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承担的具体构成要件是什么?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7-11 15:33:00 69 人看过

1、须存在有效的债务,这是债务承担发生的前提条件。

2、被移转的债务应具有可移转性。

3、第三人须与债权人或者债务人就债务的移转达成合意。债务承担合同的主体可以是第三人与债权人,也可以是第三人与债务人。

4、债务承担必须经过债权人同意,否则不生效。

免责的债务承担

(一)免责的债务承担的概念

前文已经指出,债务承担可以为分免责的债务承担和并存的债务承担,这是按照承担后的原债务人是否免负责任为标准对债务承担进行划分的。其中,免责的债务承担,是指第三人取代原债务人的地位而承担全部债务,使债务人脱离债的关系的债务承担方式。

免责的债务承担,有承担人和债权人订立债务承担合同以及承担人和债务人订立债务承担合同两种方式。在前者,债务在债务承担合同有效成立时移转于承担人。在后者,债务自债务人和第三人达成关于移转债务的合意时成立。债务承担合同为不要式合同,无论书面形式还是口头形式,均无不可,但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须为明示。不过,正如前文所述,债务人转移合同义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自办理上述手续后方可生效。当事人之间约定须履行特定形式的,如公证,也需依法办理才能生效。

(二)免责的债务承担的条件

免责的债务承担的构成要件包括:

1.须存在有效的债务。存在着有效的债务是债务承担合同具有标的物的表现,在债务承担合同订立时,如果作为标的物的债务因违反强行性规范而无效,那么,债务承担合同无效;如果债务根本就不存在,并且对于任何人均为如此,那么,债务承担合同同样无效。如果该债务对于其他人而言还存在的话,准用《民法典》规定,合同的效力待定。另外,对于不完全的债务,可以成立债务承担合同。将来发生的债务也可以设立债务承担,只不过只有在该债务成立时,才能发生转移的效果。诉讼中的债务也可以由第三人承担,原债务人在诉讼中判决对免责的债务承担人有效。

2.债务应具有可转移性。不具有可移转性的债务,若成为债务承担合同的标的物,合同的效力必受影响,要么无效,要么效力待定,为保障债务承担合同有效,法律要求债务具有移转性。易言之,不具有可转移性的债务,不能成为债务承担合同的标的。不得转移的债务主要包括:第一,性质上不可移转的债务。这主要是与特定债务人的人身具有密切联系的债务,需要债务人亲自履行,因而不得移转。第二,当事人特别约定不得移转的债务。但这种特别约定也可因债权人同意债务人移转债务而失去效力,此时债务人移转债务的行为和债权人同意移转的行为,可视为当事人取消该约定的行为。第三,法律规定不得转移的债务。例如因抚养请求权而发生的债务,仅可由第三人代为履行(即履行承担),而不得以债务承担合同移转于第三人。第四,合同中的不作为义务。这种债务只能由特定合同关系当事人承担,而不能移转于他人。

3.承担人与债务人就债务承担达成合意。债务承担要求承担人须就债务承担与债务人意思表示一致。该意思表示一致就是一个合同,名为债务合同,其订立及效力应适用《民法典》关于合同订立的规定和民法关于意思表示的规定。这就要求承担人应具有完全行为能力,当事人的意思表示须真实,债务承担合同的内容不得违反强制性规范,不得基于非法原因而成立债务承担等。

前文已经指出,第三人设立债务承担合同的方式有两种,一是承担人与债权人订立债务承担合同,一是承担人与债务人订立债务承担合同。在前者,债务在债务承担合同有效成立时移转于承担人,即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达成一致,债务承担合同即告成立。有疑问者,承担人与债权人订立债务承担合同是否经过债务人同意?一般认为,承担人代债务人履行债务,对债务人并无不利,债务人一般不会反对,即使债务人反对,而承担人自愿代其履行,债权人又愿意接受承担人履行的,自无使债务承担合同归于无效的必要,所以承担人与债权人订立的债务承担合同,不必经债务人同意即可生效。不过,我们认为,虽然在这种情况下一般不需要债务人同意,但应通知债务人,否则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在后者,即承担人和债务人订立债务承担合同的情形,自债务人与承担人达成合意时成立,并且根据《民法典》的规定,需要经过债权人同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一条债务人将债务的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可以催告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予以同意,债权人未作表示的,视为不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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