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机动车污染防治条例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5-29 14:21:57 108 人看过

发布时间:2014年05月16日来源:辽宁省环保厅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防治机动车污染,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社会、经济、环境的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机动车,是指以燃油、燃气为动力能源或者辅助动力能源的各种车辆,但铁路机车和拖拉机除外。

本条例所称机动车污染,是指机动车排放的污染物对大气环境所造成的污染。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机动车污染的防治,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政府应当将机动车污染防治工作纳入本行政区域环保规划和环保目标责任制。加快建立完善机动车污染防治监督管理体系和工作协调机制,督促有关部门做好机动车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工作,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质量。

第五条省、市、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环保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机动车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公安、交通、质量技术监督、经济和信息化、工商行政管理、物价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机动车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机动车排放污染物应当执行规定的排放标准。

省人民政府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决定对本省新购机动车执行严于国家规定的现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对在用机动车执行分阶段排放标准,并定期向社会公告。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09月08日 13:05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机动车相关文章
  • 山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规定
    《山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规定》已经2013年10月8日省政府第1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12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为了加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保障公众身体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国务院《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和《山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纳入本行政区域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综合考核评价体系,制定和实施高污染机动车淘汰、限制通行以及车用燃油升级等政策措施,控制机动车排放污染物总量。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经济和信息化、公安、财政、交通运输、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的有关工作。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政策措
    2023-05-01
    427人看过
  • 辽宁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办法修正案
    1、第十四条第二款修改为:“填埋场关闭后,有关单位应当加强监测、管理和安全防范工作,并按照有关规定恢复植被。”2、第十五条修改为:“在我省行政区域内转移危险废物的,移出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并在危险废物转移3日前向移出地和接受地环保部门报告。”3、第十六条修改为:“禁止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设施、场所;禁止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城市生活垃圾处置、场所,必须县级以上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环保部门核准。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环保部门应当自接到核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做出批复”。4、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修改为:“从事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向县级以上环保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
    2023-04-24
    97人看过
  • 安徽出台《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31日,安徽省十二届人大四次会议闭幕,大会表决通过了《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表决稿)》(下称《条例》)。安徽省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陈某表示,安徽省人大常委会就大气污染防治区域立法协作,与长三角两省一市开展多轮协商,形成共识,开创了全国省级权力机关立法协作的先河。并首次召开立法协商会,听取了安徽省各民主党派、工商联和无党派人士的意见。据悉《条例》草案从2014年3月开始起草,经历七轮修改完善,常委会三次审议,并经代表大会审议、修改、完善,最终以87.3%高票通过。根据安徽省情,《条例》以切实解决大气污染防治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为导向,坚持环境保护优先原则,着力全面规范、全程监管、严格制度、严厉惩治,突出系统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陈某认为,大气污染防治立法,关系全局、关系长远、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关系我省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针对当前守法成本远远高于违法成本,行政管理主体执法不够有力等问题,
    2023-04-24
    283人看过
  • 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
    (2006年3月29日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防治固体废物污染环境,合理利用资源,保障人体健康,维护生态安全,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固体废物污染海洋环境的防治和放射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不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的固体废物,是指在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中产生的丧失原有利用价值或者虽未丧失利用价值但被抛弃或者放弃的固态、半固态和置于容器中的气态的物品、物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纳入固体废物管理的物品、物质。第三条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实行减少固体废物的产生量和危害性、充分合理利用固体废物和无害化处置固体废物的原则,促进清洁生产和循环经济发展。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固体
    2023-04-24
    306人看过
  • 沈阳市水污染防治条例
    (1999年11月5日沈阳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1999年11月25日辽宁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防治水污染,保护和改善水质,保证水资源的有效利用,保障人体健康,促进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河流、湖泊、运河、渠道、水库等地表水体以及地下水体的污染防治。第三条市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水环境质量负责。区、县(市)人民政府按照管辖分工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水环境质量负责。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将水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采取对策和措施,保证水污染防治目标的实现。第四条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市水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区、县(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水污染防治的监督
    2023-04-24
    54人看过
  • 《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有何新规定
    餐馆、洗衣店、汽修店都不准设在住宅楼长期以来,油烟是困扰市民的一大问题,而许多洗染店、汽修店也都开在居民楼的一楼,给楼上的住户带来很大困扰,油烟、粉尘、怪味让居民常年无法开窗。此前公布的征求意见稿中,城市政府应当合理规划餐饮业布局。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废气的饮食服务项目不得设在居民住宅楼等非商用建筑内。在前稿基础上,修改稿直接明确规定了住宅楼不得新建、扩建餐饮店,同时被禁止的还增加了洗染和机动车维修店。不仅是住宅楼,未设立配套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及商住综合楼中与居住层相邻的楼层也列为这三类扰民项目的“禁区”。对于即成事实的餐馆、洗衣店、修车店,修改稿要求,其经营许可到期后,工商部门不再予以办理延续手续,也就是说最多几年时间,这些扰民的项目都将被赶出住宅楼。机关、学校、医院、住宅区等禁止屠宰和养殖禽畜一家家住在屠宰场附近的居民多年来深受其害,不但夏天时臭味不散,四处泼洒的脏水也严重影响
    2023-05-01
    138人看过
换一批
#交通常识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机动车
    词条

    机动车是指使用发动机作为动力来源的车辆,通常包括汽车、摩托车、拖拉机、农用车等各种车辆。机动车具有速度快、操作灵活、舒适性高等优点,但同时也需要遵守交通规则和安全驾驶。 在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必须符合相关的安全和排放标准,并取得相应的行驶证和... 更多>

    #机动车
    相关咨询
    • 辽宁省机动车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
      黑龙江在线咨询 2022-09-22
      违反本条例规定,机动车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擅自拆除或者擅自改装机动车排气污染控制装置造成装置失效的,由环保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 辽宁省机动车污染防治条例第13条有什么规定?
      台湾在线咨询 2022-09-14
      XX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和机动车排气污染程度,采取划定禁止或者限制机动车行驶区域、时段和车型等交通管制措施,并向社会公告。
    • 请问辽宁省机动车污染防治条例的规定是什么
      西藏在线咨询 2022-09-11
      机动车经环保检验不符合规定排放标准的,环保部门不予核发环保检验合格标志,不得上路行驶。对未取得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机动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核发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营运机动车定期审验合格手续。
    • 辽宁省机动车污染防治条例第31条内容是些什么?
      四川在线咨询 2022-09-05
      环保部门应当建立机动车排气污染投诉和举报制度,公布举报电话和电子信箱,接受举报和投诉。受理举报和投诉后,应当依法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或者投诉人。环保部门可以聘请社会监督员,协助开展机动车排气污染监督工作。
    • 辽宁省机动车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是什么?
      天津在线咨询 2022-09-14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车用燃料生产、销售的监督管理,及时查处生产、销售不合格车用燃料等违法行为,并将查处结果向社会公布。