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行政处罚的立案程序有哪些?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4-16 15:02:31 128 人看过

一、环境行政处罚的立案程序有哪些?

1、受理

环境管理股、监察大队、自然生态保护股、审批股等(以下简称职能部门)发现违法案件,应当场取证,在2日内填写立案呈批表,交法制股。

法制股在2日内初审并提出意见,报分管局长、局长。

分管局长、局长在3日内批准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

职能部门派出调查人员(不少于2人)进行调查取证,应主动出示执法证件。

调查要制作笔录,询问应个别进行。

需要监测的,要制作监测结果报告,并由监测单位盖章和监测人员签名。

3、审议

经调查后确定不需作出行政处罚的案件,职能部门要填写《撤消立案审批表》交法制股,经分管局长签署意见后归档。

对需要作出行政处罚的案件,职能部门提出初步处罚意见,法制股对案件违法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报局长审批。

作出责令停止生产或使用、吊销许可证或者对个人处以3000元以上、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10000元以上罚款等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的,由局领导班子讨论决定。

4、听取申辩与听证。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下达3日前,职能部门的调查人员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依据、拟作出的处罚,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制作“申辩笔录”。

对责令停止生产或使用、吊销许可证或者对个人处以3000元以上、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10000元以上罚款等重大行政处罚的,告知当事人有权要求听证,其申请须在被告知3日内提出。

听证按《行政处罚法》和《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办法》规定的程序进行。

听证主持人由法制股非本案调查人员担任,职能部门的调查人员参加。

5、签发

法制股根据审议、申辩与听证结果,责成监察大队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由局长签发。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

6、送达

《行政处罚决定书》在作出决定之日起7日内,由监察大队送达当事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送达具体方式有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公告送达。

受送达人拒收处罚决定书的,送达人应当记明拒收的事由和日期,将处罚决定书留置受送达人住所或收发部门,即视为送达。

7、执行

行政处罚决定从《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执行的,由职能部门告知法制部,经局长同意后由监察大队负责承办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具体事宜。

8、归档

案件终结,由执行处罚的监察大队及时写出结案报告。

案件办结后,办案人员应交协案过程中形成的材料立卷归档。

立卷归档的总原则是“谁办案、谁立卷”“一案一卷”。案件承办人员应当将办案过程中所形成的材料,按照材料齐全、排列有序、装订整齐、便于查阅的原则立卷归档。

案件归档后,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私自增添或抽取案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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