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隐私权保护的立法现状与建议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01 08:10:32 335 人看过

隐私权被世界各国法律吸收,主要是在二战之后,现在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在其法律中直接或间接规定了隐私权。其立法例主要有三种类型:[1]将其作为人权问题提出来,在发展演变中逐渐融入宪法中,例如美国和前联邦德国;[2]宪法中没有直接规定,其内容散见于有关基本法律及司法解释中,例如在刑法、民法、诉讼法及行政法中加以规定。采用此种立法例的国家如前苏联和我国;[3]采用判例形式来确认公民享有某些内容的隐私权,如英联邦国家。不可否认的是,无论采用何种立法例,世界各国越来越重视对隐私权的保护。在理论上对隐私权进行研究,司法上对隐私权保护呈加强趋势。这也表示了隐私权保护的深刻的社会及现实意义。加强隐私权保护是人类文明进步的表现,标志着社会文明程度的提高。正如前面指出的,隐私权是文明人的精神性人身要素,隐私权不受侵犯是文明人的基本需要,注重保护公民个人隐私权,有助于维护公民个人的人格尊严,倡导健康的社会风气,从而促进人类文明的进步。加强隐私权保护也有利于保护个人安宁与安全感。给人们留出个人空间充分发展个性,免受他人非法侵扰,不但不会影响反而有利于社会的和谐发展。法律通过制裁损害他人隐私权的行为,保障公民人格利益免受非法侵害,维护主体人格尊严,提高公民权利意识,自觉尊重他人私生活方式,从而树立崭新的社会道德风尚,促进精神文明建设。此外,保护隐私权还有利于发挥法律的指引功能。人们在社会活动中的行为往往受到一定的法律、道德、政策、思想观念等的指引。法律作为规范人们行为的一种行为准则,其指导功能是法的功能中最首要的功能,是“指法所具有的,能够为人们的行为提供一个既定的模式,从而引导人们在法所允许的范围内从事社会活动的功用和效能”。法律在指引人们的行为方面具有连续性、稳定性和高效性的优势。(一)国外的隐私权保护状况在美国,隐私权是指任何法律主体所享有的“毫不相干的权利”。目前,美国已经形成较为系统、完备的隐私权法律保护体系。最主要的法律有1967年的《信息自由法》、1973年的《犯罪控制法案》、1974年的《隐私权法》和《家庭教育及隐私权法》、1976年的《税收修正法案》和《公平信用报告法》、1978年的《财务隐私权法》以及1986年的《电子通信隐私权法》等。另外美国各州还制定了保护各州公民的法律,如纽约州的《个人隐私保护法》,加利福尼亚州的《隐私与有线电视法》,还有伊利诺斯州的《通讯客户隐私权法》,等等。其中1974年制定的《隐私权法》实是一部全面保护个人隐私权的专门立法。该法就不同的数据用户对属于隐私权范围内的个人数据的收集、保存及取用都作了较为相近的规定。依照该法,联邦政府在收集有关资料时,凡对个人有害或不利的资料必须向有关的个人直接收集。在取得资料的过程中,应向被收集者表明其收集资料所依据的权利、收集资料的性质、资料的用途以及不提供资料的法律后果等。任何联邦机构只能收集与其本身职责有关的,或者与现有法律所赋予的任务有关的资料。各机构所保存的数据记录必须做到“精确、相关、完整和公平”。未经和资料有关的本人同意,不得任意公开资料。允许公民查对和更正与本人有关的资料。1976年的《公平信用报告法》规定,任何人向客户报告代理机构提出请求时,该机构都有义务将自己的文档中有关该个人的数据信息(涉及该人的医疗情况除外)披露给该人。如果被储存了档案的个人认为代理机构储存的档案不准确,该代理机构即有义务重新调整并修改所存储的文档。该法还要求一切客户报告代理机构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所持有的数据安全可靠。据统计,目前已有近二十个国家制定了个人数据保护方面的法律。如,瑞典在1973年制定了《数据库法》规定建立瑞典数据监督局,未经该局批准,任何人不得非法拥有他人的个人数据,并对有关数据资料的收集、利用、保管等方面进行了规范。西德于1976年制定了《联邦数据保护法》,规定了何种数据得以储存、处理和传送。并规定,在储存、传递、修改和删除个人资料时,禁止对这些资料加以滥用;数据需经本人同意和法律上的授权方可处理;个人可以请求获取数据库中关于本人的资料,除非这对数据库的功能有所妨害;个人有权查询、更正本人的有关资料;个人有权清楚有关自己的某些资料。法国于1978年通过了《数据处理、档案与自由法案》,规定收集和处理、使用个人数据,不得损害数据主体的人格和身份以及私生活。规定数据库必须公布其搜集资料的授权、目的和种类等。1984年英国制定了《数据保护法》,规定不允许以欺骗手段从数据主体那里取得信息,取得个人信息必须征得有关个人的同意;只有为特定的和合法的目的,才能持有个人数据;使用或透露个人数据不得与持有数据的目的相冲突;必须采取安全措施,以防止个人数据未经许可而被扩散、更改、透露或销毁;对于用户遗失、毁坏有关数据,或者未经许可而透露有关数据的,数据主体有权请求赔偿。《加拿大人权法案》中规定,政府每年须公布数据库的名称、资料内容和使用情况,个人有权查询并更正本人资料中不正确的部分。日本也于1990年实施了《关于保护行政机构与电子计算机处理有关的个人数据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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