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工伤人员生活护理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08 16:20:17 209 人看过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工伤人员生活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的通知

浙劳社工伤〔2009〕40号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障厅浙江省财政厅

关于调整工伤人员生活护理供养亲属抚恤金的通知

各市、县劳动保障局,嘉兴市社会保障事务局,省直各有关单位:

为保障工伤人员生活护理的需要和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基本生活,经省政府同意,决定适当调整工伤人员生活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和对象

全省企业、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中,在2008年12月31日前已按浙劳险〔1999〕333号文件、国务院令第375号规定享受工伤人员生活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

二、调整办法

生活护理费调整办法。

上述相关人员的生活护理费,以各统筹地2007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发。

供养亲属抚恤金调整办法。

上述相关人员的供养亲属抚恤金,每人每月增加70元。调整后,每名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的月供养亲属抚恤金总额不得超过统筹地2007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三、调整时间

本次调整从2009年1月1日起执行。

四、资金渠道

本次调整所需经费,均按原渠道解决。

二○○九年四月十日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2009年4月11日印发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5年03月24日 03:45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护理费相关文章
  • 浙江省兰溪市:调整工伤人员生活护理费
    ()5月31日讯:兰溪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处公布,为保障工伤人员生活护理的需要和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基本生活,兰溪市将适当调整工伤人员生活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调整的范围和对象为:企业(包括行业单位)、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不含依照或者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中,在2009年12月31日前已按浙劳险(1999)333号文件、国务院令第375号规定享受工伤人员生活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本次调整从2010年1月1日起执行,工伤人员生活护理费以统筹地2009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1760元)为基数计发,供养亲属抚恤金每人每月增加120元。
    2023-06-10
    199人看过
  •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浙江省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的通知
    发布部门: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文号:浙政办发[2006]26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因人事变动和工作需要,省政府决定调整省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现将调整后的成员名单通知如下:主任:陈仲方(省人事厅厅长)副主任:吴顺江(省委组织部副部长)袁中伟(省人事厅副厅长)胡建淼(浙江大学副校长)委员:黄秦(省委组织部人才办副主任)蒋文潮(省人事厅人才流动开发处处长)朱晓明(省人事争议仲裁院院长)张建明(省纪委法规室主任)龚和艳(省劳动仲裁院院长)方火春(省总工会法律工作部部长)张定富(省法制办立法二处处长)蒋文潮同志兼任省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办公室主任。二○○六年二月二十一日
    2023-06-09
    442人看过
  • 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村内筹劳管理的办法
    为了加强对村级集体组织筹集劳务(以下简称“筹劳”)的规范管理,保护农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央和省农村税费改革的政策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村内筹劳管理的有关问题,制定本办法。一、筹劳的原则、对象、标准兴办村集体生产公益事业所需劳务,严格按照“一事一议”、量力而行、事前预算、上限控制、民主决策、民主管理的原则,向村民筹集。筹劳对象限于男性18-55周岁、女性18-50周岁的本村劳动力。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农民承受能力,合理确定筹劳标准。每个劳动力每年不得高于3工,出劳或以资代劳由农民自愿选择。以资代劳工价按照县级农村经营管理机构年初公布的标准执行。任何单位不得擅自立项或者提高标准向农民筹劳,不得强行以资代劳。未取消劳动积累工和义务工的地方,不得按此管理办法向农民筹劳。二、减免规定现役军人、伤残军人、烈军属、因公牺牲和病故军人家属、在校就读的学生、计划生育手术后遗症及并发症患者、孕妇、
    2023-06-09
    366人看过
  •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死亡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
    为保障企业职工死亡后其供养的遗属基本生活需求,使遗属的生活水平随着经济的发展有所提高,经研究,决定从2006年1月1日起,适当调整国有企业职工(含离退休人员)死亡后其供养的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费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企业离休人员死亡后,凡1937年7月6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其生前供养的配偶的生活困难补助费由每人每月425元调整为470元;抗战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其生前供养的配偶的生活困难补助费由每人每月365元调整为400元;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其生前供养的父母、配偶的生活困难补助费由每人每月325元调整为360元。二、企业职工(含退休人员)死亡后,其符合供养条件的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为: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其供养的直系亲属为非农业人口的,由原每人每月220元调整为240元;系农业人口的,由原每人每月190元调整为210元。三、上述补助费标准已考虑了各项物价补贴因素,执
    2023-06-09
    261人看过
