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诉案件被害人与自诉人在诉讼权利上的共同之处
1、申请回避;
2、委托代理人;
3、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4、对不立案和不起诉的决定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5、有权参加法庭调查与法庭辩论;
6、对生效判决或者裁定提出申诉,请求重新审判,等等。
二、公诉案件被害人与自诉人在诉讼权利上的不同之处
自诉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直接提起自诉,申请撤回自诉,同被告人和解,提出上诉。而公诉案件被害人无上述权利;被害人的请求立案权,对一审判决在法定期限内请求人民检察院抗诉权,也是自诉人所没有的。
三、自诉人和被害人在权利和地位上有很大不同
(一)被害人自诉人在诉讼中享有的诉讼权利
被害人的诉讼地位,是执行控诉职能的当事人。他的诉讼权利主要有:请求立案;申请回避;委托诉讼代理人;要求赔偿损失;对不立案和不起诉的决定向检察机关提出申诉或依法向法院提起自诉;出席法庭并陈述案情,发问被告人,参加证据调查与质证,申请通知新的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重新鉴定或勘验,参加法庭辩论;对一审判决在法定期限内请求抗诉;对生效判决或裁定提出申诉,要求重新审判等
1、申请复议权。
2、申诉权。
一是对公安机关不立案的申诉。对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有权向人民检察院提出,请求人民检察院责令公安机关向检察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其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则必须立案。
二是对检察机关不起诉决定的申诉。对人民检察院作出的不起诉决定不服的,有权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起申诉。
三是对生效判决的申诉。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的,有权提出申诉。
3、委托诉讼代理人的权利。
4、自诉权。
5、申请抗诉权。
(二)自诉人在诉讼中享有的诉讼权利
被害人的诉讼地位,是执行控诉职能的当事人。他的诉讼权利主要有:请求立案;申请回避;委托诉讼代理人;要求赔偿损失;对不立案和不起诉的决定向检察机关提出申诉或依法向法院提起自诉;出席法庭并陈述案情,发问被告人,参加证据调查与质证,申请通知新的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重新鉴定或勘验,参加法庭辩论;对一审判决在法定期限内请求抗诉;对生效判决或裁定提出申诉,要求重新审判等。
自诉人在诉讼中享有广泛的诉讼权利,主要有:向人民法院直接提出自诉和委托诉讼代理人;申请撤回自诉;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同被告人自行和解;作为原告人出席法庭参加法庭审判和同被告方辩论;申请回避;提出上诉;对生效判决裁定提出申诉,请求重新审判等。
自诉人负有举证责任,捏造事实,伪造证据要承担诬告陷害的法律责任;自诉人应当亲自参加诉讼。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第171条增加规定,自诉人经两次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按撤诉处理。
1、向自诉人在刑事案件中,有权申请撤销案件;
2、有权就损害赔偿问题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3、有权申请调取证据和传唤证人,有权申请审判员、书记员、鉴定人发问;
4、有权参加法庭辩论
5、对法院的判决、裁定不服时,有权上诉和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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