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如何处理涉及的房产贷款问题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4-07-30 21:33:46 57 人看过

1.关于房产贷款的分配问题,如果当事人之间已经有明确的约定,则遵循约定的协议内容来公正、合理地处理相关事宜;

若无明确约定,则需考虑男女双方在婚后以各自或双方的名义购置并成功办理了按揭贷款的不动产,且该不动产在个人或双方名下,同时双方均参与了按揭贷款的偿还工作。

若是这种情况,只要夫妻双方没有对该不动产的所有权做出特别约定,那么它应被纳入夫妻共同财产范畴,未能偿还给银行的剩余按揭部分自然成为共同债务。

在此需要强调的是,如果男女双方在婚后以彼此的名义购房,但其中一方单独办理了按揭贷款并独自承担还款责任,仍然应该根据实际情况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而且,无论该不动产是否登记在双方或者某一方的名下,只要在夫妻关系持续期间获得的房产,若无特殊约定,皆可算作夫妻共同财产。

2.在婚姻离异期间,原有的房贷是可以暂缓偿还,同时贷款期限亦可适度予以延长。

若无力按照原先的还款计划履行按时足额还款义务,可以向银行提交推迟还款的申请。

银行经过审核通过以后,您即可与银行签署延期还款协议,不过必须注意的是,申请延期还款仅有一次机会,延期后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30年。

并且,只要能够证明双方在结婚时曾经共同出资购置房屋,即便在法律文件上仅注明唯一一方拥有该房屋的所有权,实际上仍应该将其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并依照共享财产的原则进行相关分割。

当然,这其中涉及到的按揭贷款债务也被视为共同债务。

另外,在离异之后,该房屋的还款人能否发生变更,具体情况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而定。

如果夫妻双方希望以和平方式达成离婚协议,他们可以在协议中明确约定房屋所有权的确立以及尚未归还的贷款将由何人负责偿还。

然而,针对先前签订的贷款合同,银行一般情况下是不允许进行更改的。

若双方选择走上法庭解决离婚问题,法院将会依据事实做出相应判决,包括确立房屋所有权以及尚未偿还的贷款将由何人负担等事项。

至于贷款合同方面,尽管在法定条件下,银行并不反对变更,但面对个人需求,其审批流程往往较为漫长和复杂。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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