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事诉讼有证据交换吗
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存在着证据交换制度的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对此进行了明确规定,即“公诉方与辩护律师都应当向法庭展示相关实物证据,赋予被告人鉴别真伪的权利。
关于未能出席庭审的证人所提供的证词记录、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结论、以及现场勘查的记录和其他具备证明效力的文书材料,应当在庭上予以宣读。
同时,审判官也需认真倾听来自公诉方、当事人及辩护员、诉讼代理人的观点陈述。
”在人民法院进行刑事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当事人将被要求针对提供的证据展开质证环节,从而实现证据交换的程序性操作。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公诉人、辩护人应当向法庭出示物证,让当事人辨认,对未到庭的证人的证言笔录、鉴定人的鉴定意见、勘验笔录和其他作为证据的文书,应当当庭宣读。审判人员应当听取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
二、被告举证期未提交证据当庭还能再提吗
通常情况下,这类证据并未被允许在审判法庭上进行即时提交。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案件当事人有义务在指定的举证期限之内向法院提交证据资料。
若未能按时提交,则会被视作其主动放弃举证权利。
关于当事人逾期递交的证据材料,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将不予组织质证分析。
若对方当事人对此表示赞同且愿意参与质证过程,那么这种情况例外。
若在规定的举证期限截至之后才刚刚发现类此新的证据资料,或者当事人确实因不可抗力因素而鲜能在规定期限内提供所需证据,经人民法院批准后,若其仍无法在延长的期限内补齐这些证据,此类证据便可归为法律所定义的“新证据”,当事人在举证期限结束之后仍然具有再次提交的权利。
至于在开庭期间提交的证据资料,法院为了保障各方权益,需给予对方相应的答辩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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