  •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浙江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学习贯彻工作的通知
    (浙劳社老〔2008〕106号)各市、县(市、区)劳动(人事劳动)保障局,嘉兴市社会保障事务局: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浙江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的决定》,新修订的《浙江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为深入学习宣传贯彻《条例》,保证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的可持续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强学习,深化对《条例》的理解与把握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要带头学习《条例》,认真领会《条例》精神,把握《条例》内容。要将学习《条例》纳入部门学习计划,努力提高工作人员学习《条例》的积极性与主动性,认真组织开展好对《条例》的学习讨论。可以通过集中授课、专题讨论以及个别辅导等方式深化对《条例》的理解,准确把握条款的内涵。二、广泛宣传,营造全社会学法用法的良好氛围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在职工群众和用人单位中广泛深
    2023-06-07
    440人看过
  •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浙江省自然保护区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单位: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环境保护局文号:浙财建字〔2008〕205号发布日期:2008-10-20执行日期:2008-10-20各市、县(市)财政局、环保局(宁波不发):为进一步加强自然保护区建设和管理,推进浙江生态省建设,省财政厅、省环保局共同研究制定了《浙江省自然保护区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函告我们。请按照本办法的要求,抓紧组织开展2008年浙江省自然保护区专项资金补助项目的申报工作。申报材料一式2份于2008年10月28日前报送省财政厅、省环保局,逾期不再受理。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环保局二○○八年十月二十日浙江省自然保护区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提高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水平,加强和规范自然保护区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自然保护区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财建(2001)899号)、《浙江省自然保护区管理
    2023-04-24
    416人看过
  • 浙江省人社厅新发布养老金调整细则
    一、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连涨12年二、浙江省人社厅发布消息,从2015年1月1日起,对企业退休人员增发基本养老金,这是我省自2004年以来连续第12年调整提高。此次增发基本养老金的对象为12月31日前办理退休手续的企业退休人员,全省439万人可享受此政策。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25-133元。调整与本人缴费年限相挂钩,缴费年限每满1年,月基本养老金增加5元。同时,对高龄退休人员再适当提高调整水平。三、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上涨20元四、省人社厅此前还宣布,从2015年1月1日起,全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由每人每月100元调整为120元。截至底,全省当年新增参保人数49万人,参保人员总数达到1342万人,参保率保持在95%以上,其中60周岁及以上领取养老金人数580万人。2022年北京退休养老金调整细则根据国家的相关要求,2022年北京市采取了定额调整的方法向低收入的群体放宽
    2023-07-06
    435人看过
  •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劳动保障系统创建优质服务窗口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部门: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发布文号:浙劳社办[2006]155号各市、县(市、区)劳动(人事劳动)保障局:现将《浙江省劳动保障系统创建优质服务窗口考核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二○○六年十月十九日浙江省劳动保障系统创建优质服务窗口考核办法(试行)为进一步深化全省劳动保障系统行风建设,有效提升窗口单位的管理水平和工作质量,为群众提供满意的服务,实现“公正、便民、廉洁、高效”的目标要求,制定本考核办法。一、考核范围各级劳动保障部门直接为企业和群众服务的行政审批窗口和就业服务、社会保险经办、劳动保障监察、劳动争议仲裁、技能培训鉴定、电话咨询服务、劳动保障信访等窗口单位,以及乡镇(街道)、社区劳动保障服务站(所)。二、考核内容及标准考核内容分为:加强组织领导、严格依法行政、优质高效服务、办事公开透明、工作作风优良、监督机制完善等6个方面。考核标准附后。三、考核方法考
    2023-04-22
    385人看过
  • 浙江省交通厅、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公路养路费稽征工作规定》的通知
    省交通厅、省财政厅1991年4月印发《浙江省公路养路费稽征工作有关规定》(浙交[1991]104号、[1991]财工97号)以来,对加强征费管理、堵漏增收起到积极的作用,三年来养路费平均以10%以上的所递增速度上升。鉴于“暂定三年”时限已到,某些内容也需完善充实,为此,我们对《规定》作了适当修改。现将修改后的《浙江省公路养路费稽征工作规定》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1991年印发的《浙江省公路养路费稽征工作有关规定》同时废止。浙江省公路养路费稽征工作规定一、我省养路费由省交通厅统收统支,按省级预算外资金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各市(地)、县(市)稽征处、所应将全部养路费收入存入在银行开设的养路费上解专户,并按规定时间及时全额上解,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都不准截留、挪用、借用养路费或将养路费存入别的帐户。二、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养路费征收工作的领导,明确有一位领导分管,经常关心支持和督促检
    2023-06-08
    333人看过
  • 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劳动争议仲裁收费有关问题的复函
    发布部门: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物价局发布文号:浙价费[2006]302号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你厅《关于要求调整和进一步规范劳动争议仲裁收费标准的函》(浙劳社厅字(2006)90号)悉。为适应我省劳动争议仲裁工作形势发展的需要,规范劳动争议仲裁收费行为,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和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劳动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1992)价费字268号)等规定,现就我省劳动争议仲裁收费有关问题函复如下:一、劳动争议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向劳动仲裁机构缴纳仲裁费。仲裁费包括案件受理费和处理费。二、劳动争议案件受理费。该项收费仍按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劳动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1992)价费字268号)规定的标准收取,即:3人以下的,每件20元;4-9人的,每件30元;10人以上
