记载了特种油公司(本票)(华女士借),借方金额及余额两栏也记载金额为80万元。华女士认为记载内容反映了借款人应为特种油公司,自己只是经办人。润滑油公司认为记载内容反映了借款的去向,应以借条为准认定借款人。
华女士还提供了特种油公司委托她借款用来还贷的说明、润滑油公司借钱给特种油公司的进帐单等,以证明80万元的借款是通过银行本票形式直接由特种油公司进帐的。
特种油公司法定代表人也证实,该公司确实委托过华女士从润滑油公司借了80万元用来偿还银行贷款,公司帐册上也有进帐记载,公司借的钱应由公司偿还。
追讨借款被驳回
法院经审理认为,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代理关系的,该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
华女士受特种油公司委托向润滑油公司借款,并以自己名义写了借条。而润滑油公司出具的80万元银行本票直接以特种油公司为收款人,表明润滑油公司在借钱时已经知道80万元是由特种油品公司收取的。润滑油公司在自己的帐册中也把这笔钱作为应收款记在特种油公司名下,表明润滑油公司以特种油公司作为这笔钱的应收对象。
根据以上情况,法院认定润滑油公司在借款时明知特种油公司为实际借款人,也就是说润滑油公司在借款时知道华女士是受特种油公司委托借款,该借款合同应直接约束润滑油公司和特种油公司。因此,驳回了润滑油公司要求华女士承担还款责任的诉讼请求。
到底谁该还借款
借了钱,到底该谁还?法官认为谁借就该谁还,类似这起借款合同纠纷,还涉及到隐名代理的问题。隐名代理又称间接代理,是指代理人为了被代理人的利益,直接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开展民事法律活动,其效果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
隐名代理中,只要订立合同时告知委托关系的,通常情形下,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如果受托人直接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时,第三人不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第三人则在受托人向其披露委托人后,可以选择受托人或者委托人作为相对人主张其权利。
从本案来看,委托人特种油公司委托华女士向第三人润滑油公司借款,华女士虽以自己名义出具了借条,但润滑油公司在借款时知道这种代理关系,符合隐名代理的特征。因此,润滑油公司应向特种油公司主张权利,而不是向华女士主张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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