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根据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和司法实践经验,证明责任是指公安司法机关应当收集证据、提供证据证明案件事实的责任,和法律规定的部分当事人应当提供证据证明自己诉讼主张的责任。其性质是法律义务与法律后果的统一。
证明责任总是与一定的法律职责和义务相联系。例如,检察机关对犯罪作出指控,这是行使法律赋予的职权,同时也是在依法履行其应当履行的职责和义务。根据权利义务相统一的原则,检察机关在行使这一职权的同时,必须承担提出证据证明指控事项的义务。被害人直接向法院起诉,道理也是如此。
证明责任总是与一定的法律风险相联系。负有证明责任的主体,如果不履行证明责任,就可能承担起认定的事实或提出的主张不能成立的风险。如被害人向法院提出自诉,如果缺乏犯罪证据,又提不出补充证据,就不可能被法院受理,上诉就有可能被驳回。而对司法机关来说,如果不能按照法律的要求履行证明责任,其认定的案件事实就不能成立,其作出的有关司法决定就可能被否定或是撤消。
一、民事诉讼举证一般什么意思
举证责任是民事诉讼当事人的一项重要诉讼义务。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已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把举证责任作为当事人的一项法定义务是我国民事诉讼任务的基本要求。我国民事诉讼的重要任务在于保证人民法院查明事实,分清是非,从而使案件得到正确处理。客观、真实是民事诉讼的基础。而要做到客观、真实,对于人民法院来说,就必须在广泛收集证据的同时,通过当事人的举证活动,要求当事人将民事纠纷过程中所形成的各种证据提交于人民法院,并在审判过程中加以质证和认定,使案件的审判建立于客观事实基础上。对于当事人来说,在诉讼结果尚未作出之前,原告或被告在诉讼中所主张的利益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受到法律保护,这不仅是一种假设,要使这种假设成为现实,得到法律的肯定,当事人就必须提出充分的事实依据,以支持其诉讼请求。离开事实基础而主张不利于他方的利益,既是对他方权利的一种侵犯,更不可能达到胜诉的目的。
把举证责任规定为当事人的一项诉讼义务,与当事人的主客观条件是否相符合。从主观条件来看,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为了达到胜诉的目的,总是尽力提出一些有利于自已的事实根据,作为指控或反驳对方的基本。因此,当事人有履行举证义务的内在要求。就客观条件说,民事诉讼当事人,一般都是有纠纷法律关系的主体。因此,他们既了解能证明案件事实的各种证据的来源,也常常是原始、直接证据的占有者,有履行举证义务的客观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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