    2023-06-09
    145人看过
  • 浙江省广播电视局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加强全省广播影视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
    各市、县(市、区)广播电视局,劳动(人事劳动)保障局,浙江广播电视集团:为适应我省广播影视事业产业发展的需要,提高广播影视行业从业人员的素质和技能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和《关于加强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劳社厅发[2003]18号)、《关于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同意建立广播影视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的复函〉的通知》(个人劳字[2003]177号)、《关于印发〈广播影视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广发人字[2003]389号)精神,现就加强我省广播影视行业特有工种从业人员的职业技能鉴定管理问题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广播影视职业技能鉴定的重要意义在全省广播影视行业推行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提出的“科教兴国”战略方针,提高全省广播影视行业劳动者素质的重要举措,也是加快我省人力资源开发的一
    2023-04-22
    142人看过
  • 江苏省劳动保障厅江苏省卫生厅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切实解决乡村医生养老保障问题的意见
    江苏省劳动保障厅江苏省卫生厅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切实解决乡村医生养老保障问题的意见苏劳社险[2007]28号苏卫基妇[2007]19号苏财社[2007]171号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局、财政局:乡村医生是农村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的重要力量,对做好农村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发挥了积极作用。为切实解决乡村医生养老保障问题,稳定农村卫生队伍,经省政府同意,现就乡村医生养老保险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请各地认真执行。一、凡经注册取得执业证书的乡村医生,尚未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可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照灵活就业人员的参保政策执行。二、乡村医生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其缴费中未记入个人账户的部分,地方政府给予补助,有条件的乡镇卫生院也应给予补助。省在安排省级养老保险补助方案时对经济薄弱地区给予适当支持。三、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乡村医生,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以上且缴费年限满15年的,按
    2023-06-04
    61人看过
  •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省属国有企业建立新型劳动关系补充意见的通知
    发布部门: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文号:浙政办函[2001]86号省政府直属各单位: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省属国有企业建立新型劳动关系的补充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建立企业新型劳动关系涉及省属国有企业职工切身利益,政策性强,敏感度大,必须周密部署、审慎操作,积极稳妥地展开,确保改革工作顺利进行。省属集体企业改制涉及劳动关系转换的,可结合实际参照本意见执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一年九月二十日关于省属国有企业建立新型劳动关系的补充意见(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二00一年九月十三日)为进一步搞好省属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积极稳妥地推进企业新型劳动关系的建立,在实施浙政办发(2000)178号文件的基础上,针对实践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现就省属国有企业建立新型劳动关系工作提出如下补充意见:一、建立企业新型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与企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
    2023-06-09
    262人看过
  •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执行浙江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浙江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经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05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为认真贯彻执行《条例》,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贯彻执行《条例》的重要意义近年来,我省按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建立比较完善的社会保险体系的要求,不断加强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制建设,在完善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险、加强劳动力市场管理、规范劳动合同和工资支付、保护女工权益及禁止使用童工等方面制定出台了一系列法规、规章和政策,对规范劳动用工关系,维护广大劳动者合法权益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是,目前一些地方违反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的问题还比较突出,由此而引发的争议、纠纷甚至群体性事件也时有发生,加强劳动保障监察的任务十分繁重。《条例》的颁布施行,是我省劳动保障法制建设的重要成果,为各级政府开展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强化监督检查职责,建立
    2023-06-10
    432人看过
换一批
#损害赔偿知识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护理费
    词条

