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私权被世界各国法律吸收,主要是在二战之后,现在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在其法律中直接或间接规定了隐私权。其立法例主要有三种类型:[1]将其作为人权问题提出来,在发展演变中逐渐融入宪法中,例如美国和前联邦德国;[2]宪法中没有直接规定,其内容散见于有关基本法律及司法解释中,例如在刑法、民法、诉讼法及行政法中加以规定。采用此种立法例的国家如前苏联和我国;[3]采用判例形式来确认公民享有某些内容的隐私权,如英联邦国家。不可否认的是,无论采用何种立法例,世界各国越来越重视对隐私权的保护。在理论上对隐私权进行研究,司法上对隐私权保护呈加强趋势。这也表示了隐私权保护的深刻的社会及现实意义。加强隐私权保护是人类文明进步的表现,标志着社会文明程度的提高。正如前面指出的,隐私权是文明人的精神性人身要素,隐私权不受侵犯是文明人的基本需要,注重保护公民个人隐私权,有助于维护公民个人的人格尊严,倡导健康的社会风气,从而促进人类文明的进步。加强隐私权保护也有利于保护个人安宁与安全感。给人们留出个人空间充分发展个性,免受他人非法侵扰,不但不会影响反而有利于社会的和谐发展。法律通过制裁损害他人隐私权的行为,保障公民人格利益免受非法侵害,维护主体人格尊严,提高公民权利意识,自觉尊重他人私生活方式,从而树立崭新的社会道德风尚,促进精神文明建设。此外,保护隐私权还有利于发挥法律的指引功能。人们在社会活动中的行为往往受到一定的法律、道德、政策、思想观念等的指引。法律作为规范人们行为的一种行为准则,其指导功能是法的功能中最首要的功能,是“指法所具有的,能够为人们的行为提供一个既定的模式,从而引导人们在法所允许的范围内从事社会活动的功用和效能”。法律在指引人们的行为方面具有连续性、稳定性和高效性的优势。(一)国外的隐私权保护状况在美国,隐私权是指任何法律主体所享有的“毫不相干的权利”。目前,美国已经形成较为系统、完备的隐私权法律保护体系。最主要的法律有1967年的《信息自由法》、1973年的《犯罪控制法案》、1974年的《隐私权法》和《家庭教育及隐私权法》、1976年的《税收修正法案》和《公平信用报告法》、1978年的《财务隐私权法》以及1986年的《电子通信隐私权法》等。另外美国各州还制定了保护各州公民的法律,如纽约州的《个人隐私保护法》,加利福尼亚州的《隐私与有线电视法》,还有伊利诺斯州的《通讯客户隐私权法》,等等。其中1974年制定的《隐私权法》实是一部全面保护个人隐私权的专门立法。该法就不同的数据用户对属于隐私权范围内的个人数据的收集、保存及取用都作了较为相近的规定。依照该法,联邦政府在收集有关资料时,凡对个人有害或不利的资料必须向有关的个人直接收集。在取得资料的过程中,应向被收集者表明其收集资料所依据的权利、收集资料的性质、资料的用途以及不提供资料的法律后果等。任何联邦机构只能收集与其本身职责有关的,或者与现有法律所赋予的任务有关的资料。各机构所保存的数据记录必须做到“精确、相关、完整和公平”。未经和资料有关的本人同意,不得任意公开资料。允许公民查对和更正与本人有关的资料。1976年的《公平信用报告法》规定,任何人向客户报告代理机构提出请求时,该机构都有义务将自己的文档中有关该个人的数据信息(涉及该人的医疗情况除外)披露给该人。如果被储存了档案的个人认为代理机构储存的档案不准确,该代理机构即有义务重新调整并修改所存储的文档。该法还要求一切客户报告代理机构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所持有的数据安全可靠。据统计,目前已有近二十个国家制定了个人数据保护方面的法律。如,瑞典在1973年制定了《数据库法》规定建立瑞典数据监督局,未经该局批准,任何人不得非法拥有他人的个人数据,并对有关数据资料的收集、利用、保管等方面进行了规范。西德于1976年制定了《联邦数据保护法》,规定了何种数据得以储存、处理和传送。并规定,在储存、传递、修改和删除个人资料时,禁止对这些资料加以滥用;数据需经本人同意和法律上的授权方可处理;个人可以请求获取数据库中关于本人的资料,除非这对数据库的功能有所妨害;个人有权查询、更正本人的有关资料;个人有权清楚有关自己的某些资料。法国于1978年通过了《数据处理、档案与自由法案》,规定收集和处理、使用个人数据,不得损害数据主体的人格和身份以及私生活。规定数据库必须公布其搜集资料的授权、目的和种类等。1984年英国制定了《数据保护法》,规定不允许以欺骗手段从数据主体那里取得信息,取得个人信息必须征得有关个人的同意;只有为特定的和合法的目的,才能持有个人数据;使用或透露个人数据不得与持有数据的目的相冲突;必须采取安全措施,以防止个人数据未经许可而被扩散、更改、透露或销毁;对于用户遗失、毁坏有关数据,或者未经许可而透露有关数据的,数据主体有权请求赔偿。