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与债务人串通损害担保人的利益怎么处理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3-22 17:11:42 400 人看过

债权人与债务人串通损害担保人的利益,债务人与保证人共同欺骗债权人,订立主合同和保证合同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因此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由保证人与债务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一、担保人最坏后果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二、担保人不承担责任的情形有什么

担保人可不承担责任的情况:

1、主合同当事人双方串通,骗取担保人提供保证的;

2、主合同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担保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

3、因主合同内容变更而免责。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4、保证责任因保证合同未成立而免除;

5、因超过保证期间而免责;

6、债务或担保超过诉讼时效,担保人无需承担担保责任;

7、主合同的双方当事人通过协议以新贷还旧贷,除保证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意外,保证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三、担保人未还款贷款被起诉了怎么办

贷款人不还款担保人被起诉的,如果是一般保证人可以行使先诉抗辩权;连带保证人被起诉的,保证人可以主张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承担保证责任后向债务人追偿。

根据《民法典》第七百条规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第七百零一条规定,保证人可以主张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债务人放弃抗辩的,保证人仍有权向债权人主张抗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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