    护理费是指道路事故发生后,受害人住院期间,由于身体健康等原因行动能力和自理能力都有一定程度的降低,需要家人或者其他亲属的陪同和护理,并由相关事故责任人根据一定的标准予以赔偿的费用。 护理费的发生是受害人恢复健康所必须的,与交通事故的因果关系... 更多>

    #护理费
    相关咨询
    • 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统一印制
      台湾在线咨询 2022-10-22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同意订立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合同期限和工作内容第一条本合同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期限为年(月)。试用期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期限为天。第二条根据甲方工作需要,乙方同意从事岗位(工种)工作。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工作岗位(工种)。第三条乙方应按照甲方的要求,按时完成规定的工作数量,达到规定的
    • 黑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已领取养老金人员涉嫌犯罪被告人答复
      江西在线咨询 2022-01-07
      黑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你厅《关于已领取养老金人员涉嫌犯罪被通缉或在押未定罪期间养老金发放问题的请示》(黑劳社呈〔2001〕)5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退休人员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及以上刑罚或被劳动教养的,服刑或劳动教养期间停发基本养老金,服刑或劳动教养期满后可以按服刑或劳动教养前的标准继续发给基本养老金,并参加以后的基本养老金调整。退休人员在服刑或劳动教养期间死亡的,其个人帐户储存额
    • 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21年】26号
      甘肃在线咨询 2022-07-04
      对,社保卡是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发的卡。社保卡全称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统一规划,由各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面向社会发行,用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各项业务领域的集成电路(C)卡。面向城镇从业人员、失业人员和离退休人员发放的称为社会保障(个人)卡,面向用人单位发放的称为社会保障(用人单位)卡。人社部表示将用5年左右时间,使社会保障卡普遍具有金融功效。社会保障卡作用十分
    • 河北省人社厅退休工资调整?
      江西在线咨询 2023-09-02
      河北省人社局暂未公布退休人员涨工资的具体情况,但已发布通知会保障企业退休人员的退休待遇,以下是相关政策。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制度的通知》 (一)工作目标。实现以政策全省统一为基础,以基金省级统收统支为核心,以基金预算管理为约束,以信息系统为支撑,以经办管理服务为依托,以基金监督为保障的省级统筹制度,压实市、县政府主体责任,适度均衡省内各地基金负担,确保企业离
    • 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规定双倍工资诉讼时效是多久
      福建在线咨询 2022-05-09
      我国《劳动合同法》第82条规定:“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82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江苏省高院双倍工资诉讼时效可根据我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7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