《加拿大人权法案》中规定,政府每年须公布数据库的名称、资料内容和使用情况,个人有权查询并更正本人资料中不正确的部分。日本也于1990年实施了《关于保护行政机构与电子计算机处理有关的个人数据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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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法律对保护公民个人隐私的方式和作用是什么,隐私权的法律保护北京在线咨询 2022-02-15随着隐私权保护的发展,隐私权的保护越来越受到各国法学界的重视,许多国家对隐私权采取不同的保护方式,概括起来有三种:一是直接保护。法律承认隐私权为一项独立的人格权,但公民的隐私权受到侵害时,受害人可以以侵犯隐私或隐私权作为独立的诉因,诉诸法律,请求法律保护与救济。二是间接保护。法律不承认隐私权为一项独立的人格权,当公民个人的隐私受到侵害时,受害人不能以侵犯隐私或隐私权作为独立的诉因诉诸法院,请求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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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私权现在在我国已经确立独立的人格权利吗河北在线咨询 2022-10-30根据我国现行立法及有关司法解释,隐私利益是受法律明确保护的一项人格利益,因此构成侵害隐私利益的,行为人就应承担侵权民事责任。我国侵害公民隐私权的责任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1)停止侵害受害人对于正在发生的侵害,如加害人正在宣扬传播受害人的隐私资料、侵入受害人的私生活领域等,可以请求停止侵害,防止损害结果的发生或扩大等。 (2)赔礼道歉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的规定,恢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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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保护和实践中网络隐私权?我国对于网络隐私立法有哪些具体规定山东在线咨询 2022-03-05随着网络使用的日益普及和网络技术的日趋便捷,如何保护网络用户的个人资料信息以及规范网络资料的储存交换是我国网络发展所必须面对的一个重要问题。在上文中,我们已经分别对美国的行业自律模式和欧盟的立法规制模式进行了比较和评析,为了我国互联网的更好发展,更好为我国的经济社会建设服务,我国对网络隐私权的立法保护模式的选择显得尤为关键。总之,我们应该在考虑本国国情的同时,积极关注世界上的立法趋势和立法动态,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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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现状,有没有法律规定新疆在线咨询 2023-09-16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现状 知识产权保护在中国还处于发展中阶段,中国的知识产权研究开始的比较晚,因而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显得有些薄弱,在法律上,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的条文虽然已经达到相当的高度,但事实上,并不能起到相应的效果;在社会上,国民对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识比较薄弱,因而很多时候法律也只能以儆效尤,但是,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归根结底还是需要全民意识提高,每个公民都有了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这样法律实施起来才能够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